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绿色矿山建设的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的工作要求,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加快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全面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自然资源厅联合相关单位起草了《西藏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先后多次征求自治区相关单位、矿山企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修改完善,并完成了合法性、公平竞争性、政策取向一致性等审查。9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第十二届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若干措施》。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自然资源部 的 精心指导下, 各级各部门和 矿山 企业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推进全区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和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 重要支撑 。自治区相关单位相继联合印发了 《西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试行)》《西藏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明确 了 绿色矿山建设目标、申报程序及动态管理要求,细化 了 各项支持政策,公平公正 建立 绿色矿山名录库,推动绿色矿山建设从行政驱动转向企业主动 , 构建 了“ 政府引导、部门协 同、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定期复核、社会监督 ”的 管理机制。 绿色矿山建设逐步从“试点探索”迈向“全面推进”, 矿业领域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得到显著提升。 截至 2024 年底,全区共有 14 家矿山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其中,国家级 7 家,自治区级 7 家 。同时,在日常监督管理中,仍发现绿色矿山推进过程中存在监管强度不足、激励支持政策不健全、利益共享机制落实不到位、生态修复不理想、环境和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 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加快 矿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切实有效解决绿色矿山建设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助力绿色矿业推动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 按照 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26 次常务会议安排,自然资源厅联合相关单位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制定思路
《若干措施》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服务与监管并举,重点考虑保要素、强激励、严监管,确保措施务实、管用、能落地、可持续。 一是 充分考虑绿色矿山企业用地用林用草、 水电路讯 等需求,为绿色矿山建设提供要素保障。 二是 切实考虑绿色矿山税收、金融等扶持政策,进一步激发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的内生动力。 三是 从合法、环保、安全、经济四个方面提出具体监管要求,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绿色矿山建设落到实处。
三、主要内容
一是 服务 与保障类措施 5 条, 包括 优化审批流程、加强要素保障、强化科技赋能、落实税收优惠、创新金融服务; 二是 强化 监管类措施 5 条, 包括 遵守法律 法规 、严守生态红线、坚守安全底线、 注重 发展质效、严格 综合 监管。
四、核心举措
一是 缩短涉矿审批时限,实施合并审批。 二是 加强绿色矿山用地用林用草、 水电路讯 等要素保障,鼓励矿山企业解决 当地 群众和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是 完善、细化了用矿、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矿山企业挂牌上市。 四是 明确相关重点管控区不得新立采矿权、必备证照不齐全不得建设及生产运营; 依法查处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破坏性开采 、掠夺式开发 等违法行为。 五是 不得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从事探采活动 ,依法依规查处 建设生产过程中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的行为;严禁 勘查开发砷、汞、泥炭、砂金、砂铁等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矿种 和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 六是 不得违反安全标准和操作规范从事生产活动 ,严格依法依规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 七是 不得损害当地利益、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对 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 或者 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 ; 对产能过剩、效率低下、资源浪费,不符合产业支持政策的绿色矿山企业,不予核准新、改、扩 建项目 ;对 区内就业增收带动不明显,以及不顾及当地群众利益而造成企地关系紧张的绿色矿山企业,在申请新、改、扩建项目核准时严格评估。 八是 将 绿色矿山监管比例从 10% 提升至 30% ,实施综合监管,减少监管频次,其他矿山 每年按不低于 10% 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
《若干措施》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以藏政办发〔 2025 〕 15 号印发实施。下一步,各级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筑牢国家生态文明高地、赋能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力争 所有新建矿山投产后 2 年内、在产矿山 5 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2026 年底前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实现生态优先、永续发展,为国利国、安全高效,企地共建、惠民富民,厉行法治、规范透明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