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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温室气体核算,最先遇到的问题是:一家有子公司、合资企业、租赁资产的集团,到底该把哪些排放算进自己的清单?《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修订版)》正是为解决这类问题而生。它是世界资源研究所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联合开发的国际公认标准,由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引入并组织翻译出版。这份标准把核算与报告拆成组织边界、运营边界、范围划分、基准年、核查、目标设定等环节,并为每个环节给出要求与指导。对于正在应对"十二五"碳强度考核、准备参与碳排放交易的企业而言,它提供的是一套可操作的方法框架。
核心判断
- 该标准由WRI与WBCSD自1998年起联合开发,第一版于2001年9月发布。
- 核算与报告须遵循相关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性和准确性五项原则。
- 设定组织边界有两种合并方法:股权比例法和控制权法,企业须择一执行。
- 运营边界将排放划分为范围一直接排放、范围二电力间接排放和范围三其他间接排放。
- C碳排放信息披露项目中,2010年参与调查的2487家企业有85%采纳或间接采纳该标准。
脱水解读
先想清楚为什么要编这份清单
标准第2章指出,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有重要的商业意义,企业常常列举五项商业目标作为理由:管理温室气体风险和识别减排机会、公开报告和参与自愿性减排计划、参与强制性报告计划、参与温室气体交易市场、认可早期的自愿减排行动。企业通常希望一份清单能服务多个目标,因此从一开始就应有意设计一个能为目前与未来不同用户、不同用途提供信息的方案。
以管理风险和识别机会为例,标准提醒,在未来的温室气体监管下,即使一家企业自身并不直接受到法规管制,其价值链中的显著排放也可能导致上游成本增加或下游销售额减少。仅关注企业自身运营的直接排放,可能会漏掉重大的温室气体风险和机会,同时对企业的实际温室气体风险形成错误认识。IBM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外购电力是许多企业的主要排放源,IBM通过对德克萨斯州奥斯汀工厂的间接排放进行系统核算,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五年期可再生电力合同,使该厂总排放量比前一年减少4100余吨二氧化碳。
在认可早期自愿减排行动方面,标准给出一个具体情形:如果一家公司自2000年起使用垃圾填埋场沼气代替煤作燃料,而2005年建立的强制性计划以2003年为基准年,则该计划可能不允许将2003年之前的减排量计入目标。
运营边界与三个范围的划分
确定组织边界之后,第4章要求企业设定运营边界,即识别与其运营相关的排放,将其分为直接与间接排放,并选定间接排放的核算与报告范围。为提高透明度并为不同机构和气候政策服务,标准设定了三个范围,且详细定义了范围一和范围二,以确保两家或更多公司在同一范围内不会重复核算排放量。各企业须至少分别核算并报告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信息。
范围一是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产生自一家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例如拥有或控制的锅炉、熔炉、车辆产生的燃烧排放,以及工艺设备进行化工生产所产生的排放。标准明确两点特殊处理:生物质燃烧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不应计入范围一,须单独报告;《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的温室气体如氟氯碳化物、氮氧化物等,须不计入范围一,但可以单独报告。范围二是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核算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产生的排放,这些排放实际上产生于电力生产设施。
范围三是选择性报告,考虑所有其他间接排放,如开采和生产采购的原料、运输采购的燃料、售出产品和服务的使用。
标准还专门处理了电力输配损耗问题:拥有或控制输配业务的公司应在范围二中报告输配损耗所产生的排放量,而使用外购电力的最终用户不需要在范围二中报告有关电力输配损耗产生的间接排放,这就避免了范围二中的重复核算。
修订版改了什么、中国市场怎么看
此次修订本是多个利益相关方在汲取第一版经验基础上商讨两年的结果,包含补充的指南、案例、附录以及关于设定温室气体目标的新章节。就绝大部分内容而言,第一版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修订版中的变动不会对大多数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结果产生影响。具体章节变动包括:第1章调整了原则用词;第3章虽仍鼓励同时采用股权比例法和控制权法,但许多公司现在可只采用一种方法编制报告,并删除了信息报告的最低股权比例限制;第4章修改了范围二的定义,将用于转售的电力排放排除在外、转而纳入范围三,以避免重复核算。
第4章还新增了与电力输送和分配损耗相关的排放核算指南,以及范围三的分类和对核算租赁资产排放情况的指南。第5章删除了按比例调整的建议,新增计算方法改变时调整基准年排放量的指南。第6章改进了如何选择排放因子的指南。第8章增加了项目减排量与抵消量的核算及报告指南。第11章为全新增加。
这份标准进入中国,带有明确的本土背景。序一指出,国家"十二五"规划首次对温室气体排放提出约束性指标,"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的目标已分解到各地,企业肩负重要使命,而如何让减排效果实现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是一个技术和管理的难题。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与世界资源研究所合作将此体系引入中国,希望为急需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企业提供参考。序二补充,碳信息披露项目2010年参与调查的2487家企业中,85%的企业直接或间接采纳了该标准,该标准可在协助中国企业管理温室气体风险、识别减排机会、设定内部减排目标、规避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等方面发挥作用。
图说解读
一套标准两大组成与开发脉络
这条时间线勾画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开发节奏:体系始于1998年,由世界资源研究所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联手建立;作为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标准之一,《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第一版于2001年9月发布;到2010年,碳信息披露项目调查的2487家企业中已有85%直接或间接采纳该标准。
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在序二中还有更具体的数据支撑:代表资产管理总额超过64万亿美元的534家机构投资者参与了该调查,北美气候登记处、ISO 14064-1标准和英国政府自愿性报告指南都采用了这套标准。这说明一份被广泛接受的核算标准,其价值不仅在于方法本身,也在于它带来的可比性。
对中文读者而言,这本书是修订版,由多个利益相关方商讨两年完成,包含补充的指南、案例、附录以及关于设定温室气体目标的新章节,但修订版中的变动不会对大多数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结果产生影响。
五项原则缺一不可
标准第1章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须遵循五项原则,它们部分源自通行的财务核算与报告原则。这五项原则共同为核算和报告提供依据和指导,确保报告的信息可靠、真实、公允地反映一个企业的排放情况。
标准的主要作用之一是指导使用者在遇到特殊或模棱两可的问题时作出判断。在完整性问题上,标准专门讨论了最低排放核算阈值:有人倾向设定实质性阈值忽略小排放源,但一旦成功量化了排放量,采用最低阈值也就失去意义了,因此这种做法不符合完整性原则。正确的做法是努力进行完整、准确和一致的核算,对未被估算或估算质量不高的情形明确指出并说明理由。
准确性与完整性有时存在现实冲突。美体小铺在51个国家运营近2000个网点,购物中心店铺的能源消耗信息难以剥离,估算往往不准确,而排除在外又导致清单不完整。它用两级方法应对:先鼓励店铺获取一手消耗数据,无法获取时依据面积、设备类型和使用时间等因素估算,并公开透明地指出这些限制。
两种合并方法产生的边界差异
这张表把Holland实业案例中两种合并方法的核算结果并排摆出,差异一目了然。Holland实业是由多家从事化学品生产和营销的公司与合资企业组成的化工集团,它在设定组织边界时,先确定采用股权比例法还是控制权法合并企业一级数据,再决定哪些业务适合选定方法。
差异最大的是Nallo:Holland实业持有其56%股权,在股权比例法下计入56%,但在控制权法下运营控制权和财务控制权都是0%,因为它被作为关联公司处理,母公司没有财务控制权。反过来,Kahuna化学在控制权法下运营控制权为100%,而财务控制权仅为33.3%。
这个例子中,Holland美洲(而非Holland实业)持有BGB 50%的股权和IRW 75%的股权,因此BGB的股权比例核算是83%×50%即41.5%,IRW是83%×75%即62.25%。如果Holland实业自身的活动产生排放,例如总部用电,这些排放量应当100%进行合并。案例说明,多级合并只有在所有层级遵循同一规则时才能得出一致结果。
三个范围各管什么排放
标准第4章用三个"范围"描述企业的排放结构。范围一是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来自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包括锅炉、熔炉、车辆等的燃烧排放,以及工艺设备进行化工生产产生的排放。范围二是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核算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产生的排放,这些排放实际产生于电力生产设施。范围三是选择性报告,涵盖所有其他间接排放,例如开采和生产采购的原料、运输采购的燃料,以及售出产品和服务的使用。
范围划分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避免重复核算。各企业须至少分别核算并报告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信息,而标准对范围一和范围二作了详细定义,以确保两家或更多公司在同一范围内不会重复核算排放量。对许多公司而言,外购电力是其最大的排放源之一,也是减少排放的最主要机会。
两处特殊处理需要留意:生物质燃烧产生的直接二氧化碳排放不应计入范围一,须单独报告;《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的温室气体如氟氯碳化物、氮氧化物等不计入范围一,但可以单独报告。标准还特别提醒,从一种氟氯碳化物改为一种氢氟碳化物,会导致《京都议定书》规定气体的排放量增加。
影响方法选择的四类因素
《企业标准》没有就自愿报告应采用股权比例法还是控制权法提出建议,但鼓励企业分别核算,各公司需要就最适合自身业务活动和核算报告要求作出决定。标准列出了影响选择的几类因素。
在反映商业现实方面,有一种观点认为从某项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的企业应当承担这项活动产生的排放责任,股权比例法可以做到这一点;而控制权法并不总能反映一家企业业务活动的所有排放责任,但它的优点是企业对其能够直接影响和减少的全部排放负完全责任。股权比例法可以更全面地反映负债和风险,未来企业可能要对其持有权益但没有财务控制权的合营业务承担负债责任。
在政府报告和排放交易方面,由于通常是运营商承担职责,政府一般通过设施一级的体系或合并确定地区边界内的数据,要求运营商按运营控制权报告。在管理成本与数据获取方面,由于要收集不在报告企业控制之下的合营业务数据,采用股权比例法核算的管理成本高于采用控制权法核算的管理成本。壳牌即因石油天然气行业复杂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选择基于运营控制权报告排放量。
- · 股权比例法体现经济利益归属
- · 控制权法强调可直接影响和减少
- · 政府一般要求运营商按运营控制权报告
- · 交易体系多在设施一级分配许可
- · 股权比例法更全面反映负债与风险
- · 财务控制权法与财务核算趋一致
- · 股权比例法数据采集难、管理成本高
- · 控制权法更易获取数据、跟踪业绩
基准年与结构性变化的处理
这张图按章节梳理修订版的变动密度,可以看出第3、4章是改动最集中的部分。第3章的改变是:虽然仍鼓励同时采用股权比例法和控制权法,但许多公司现在可只采用一种方法编制报告,新版本为确定控制权提供了新指南,删除了信息报告的最低股权比例限制,使企业可以报告重大的排放情况。
第4章的变动最为密集,包括修改范围二定义,将用于转售的电力排放排除在外、转而纳入范围三,以避免两家或以上公司重复核算同一范围内的同一排放;增加与电力输送和分配损耗相关的排放核算指南;增加范围三的分类和对核算租赁资产排放情况的指南。第5章则删除了按比例调整的建议,以免需要两次调整,并新增计算方法改变时调整基准年排放量的指南。
需要注意的是,就绝大部分内容而言,第一版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修订版中的变动不会对大多数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结果产生影响。因此对已经按第一版开展工作的企业而言,修订主要是补充而非推翻。第11章设定温室气体目标是全新增加的内容,回答了希望采取下一步目标的企业所关心的问题。
数据解读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二氧化碳 | 前言 | ||
| 甲烷 | 前言 | ||
| 氧化亚氮 | 前言 | ||
| 氢氟碳化物 | 前言 | ||
| 全氟化碳 | 前言 | ||
| 六氟化硫 | 前言 |
这套标准涵盖《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的核算与报告。六种气体中,二氧化碳是最主要的核算对象,但其余五种同样纳入清单边界。 标准对未纳入《京都议定书》的气体作了区分处理。《京都议定书》没有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如氟氯碳化物、氮氧化物等,须不计入范围一,但可以单独报告。这样处理的背景是,从一种氟氯碳化物改为一种氢氟碳化物,会导致《京都议定书》规定气体的排放量增加——氟氯碳化物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更强,但它不是《京都议定书》中受到管制的气体。 除六种规定气体外,各公司也可提供其他温室气体(如《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气体)的排放数据,从而为《京都议定书》规定气体排放水平的变化提供充分说明。这些信息可在温室气体公开报告中独立于各范围单独报告。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碳信息披露项目参与机构投资者数 | 534 | 家 | 序二 |
| 参与调查的企业数 | 2487 | 家 | 序二 |
| 直接或间接采纳该标准的企业占比 | 85 | % | 序二 |
| 机构投资者代表的管理资产总额 | 64 | 万亿美元 | 序二 |
| 标准体系开发起始年份 | 1998 | 年 | 前言 |
| 《企业标准》第一版发布日期 | 2001 | 年9月 | 前言 |
这组数据来自序二和前言,反映这套标准的国际影响力。碳信息披露项目代表资产管理总额超过64万亿美元的534家机构投资者,调查全球市值最大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情况;在2010年参与调查的2487家企业中,85%的企业直接或间接采纳了该标准。 这些数字说明,一套由非政府组织和企业联合开发的核算标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成为国际市场的事实基准。序二指出,北美气候登记处、ISO 14064-1标准和英国政府颁布的自愿性报告指南都采用了《企业标准》,该标准可以在协助中国企业管理温室气体风险、识别减排机会、设定内部减排目标、规避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等方面发挥作用。 从时间看,体系始于1998年,第一版于2001年9月发布。此次修订本是多个利益相关方在汲取第一版经验基础上商讨两年的结果。对准备参与国际供应链或出口的中国企业而言,掌握这套被广泛采纳的核算方法,意味着在报告口径上更容易与客户和投资者对接。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奥斯汀工厂风电合同供应量 | 525 | 万千瓦时/年 | 第2章 |
| 该厂总排放量比前一年减少 | 4100 | 余吨二氧化碳 | 第2章 |
| 零排放电力占该厂用电总量比例 | 近5% | 第2章 | |
| 2002年整个公司购买可再生能源 | 6620 | 万千瓦时 | 第2章 |
| 可再生电力占IBM全球电力消耗比例 | 1.3 | % | 第2章 |
| 2002年比上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 31550 | 吨 | 第2章 |
这组数据来自第2章IBM的案例,说明核算间接排放如何带来实际的减排行动。外购电力是许多企业的一个主要排放源,因此它也是一个重要的减排机会,而按照《企业标准》要求,与外购电力消费有关的间接排放是企业必须核算与报告的一项指标。 IBM作为大型信息技术公司和绿色动力市场开发小组成员,对这些间接排放进行了系统核算,从而识别出减少排放的主要潜力。IBM在德克萨斯州奥斯汀的工厂,通过与当地公共事业企业签订可再生电力合同,即使在用电量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也成功地减少了温室气体排放。这份五年期合同规定自2001年起电力公司每年供应525万千瓦时风电,这些零排放的电力使该厂总排放量比前一年减少4100余吨二氧化碳,占到该厂用电总量的近5%。 2002年,整个IBM公司共购买了6620万千瓦时可再生能源,占其全球电力消耗的1.3%,比上年减少31550吨二氧化碳排放。案例的启示在于:通过核算间接排放并找出相应的减排机会,企业可以成功地减少其一个重要排放源的排放。
附件资料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
pdf 文件 · 11.6 MB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产品寿命周期核算与报告标准
pdf 文件 · 15.1 MB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企业标准)
pdf 文件 · 9.0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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