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4-05-16 9 次浏览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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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依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的核查活动,以及核查机构与核查人员的管理。 3、定义:明确核查机构是指具备资格、能力,依规定程序和标准对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并出具独立核查报告的专业机构。 4、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备案、制定核查规则并监督核查机构及人员。 5、申报条件:核查机构需满足注册资本、固定场所、技术负责人资质、专职人员数量(至少6名)、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自愿减排项目机构需满足特定项目数量。 6、核查人员条件:须为专职、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碳排放核算等领域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7、申请材料:核查机构需提供申请表、资质证明、财务报表、业绩证明等;人员需提供基本情况表、学历证明、经验证明等。 8、备案公布: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备案机构并公布名录,核查工作须从备案机构中选取。 9、分领域管理:按黑色金属冶炼、能源生产、化工、交通、建筑等领域分类管理,核查机构可跨领域备案。 10、备案变更:核查机构信息变更需在20日内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11、核查机构确定:试点期间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备案机构开展核查并签订合同。 12、核查工作要求:须独立、公正开展工作,保证数据准确,履行保密义务。 13、核查人员管理:需经培训取得工作证,不得跨机构兼职;培训及证件免费。 14、监管与处罚:违规行为包括未及时备案变更、虚假报告等,视情节责令整改、取消资格、罚款等。 15、解释与实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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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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