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05 8 次浏览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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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为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适用范围涵盖配额分配、清缴、登记、交易、结算及监管等全流程。明确全国碳市场建设坚持市场导向、循序渐进等原则。 2、规定生态环境部负责建设全国碳市场并确定覆盖行业及温室气体种类。组织设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分别负责配额记录、结算和集中交易。两机构需定期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3、重点排放单位认定标准包括所属行业在碳市场覆盖范围内、年排放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名录制定、公开及动态调整,相关企业需履行排放控制、数据报告、配额清缴等义务。 4、碳排放配额由生态环境部制定总量分配方案,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强调免费分配为主,允许异议复核。重点排放单位需开设登记账户,合并分立时需申请变更登记,鼓励自愿注销配额。 5、交易规定明确配额为主要交易产品,交易主体涵盖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规定的机构个人。限定通过全国交易系统以协议转让、竞价等方式进行,禁止过度投机。交易机构需配合完成数据更新与交换。 6、建立排放核查体系,重点单位需每年编制排放报告并接受核查。配额清缴量不得低于核查确认排放量,允许使用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上限5%)。明确核查争议复核流程及公开要求。 7、构建四级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负责技术规范制定,省级统筹配额分配核查,市级配合执行。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定期公开清缴信息。鼓励社会监督并建立举报处理机制。 8、明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虚报排放最高罚3万,未清缴配额处2-3万罚款,欠缴部分核减下年度配额。对监管人员及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行为设定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9、附则界定温室气体种类、碳排放范围及专业术语,确认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定义及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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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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