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绿电直连不设距离限制!《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正式发布,13份资料看懂绿电直连!

2026-07-14 425 次浏览绿电绿证电力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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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通通 · 脱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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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能源局2025年7月11日印发了《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明确4种绿电直连项目类型、并网与离网两种模式选择,并在源荷适配、接入电压、自发自用比例等方面划出硬性要求。对出口外向型企业、有降碳刚性需求的企业,以及苦于新能源消纳受限的发电主体而言,这份方案不只是通道,更是一套准入规则。你的项目属于哪一类、自发自用比例能否达标、并网容量怎么申报?以下逐条拆解。

核心判断

  • 青海明确4类绿电直连项目,涵盖新增负荷、存量自备电厂替代、出口企业降碳及无法并网新能源项目。
  • 并网型项目按“以荷定源”确定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
  • 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0%。
  • 2030年前自发自用占总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上限一般不超过20%。
  • 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30千伏,确需接入的须经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

脱水解读

一、文件性质与出台背景

这是青海省能源局发布的省级政策文件,文号为青能运行〔2025〕126号,2025年7月11日印发,已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出台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文件目标是探索创新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融合发展模式,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更好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

二、4种绿电直连项目类型

方案有序推进4种类型的绿电直连项目。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存量负荷绿电直连;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新能源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项目,在履行变更手续后可开展绿电直连。

这4类覆盖了增量与存量、出口与内销、可并网与不可并网等多种情形,企业可对照自身条件定位适用路径。

三、并网与离网两种模式

绿电直连项目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可选择并网模式或离网模式。并网模式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离网模式下,项目不接入公共电网,完全独立运行。

适用范围上,本文适用于采用直连线路向单个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项目;向多个用户组成的联合体开展直连的为探索方向,向多用户直连的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后另行安排。

四、投资主体与源荷适配要求

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并网型项目应按“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期间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

五、自发自用与上网电量比例红线

方案给出了明确的比例约束。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20%。

这些比例是项目方案编制和后续运行监测的核心指标,直接关系到项目是否合规、能否持续运营。

六、接入电压与安全稳定要求

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3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330千伏的,由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评估依据包括《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网运行准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

项目应按标准配置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装置、通信设备等二次系统,内部各设施涉网性能应满足相关标准。并网型项目与公共电网按产权分界点形成清晰明确的安全责任界面,各自在界面内履行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七、重点工作任务与组织实施

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加强统筹规划、强化项目储备、建设示范项目、规范项目建设4项。省能源主管部门统筹规划衔接,推动项目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规模纳入全省电力行业重点项目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各市(州)建立绿电直连储备项目库;加快组织申报一批示范项目。

组织实施方面,各市(州)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第一批示范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及申报,省能源主管部门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建设期按季度报送建设进展,并网后按月报送有关运行数据。项目投资主体应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项目备案,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图说解读

四类绿电直连项目一览

方案明确了4种绿电直连项目类型,覆盖了新增负荷、存量自备电厂替代、出口外向型企业降碳、以及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这4类基本涵盖了企业开展绿电直连的主要场景。

对于新增负荷企业而言,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是最直接的路径;对于存量负荷,需要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来实现清洁能源替代,且前提是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出口外向型企业则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新增负荷
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
存量替代
自备电厂清缴基金后压减出力
出口企业
降碳刚性需求探索存量直连
无法并网
履行变更手续后开展直连
青海绿电直连四类项目类型
碳通通

并网与离网模式对比

绿电直连项目按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模式和离网模式。并网模式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形成清晰的物理界面与责任界面,电源应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离网模式下,项目不接入公共电网,完全独立运行。

两种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项目的运行方式和结算关系。并网型项目还需自主申报并网容量,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

接入公共电网
不接入公共电网
形成物理与责任界面
完全独立运行
电源接入用户侧
无公共电网交互
可余电上网
无上网通道
并网模式与离网模式对比
碳通通

自发自用比例硬性指标

方案对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设置了明确的比例红线。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20%。

这些比例是项目方案编制和运行监测的核心指标。企业在测算项目经济性时,需要将自发自用比例作为关键约束条件纳入考量,确保项目设计满足合规要求。

60%
自发自用/总发电
不低于
30%
自发自用/总用电
不低于,2030年前不低于35%
20%
上网/总发电
上限一般不超过
自发自用与上网电量比例要求
碳通通

投资主体与协议关系

绿电直连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

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就电力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运行、结算关系、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负荷主责单位项目原则上由负荷作为主责单位电源投资方负荷、发电企业或合资公司直连专线投资方原则上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购电协议不同投资主体须签多年期购电协议
负荷主责单位→电源投资方(投资关系)
负荷主责单位→直连专线投资方(投资关系)
电源投资方→购电协议(协议约束)
绿电直连项目投资主体结构
碳通通

实施方案编制六项要求

附件对绿电直连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出了6项具体要求。方案主要内容及深度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进行编制。

6项要求包括明确并网方式、明确投资主体、明确网源建设方案、系统安全稳定专篇、实施进度计划专篇、关键技术经济指标。其中关键技术经济指标需包括项目全部电力需求及新能源生产消费结构数据、自发自用和上网电量规模及比例、新能源利用率目标、灵活性调节范围、最大的负荷峰谷差率等。

并网方式
明确并网或离网类型
投资主体
明确构成及各方权责
网源建设
电源负荷储能布局
安全稳定
系统风险与电能质量
进度计划
统一建设同步投产
技术经济指标
自发自用及利用率目标
实施方案编制六项核心内容
碳通通

全过程闭环管理机制

方案要求落实全周期管控、全流程优化和全要素统筹要求,充分发挥运行管理与技术支撑协同保障作用,依托国家级专业咨询机构建立闭环管理机制。

闭环管理涵盖规划选址、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申报评估、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系统运行和项目后评价等环节。省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试点项目管理和运行监测工作的成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不足,提出改进措施,相关评估成果适时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告。

规划选址项目前期规划与选址论证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与方案编制申报评估示范项目申报与评估建设实施项目按备案内容建设
规划选址→前期论证(推进)
前期论证→申报评估(推进)
申报评估→建设实施(推进)
建设实施→规划选址(后评价反馈)
绿电直连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
碳通通

数据解读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自发自用电量/总可用发电量60%二、项目技术要求(二)
自发自用电量/总用电量30%二、项目技术要求(二)
2030年前自发自用电量/总用电量35%二、项目技术要求(二)
上网电量/总可用发电量上限20%二、项目技术要求(二)
自发自用与上网电量比例指标

方案明确了绿电直连项目的比例约束。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上限一般不超过20%。 基于这些比例要求,企业需要在项目设计阶段就进行电量平衡测算,确保项目投运后能够持续满足合规要求。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新增负荷可配套新能源项目一、项目类型及适用范围(一)
存量负荷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一、项目类型及适用范围(一)
出口外向型企业降碳刚性需求—一、项目类型及适用范围(一)
无法并网新能源项目履行变更手续—一、项目类型及适用范围(一)
项目类型与适用条件

方案有序推进4种类型的绿电直连项目,每种类型对应不同的适用条件。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新能源项目,条件相对明确。存量负荷需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这一条件对存量项目构成的前置要求较为严格。 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存量负荷绿电直连。尚未开展电网接入工程建设或因新能源消纳受限等原因无法并网的新能源项目,在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可开展绿电直连,为受阻项目提供了新的消纳通道。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接入电压等级上限330千伏二、项目技术要求(三)
330千伏接入安全风险评估专项评估—二、项目技术要求(三)
接入电压与二次系统要求

项目接入电压等级不超过330千伏;确有必要接入330千伏的,由省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电网企业、项目单位等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评估依据包括《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网运行准则》《电力系统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计算规范》《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系统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 这一电压等级约束意味着大部分项目可在330千伏以下接入,而对确需高压接入的项目则通过专项评估程序来管控风险。

附件资料

PDF

13.【研究报告】新型电力主体支持意见出台,探索建立绿电直连企业机制

pdf 文件 · 1.8 MB

PDF

12.【研究报告】绿电直连政策发布,“源荷协同”更进一步

pdf 文件 · 99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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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究报告】绿电直连有望提振需求,海风项目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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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报告】绿电直连有望刺激分布式光伏,电车行业再掀价格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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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研究报告】绿电直连+光伏实体资产RWA,关注光伏发电资产价值重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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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研究报告】国内风机招标量维持高位,“绿电直连”补齐新型电力系统版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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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省级政策】云南省推动绿电直连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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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省级政策】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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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深度解读】1.5万字绿电直连最全面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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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政策】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docx 文件 · 3.1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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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案模板】绿电直连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docx 文件 · 1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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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PT】绿电直连的内⽣发展价值分析报告

pdf 文件 · 8.2 MB

PDF

1. 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pdf 文件 · 928.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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