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核查工作。重点排放单位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其他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单位及科研等目的的核查工作可参考执行。 2、术语界定: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核查”“不符合项”等关键术语的定义。例如,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涵盖核算边界、方法、数据获取方式及质量控制措施。 3、核查原则与依据:核查需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等原则,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通知、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及相关标准开展。 4、核查程序:包含八个步骤:(1)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核查任务;(2)组建技术工作组进行文件评审及现场核查清单编制;(3)开展文件评审,重点确认企业信息、核算边界、数据质量等;(4)成立现场核查组实施核查,通过查、问、看、验方式收集证据;(5)对不符合项要求整改并验证;(6)技术工作组出具核查结论,包括排放量及生产数据审核结果;(7)省级部门告知核查结果,必要时进行复查;(8)保存核查记录至少5年。 5、核查要点:文件评审需核实企业基本情况、核算边界与方法的合规性、活动数据与排放因子准确性、生产数据逻辑性及内部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现场核查重点包括异常信息、核算边界一致性、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情况等。 6、核查复核: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结论有异议可于7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省级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7、信息公开:核查结束后,省级部门需公开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核查结论及技术服务机构评价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公开处理。 8、附件:包含核查流程图、文件评审表、现场核查清单、不符合项清单、核查结论模板、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表等具体操作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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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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