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于2022年3月31日前完成2021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算与填报,并公开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经核查的排放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需经审核后删减公开。 2、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1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包括异议处理及复核,并通过全国碳排放数据报送系统进行任务分配与管理。 3、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核查的,需于2022年7月30日前完成对其工作质量的评估并公开结果。 4、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需于2022年3月31日前更新数据质量控制计划,自2022年4月起按月通过环境信息平台存证燃料消耗、检测报告、生产数据等台账信息,并确保原始记录保存5年以上。 5、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确定并公开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新纳入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完成交易系统开户申请。 6、强化日常监管,由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季度检查名录准确性、数据质量及问题整改情况,并分别于2022年4月、7月、10月和2023年1月报告监管执行情况。 7、石化、化工等非发电行业重点企业应于2022年9月30日前完成2021年度排放报告填报,并于12月31日前完成核查。 8、针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帮扶行动通报的典型案例,需严格落实整改,对涉事企业、核查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与审慎委托。 9、加强组织领导与能力建设,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充实碳排放执法队伍,推动企业提升数据管理水平,鼓励探索多源数据比对监管。 10、要求各地方保障核查、监管及能力建设经费,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附件资料
附件3:各类机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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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 (2022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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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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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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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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