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保护暂行办法
一句话结论
这是黑龙江省首部专门针对大兴安岭林下野生植物资源的省政府规章:它并未一律禁采,重点是把「笃斯越橘、红豆越橘、金莲花、杜香、偃松、桦树」这六类资源的采集行为纳入规范,并通过配套制度为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精深加工留出通道。核心规则是:采集前先报信息、按技术规范作业、不得破坏性采集、违法经营最高罚款 5 万元。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保护暂行办法 |
| 发文形式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5 号(省政府规章,非地方性法规) |
| 审议与签发 | 2026年10月19日省政府第一三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6年10月22日省长梁惠玲签发 |
| 公布与施行 | 2026年10月24日公布,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
| 体例 | 共二十条,不设章节,属“小快灵”式专项规章 |
| 发布机关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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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什么、不管什么(第二条)
管: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内原生地天然生长的六类植物,即笃斯越橘(俗称蓝莓中的一种)、红豆越橘、金莲花、杜香、偃松、桦树,条文以“等”字表述,但列举的六类就是实际监管重点。
不管: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执行,包括采集证、出售收购审批等更严格程序。
这条“分流”很关键:属于这六类且是野生天然生长的,就适用本暂行办法的报送和技术规范;落入国家和省名录的,仍要办理上位法手续,二者不能互相替代。
二、五条必须遵守的规定
1. 采集前必须报送(第十一条) 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采集前把采集期、采集区、采集种类、采集方法报采集地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注意两个判断点:
- 条文写的是“报送”,不是“审批”或“许可”,因此性质上更接近事前信息报备,门槛低于行政许可;但“未报即采”在执法中仍可能被认定为违反采集技术规范(第十六条授权主管部门制止、纠正),因而产生第十七条处罚风险。
- 豁免情形:单位和个人自用采集、生态旅游体验式采摘不适用报备;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民俗自采和旅游采摘怎么界定,目前仍不明确,等这配套文件。
2. 作业时的四项禁止(第十二条)
- 采集笃斯越橘、红豆越橘、偃松果实:禁止抢采、掠青、折枝、掘根;
- 采集金莲花、杜香:禁止掘根;
- 采集桦树汁:禁止违规打孔取汁;
-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3. 技术规范由地区制定(第九条) 行署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采集技术规范,对采集工具、采集方法、采集植物成熟度作出规定并公布。企业作业标准要以这份规范为准,它尚未公布。
4.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另有硬要求(第十条) 须遵循采大留小、采密留稀、划片轮采、采育结合,制定野生植物采集方案,合理确定采集期、采集区、采集种类,并向社会公布采集方案,这属于超出报备的更高要求。
5. 资源底数与档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种类、数量、生长和分布,动态监测并建立资源档案,未来采集额度、区域划定大概率以此为基数。
三、罚则(第十七条):经营活动风险高一个数量级
违反采集技术规范,在采集时抢采、掠青、折枝、掘根、打孔,致使野生植物受到破坏的,由县级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罚款:
| 违法情形 | 罚款标准 |
|---|---|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 |
| 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1~5 倍,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
| 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 |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
另外,对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十八条)的,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提醒:对一家收购、加工越橘的企业来说,“违法所得 1~5 倍、封顶 5 万”意味着一次抢青收购就可能吃掉整个采集季的利润;而且与责令改正并存,一旦处罚记录被纳入信用监管,会影响后续申报项目、品牌授权。
四、对不同主体的影响
① 林下采集与收购加工企业(含合作社):受影响最直接。需在 2027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三套制度:采集前的信息报送流程(谁报、报到哪个县、留痕凭证)、按技术规范作业的作业规程(工具、成熟度、留小留稀)、收购端对“抢采、掠青”的来源核查,避免收购被认定参与破坏。
② 生态旅游、采摘体验经营者:第十一条豁免备案,但第十四条明确“鼓励依托野生植物资源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因此是政策鼓励方向。风险在“体验式采摘”与“经营性采集”的边界,在地区配套办法出台前,建议对游客采摘的品种、区域、方式作书面限定,并留存记录。
③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双重义务:既要报采集信息,还要制定并公开采集方案,落实“采大留小、采密留稀、划片轮采、采育结合”。这是可被社会监督的公开义务。
④ 精深加工与品牌运营方:第十四条给出明确利好:培育、引进精深加工企业,推动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第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原料合法性证明将从“可有可无”变成品牌与渠道的准入条件。
⑤ 个人:自用采集一般不报备,但“不得破坏野生植物”始终适用,非经营性违法罚款 200~1000 元。
五、2027 年 1 月 1 日前该做的四件事
- 跟踪三份配套文件:① 地区行署的采集技术规范(第九条);② 自用采集与生态旅游体验式采摘的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③ 各县的报送受理口径与表格。这三份文件直接决定合规成本。
- 把“报备”做成流程:按采集期倒排,明确责任人、报送材料、回执留存,避免出现“已沟通、无凭证”的情况。
- 改造作业端:采集工具、成熟度判定、留采比例写入作业指导书,对采集班组做一次培训并留档,这既是免责证据,也是应对检查的最快方式。
- 反向争取政策资源:第十四条的生态旅游、林下经济、精深加工、区域公用品牌属于鼓励类条款,可结合本地产业规划、林下经济项目主动对接县级主管部门。
六、需要提前说明的两点判断
- 本暂行办法属于“暂行办法”,且第十九条留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的衔接条款,后续存在修订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可能。
- 办法本身不含补贴、资金条款,属于保护与规范型规章,想找资金支持要走林下经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其他政策渠道;我可以按你的具体业务和所在县市再检索匹配。
需要的话,我可以把这份解读整理成一页式合规清单(采集报备、禁止行为、罚则对照),或按你的企业类型做一份义务与风险核对表。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政府令第 5 号,2026年10月24日公布)。
内容由 AI 生成,请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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