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6〕1号
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规范和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保证执业质量,财政部制定了《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现予印发,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开展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机构自愿实施。
财政部
2026年1月9日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鉴证者执行可持续发展信息(以下简称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提高鉴证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服务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规范的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是指鉴证者接受委托,对被鉴证单位依据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等披露标准编制的可持续信息执行鉴证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得出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可持续信息使用者对可持续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既适用于对被鉴证单位拟报告的所有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也适用于对其中部分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如果仅对部分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鉴证者需要确定鉴证业务范围适当,不会误导信息使用者。
第四条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本准则既适用于对鉴证范围内的所有可持续信息均获取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的情形,也适用于对部分可持续信息获取合理保证,对部分可持续信息获取有限保证的情形。
合理保证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并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有限保证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并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有限保证情形下的鉴证业务风险高于合理保证。
与合理保证相比,有限保证情形下实施的鉴证程序和获取的鉴证证据较为有限,但有限保证仍应提供有意义的保证,即该保证程度应当很可能能够将信息使用者对可持续信息的信任程度提高到明显高于无关紧要的水平。
第五条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制定应当遵循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对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提出一般要求。具体准则对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某些具体议题的可持续信息鉴证提出具体要求,或专门规范和细化某些关键鉴证概念和原则的运用,以及具体环节和鉴证程序的执行。应用指南对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重要条款作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便于鉴证者更好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 如果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规定某些可持续信息应当包含在财务报表中,对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该等信息进行审计,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鉴证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一节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目标
第七条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目标是:
(一)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可持续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二)出具书面鉴证报告,对可持续信息发表合理保证或有限保证的鉴证意见,并说明得出鉴证意见的依据;
(三)根据本准则或相关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具体准则的要求,与相关方作进一步沟通。
第二节 遵守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第八条 在执行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时,鉴证者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与该业务相关的具体准则。应用指南虽不提出额外要求,鉴证者仍然应当考虑应用指南中的解释说明,以正确理解和执行准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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