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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碳园区建设有了国家级操作指南。这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通知,明确了园区用能转型、节能降碳等八项重点任务,并首次给出单位能耗碳排放等指标的硬性目标要求。对于想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的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申报窗口期、推荐名额上限、核心指标门槛,每一条都直接影响申报策略和建设路径。这份文件究竟划定了哪些必答题,又有哪些是加分项?
核心判断
- 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主体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2个。
- 核心指标为单位能耗碳排放,年综合能耗20~100万吨标准煤园区需≤0.2吨/吨标准煤。
- 清洁能源消费占比要求≥90%,是引导指标中的关键一项。
- 园区电力间接碳排放因子按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0.8325kgCO2/kWh计算。
- 以2025年为基准年确定建设期,验收由省级自评估后国家组织评估验收。
脱水解读
八项重点任务划出园区转型路线图
通知从用能结构、节能降碳、产业结构、资源节约、基础设施、技术应用、能碳管理、改革创新八个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提出系统性要求。用能结构转型被放在首位,明确支持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并鼓励参与绿证绿电交易。园区供热系统要利用生物质能、核能、光热、地热、工业余热等实现清洁低碳化。这些任务不是平行的,而是从能源供给端到消费端、从硬件设施到管理能力的完整链条。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产业结构的调整给出了具体方向:布局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新兴产业,探索“以绿制绿”模式,即用绿色能源制造绿色产品。同时支持高载能产业有序向资源可支撑、能源有保障、环境有容量的园区转移集聚。这意味着零碳园区不是简单地限制高耗能产业,而是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为产业升级腾出空间。
申报门槛与名额限制
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的主体须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原则上应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也可拓展至近年新建的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复的新兴产业园区或高新技术园区。建设范围可以是园区整体,也可以是“园中园”,但以“园中园”形式申报的需有明确四至边界。申报园区还需在能耗和碳排放统计、核算、计量、监测等方面具备一定基础,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推荐名额有明确上限:各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2个,于8月22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这个时间节点和名额限制,意味着园区需要在申报前完成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材料准备。
核心指标与引导指标双重把关
附件3给出的指标体系将考核分为两类:核心指标和引导指标。核心指标只有一项——单位能耗碳排放,按园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档设定:20~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需≤0.2吨/吨标准煤,≥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需≤0.3吨/吨标准煤。通知明确,达不到核心指标要求的园区,原则上不得申请验收。
引导指标包括清洁能源消费占比≥90%、园区企业产出产品单位能耗达到或优于二级能耗限额标准、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通知对引导指标留出了弹性空间: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园区,可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原因,相关指标将不纳入验收要求。这一安排体现了分类施策的思路。
碳排放核算方法给出清晰边界
附件4的核算方法明确了园区碳排放的核算边界为一个自然年内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碳排放之和,仅指二氧化碳排放。能源活动碳排放涵盖化石能源用作燃料、能源加工转化过程、电力与热力净受入三部分。化石能源按煤品、油品、天然气三大类划分,煤品中还包括原煤、洗精煤、焦炭、高炉煤气等十余个品种。
电力间接排放的核算规则值得特别关注:电力直供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和绿证绿电交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排放因子计为0;除此之外的电力按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0.8325kgCO2/kWh计算。通知要求园区用电应优先通过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满足,原则上直接供应比例不低于50%。热力方面,化石能源热力排放因子可采用实测值或0.11tCO2/GJ的缺省值,非化石能源热力排放因子计为0。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则覆盖水泥熟料、石灰、合成氨、甲醇、原铝、粗钢、铁合金、工业硅、电石等产品。
保障措施覆盖资金、审批与要素
在资金支持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政策性银行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零碳园区建设。这些安排为园区建设提供了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在审批和要素保障方面,通知提出探索对零碳园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制度,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探索实施区域审批或项目备案。同时加强新建园区、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等用地用海要素保障。这些改革举措旨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项目落地。通知还支持园区引入外部人才、技术和专业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工作。
申报书大纲指向全流程管理
附件2的申报书大纲要求园区从建设基础、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重点任务、经济性分析、保障措施六个方面编制申报材料。建设基础部分需提供近三年分能源品种的能源供应与消费情况、碳排放测算分析等数据;新建园区可不提供历史数据,但需简述规划引入产业和招商引资情况。可行性分析要求测算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趋势,论证目标可达性,并设计综合供能方案。
经济性分析是申报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测算建设成本投入和预期经济收益,分析成本结构与收益来源,评估投资回收周期和内部收益率。重点任务部分需同步提出支撑重点项目,以表格形式呈现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周期、实施计划等信息。通知明确,园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提出其他有利于零碳园区建设的重点任务。
建设期满后的评估验收路径
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园区。这一“先自评估、后国家验收”的两级程序,既压实了地方责任,也保证了国家层面的统一把关。
组织实施部分还明确了部门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区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国家能源局指导各地区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形成国家与省级联动的推进格局。通知要求各地区及时掌握本地区零碳园区建设进展,梳理总结经验,为相关行业、区域和其他园区低碳化改造探索有益经验。
图说解读
零碳园区建设八项重点任务
通知将零碳园区建设的重点任务归纳为八个方面,从用能结构转型到改革创新,覆盖了能源供给、消费、产业、资源、设施、技术、管理、体制等维度。这一任务框架构成了园区申报书“重点任务”章节的基本骨架。
八项任务之间存在明确的内在逻辑:用能结构转型和节能降碳是减排的直接手段,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节约集约是从源头减少碳排放,基础设施升级和技术应用提供硬件支撑,能碳管理能力和改革创新则是制度保障。园区在编制申报书时,需围绕这些任务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具体举措,不涉及的某项任务可不在方案中表述。
核心指标与引导指标要求
指标体系是零碳园区验收评估的核心依据。核心指标仅单位能耗碳排放一项,按园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两档设定:20~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需≤0.2吨/吨标准煤,≥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需≤0.3吨/吨标准煤。通知明确,达不到核心指标要求的园区,原则上不得申请验收。
引导指标共五项,涵盖清洁能源消费占比、产品单位能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和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清洁能源消费占比要求≥90%,是引导指标中数值门槛最高的一项。通知为引导指标留出了弹性空间: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园区,可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原因,相关指标将不纳入验收要求。
国家级零碳园区申报推荐流程
通知构建了从园区编制申报书到国家评估验收的完整流程。申报阶段,各地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并指导园区编制申报书。各地区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2个,于8月22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审核阶段,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地方推荐园区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统筹考虑产业代表性、综合示范性、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首批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评估验收,通过后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园区。
碳排放核算边界与构成
附件4将园区碳排放核算边界界定为一个自然年内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碳排放之和,且仅指二氧化碳排放。能源活动碳排放包括化石能源用作燃料产生的排放、能源加工转化过程排放、以及电力与热力净受入蕴含的间接排放三部分。
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覆盖水泥熟料、石灰、合成氨、甲醇、原铝、粗钢、铁合金、工业硅、电石等产品,按产品产量乘以排放因子累加计算。通知特别说明,对于未提及但在园区内产量较大且碳排放影响较大的其他工业产品,也应进行核算。园区中如有用于国际航空航海的燃料燃烧的碳排放,暂不从总量中扣减,但须单独列出。
电力间接排放因子取值规则
电力间接排放在园区碳排放核算中占有重要位置,通知对不同来源的电力给出了差异化的排放因子取值规则。园区受入送出的电力包括来自公共电网的电力、直接供应的非化石能源电力、绿证绿电交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等。其中,电力直供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和绿证绿电交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排放因子均计为0;除此之外的电力按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0.8325kgCO2/kWh计算。
这一规则直接影响了园区的用能策略:园区用电应优先通过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满足,原则上直接供应比例不低于50%。通知还鼓励园区参与绿证绿电交易,并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
热力排放因子取值规则
热力间接排放的核算规则相对简洁:园区受入送出热力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通过受入热量乘以热力排放因子与送出热量乘以热力排放因子的差值来计算。化石能源热力的排放因子可采用实测值,也可采用0.11tCO2/GJ的缺省值;非化石能源热力的排放因子计为0。
这一规则对园区供热系统的清洁化改造形成了直接激励。通知在重点任务中明确要求推动园区积极利用生物质能、核能、光热、地热、工业余热等热能资源实现供热系统清洁低碳化。活动水平数据主要来自园区或所在地区统计数据,排放因子数据则采用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的排放因子。
申报书六大章节框架
附件2的申报书大纲设定了六个章节,形成从现状摸底到目标设定、从任务落实到经济评估的完整逻辑链条。第一部分建设基础要求提供园区基本情况、产业发展、近三年能源供应与消费、碳排放测算分析等内容,新建园区可不提供历史碳排放情况。
第二部分可行性分析需测算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趋势,论证目标可达性,并设计综合供能方案。第三部分建设目标要求以2025年为基准年,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第四部分重点任务需同步提出支撑重点项目,以表格形式呈现。第五部分经济性分析要求测算成本投入和预期经济收益,评估投资回收周期和内部收益率。第六部分保障措施简述组织方式、政策支持和能力建设等举措。
数据解读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单位能耗碳排放(年综合能耗20~100万吨标准煤园区) | ≤0.2 | 吨/吨标准煤 | 附件3 |
| 单位能耗碳排放(年综合能耗≥100万吨标准煤园区) | ≤0.3 | 吨/吨标准煤 | 附件3 |
| 清洁能源消费占比 | ≥90 | % | 附件3 |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80 | % | 附件3 |
| 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 | ≥50 | % | 附件3 |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0 | % | 附件3 |
| 各地区推荐园区数量上限 | 2 | 个 | 组织实施 |
指标体系中,核心指标单位能耗碳排放是园区验收评估的首要条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0~100万吨标准煤之间的园区,单位能耗碳排放需≤0.2吨/吨标准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万吨标准煤的园区,标准放宽至≤0.3吨/吨标准煤。这一分档设计考虑了大能耗园区在减排难度上的客观差异。 引导指标中清洁能源消费占比要求≥90%,是数值门槛最高的一项。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余热余冷余压综合利用率≥5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这三项指标聚焦资源循环利用。通知同时明确,由于客观条件不具备开展相关工作的园区,可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原因,相关指标将不纳入验收要求。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 | 0.8325 | kgCO2/kWh | 附件4 |
| 化石能源热力排放因子缺省值 | 0.11 | tCO2/GJ | 附件4 |
| 非化石能源电力直接供应排放因子 | 0 | kgCO2/kWh | 附件4 |
| 绿证绿电交易可再生能源电力排放因子 | 0 | kgCO2/kWh | 附件4 |
| 非化石能源热力排放因子 | 0 | tCO2/GJ | 附件4 |
| 园区用电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比例下限 | ≥50 | % | 附件4 |
| 能源加工转换碳排放核算碳氧化率取值 | 100 | % | 附件4 |
碳排放核算方法中,电力排放因子的取值直接关系园区间接碳排放的计算结果。全国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为0.8325kgCO2/kWh,而电力直供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和绿证绿电交易获取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排放因子均计为0。这一差距意味着园区提高绿电直接供应比例可以显著降低核算碳排放量。通知要求园区用电原则上直接供应比例不低于50%。 热力方面,化石能源热力排放因子可采用实测值或0.11tCO2/GJ的缺省值,非化石能源热力排放因子计为0。能源加工转换过程的碳排放基于碳平衡原理计算碳损失量,排放因子中的碳氧化率取值为100%。这些参数的设定为园区开展碳排放核算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
附件资料
《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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