能源与碳的边界
有边界,而且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边界:一类是可以贴着用的(绿证和绿电是一回事),一类是绝对不能重叠的(绿证和CCER)。你点到的四样东西,其实分属三个层级:
| 名词 | 它到底指什么 | 在哪本账上 |
|---|---|---|
| 光伏 | 电源技术类型,指发的是什么电 | 生产端 |
| 绿电 | 电量本身,物理电力加附着其上的环境属性 | 消费端的“用电属性” |
| 绿证 | 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凭证,1证为1000千瓦时 | 消费端的“用电属性” |
| 国家碳信用(CCER) | 项目相对基准线的减排量凭证 | 减排端的“减碳量” |
一句话分开:绿电和绿证回答的是“你用了什么电”,CCER回答的是“你减了多少碳”。 光伏是前者的生产端,跟后者目前没有通道。
三条边界
一、光伏到绿证:全覆盖,无门槛。 国家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在内的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核发绿证,光伏电站卖绿证是通的。
二、光伏到CCER:目前进不去。 按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4〕124号),过渡期内只有并网海上风电、并网光热发电两类项目可自主选择核发绿证或申请CCER,明确写了“光伏、其他风电项目暂不新纳入自愿减排市场”。生态环境部2025年7月的答复也确认,已发布的方法学共6项(并网海上风电、并网光热发电、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煤矿低浓度瓦斯利用、公路隧道照明节能),并称正在研究把陆上风电、太阳能项目纳入的可行性,原则是“成熟一个,发布一个”。
三、同一度电不能两头收钱。 这是唯一的硬约束:选绿证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CCER;选CCER的,项目审定登记后由资质中心“冻结”计入期内未交易的绿证,减排量核查登记后再注销对应绿证并公开信息。
一个时间点要注意:124号文的过渡期自2024年10月1日起、有效期2年,也就是2026年9月底已经届满。文件写的是“过渡期后综合绿证和自愿减排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但目前公开渠道未见新的衔接安排文件。如果你手上正有项目要在两者间二选一,这一条建议按官方最新口径再确认。
落到碳足迹上,边界更微妙
这是实操里最容易翻车的地方,因为国内规则和国际规则在这件事上不一致:
- 国内认可。国标《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允许报告主体按目标用户需求选用“合同工具”,包括能源属性证书(即绿证)、电力交易合同。《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2025年1月)进一步明确,可将绿证或电力交易合同中的非化石能源使用量作为产品碳足迹核算依据。
- 欧盟不认可。生态环境部在答复中说得非常直接:欧盟官方指导文件明确排除绿证抵扣电力间接排放的可能,只认可直连和签订电力购买协议(PPA)。所以出口欧盟、尤其对照电池法规那类要求,绿证不能用来降低电力间接排放的结果。
- 数据口径。目前对外发布的全国电力平均碳足迹因子是0.6205 kgCO₂e/kWh(2023年数据)。还有一个技术细节:现阶段剩余电力混合碳足迹因子尚未排除“电证分离”绿证所代表的环境属性,所以企业用了这类绿证,要在报告里单独披露。
落到碳市场上
全国碳市场配额清缴可以用CCER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配额的5%(《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重点排放单位实际用了647万吨CCER抵销。绿证不能抵配额,它不在配额清缴这个通道里。另外提醒一句:产品碳足迹认可绿证,不等于组织层面的企业排放核算也认可,这两套规则的电力因子处理方式不同,别混用。
实操上三个常见误解
- “买了绿证就等于减了碳”:绿证证明的是用了绿电,不进入CCER那一本账,也不直接冲减配额。
- “光伏电站可以卖碳”:先看方法学清单,目前没有并网光伏发电方法学,光伏项目现阶段只能卖绿证,卖不了CCER。
- “用绿证把碳足迹做低就能出口”:国内认可、欧盟不认可,对欧盟客户要靠PPA或物理直连,光买证不够。
来源: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4〕124号)
- 生态环境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011号建议的答复(新能源CCER与方法学扩围)
- 生态环境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0864号建议的答复(将绿证纳入产品碳足迹计算)
- 《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电力碳排放核算口径报道
哪一块想再往下挖?比如“光伏项目现在到底能卖什么、怎么卖”,或者“给欧盟客户的产品碳足迹该怎么合规取电”,我可以按你的具体场景细化。
内容由 AI 生成,请仔细甄别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