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黄世忠:欧盟绿色贸易新规及其影响与应对【深度研究】

2025-10-09 30 次浏览CBAM碳足迹循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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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通通 · 脱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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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自2023年以来密集出台《碳边境调节机制》《电池和废电池法规》《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等一系列绿色贸易新规,并从2026年起陆续实施。中国是欧盟第一大进口来源地,2024年对欧盟出口额达5178亿欧元。这些新规将如何重塑欧盟进出口贸易格局?对出口欧盟的中国企业意味着什么?企业又该如何应对?本文基于黄世忠、叶丰滢的研究成果,对上述问题逐一解读。

核心判断

  • 欧盟四项绿色贸易新规从2026年起陆续实施,碳成本显性化时代来临。
  • CBAM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2027年起须购证书。
  • 电池法规要求碳足迹声明、回收目标和数字电池护照,2027年2月起实施。
  • 新规推高市场准入门槛与合规成本,部分中小企业面临出局风险。
  • 应对需企业与政府双向发力,强化碳足迹管理并增加绿色制度供给。

脱水解读

一、绿色贸易新规出台的背景与整体框架

欧盟自2023年以来发布了一系列涉及碳足迹、环境足迹、产品生态设计、资源循环利用和数字产品护照的法规,统称“绿色贸易新规”,并将从2026年起陆续实施。其中对我国出口欧盟企业影响最大的四部法规是《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电池和废电池法规》(BWBR)、《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计算和验证方法》(MCVCF-EVB)和《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法规》(ESPR)。

这些新规的共同逻辑是将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与环境影响纳入市场准入条件。中国作为欧盟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占21.3%)和第三大出口市场(占8.3%),2024年对欧盟出口额高达5178亿欧元,出口欧盟的锂离子电池占我国锂离子电池出口总额的34.4%。因此,深入剖析这些新规的核心要求,对我国出口贸易保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核心规定

CBAM旨在应对碳泄漏挑战,并通过碳关税使进口产品承担与欧盟本土产品相近的碳排放成本。当前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和氢等高碳排放行业,未来计划拓展至塑料、有机化学品等行业。进口商须按年申报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并依据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TS)碳价购买CBAM证书。

实施节奏上,2023年进入过渡期,进口商仅需提交季度报告;2026年起正式实施,须按季度申报并计算应缴碳税;2027年起须购买CBAM证书。处罚方面,过渡期内未报告处以每吨10~50欧元罚款,2026年起未足额购买证书处以每吨100欧元罚款,屡次违反者可能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025年6月修订后,适用门槛提升至每年进口50吨以上,豁免约90%中小进口商,但仍覆盖99%的碳排放。

三、电池法规与碳足迹方法:全生命周期管控

BWBR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电池,包括便携式、启动型、照明型、点火型、轻型运输工具、电动汽车和工业电池。其核心要求包括:电动汽车电池、容量超2千瓦时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及轻型运输工具电池须编制碳足迹声明,涵盖制造商信息、电池型号、制造工厂地理位置、碳足迹核算结果及分阶段碳足迹等。

回收利用目标方面,自2031年8月18日起,电池活性物质中来自废料的钴、锂、镍占比分别不得低于16%、6%和15%,铅不得低于85%;2036年起分别提升至26%、12%和15%及85%。自2027年2月起,轻型运输工具电池、容量超2千瓦时工业电池及电动汽车电池须强制实施数字电池护照(DBP)。

MCVCF-EVB作为BWBR配套法规,规定功能单元为电池使用寿命内总能量中的1千瓦时,系统边界涵盖原材料获取与预处理、电池制造和报废处理,不包括使用阶段。在电力建模方面,仅可采用“直连电力”和“全国平均电力消费组合”两种方法,购买绿证和签署电力购买协议等碳抵消被排除在外。

四、ESPR:从能效管控到全生命周期可持续性

ESPR作为欧盟循环经济行动计划的核心工具,标志着欧盟产品监管范式从单一能效管控向全生命周期可持续性和碳足迹管理的根本性转变。ESPR适用于欧盟市场所有实体商品(食品、药品、生物制品除外),通过授权法案对具体产品类别设定技术标准。优先适用范围为:2026年钢铁、显示器、家电;2027年纺织品、鞋帽、轮胎;2028年家具、铝制品、电动汽车电池;2029年床垫;2030年手机和平板电脑。

ESPR第二章第五条提出16项生态设计要求,包括耐用性、可靠性、可再利用性、可升级性、可维修性、再循环含量、可循环性、材料回收可能性、环境影响等。此外,ESPR要求企业不仅依据ISO 14067核算碳足迹,还须评估材料足迹、塑料释放足迹、排放物足迹、土地利用足迹、废弃物足迹、生态毒性足迹等其他环境足迹。DPP制度要求记载产品基本信息、材料数据、环境可持续性数据、关注物质、使用数据和生命周期终止数据等六方面核心信息。

五、新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四大影响

第一,市场准入门槛显著提高。CBAM形成“碳关税”壁垒,电池与电动汽车领域受BWBR和MCVCF-EVB影响最为直接,电子、纺织等消费品行业也易受ESPR影响。我国部分中小企业碳排放强度较高,缺乏碳足迹核算专业能力,难以满足合规要求。

第二,合规成本大幅上升。碳足迹核算与数据溯源管理、生态设计与低碳技术投入、审核认证和其他合规要求均增加企业成本负担。第三,供应链管理复杂化。BWBR和ESPR要求追溯产品原材料来源,核算原材料开采和交付环节的碳排放,我国许多行业供应链呈多层级、分散化特征,且供应链协同机制缺失、地理分散性较强。第四,国际竞争力受到削弱。以动力电池为例,电力碳足迹约占电池产品全部碳足迹的70%,MCVCF-EVB对绿电的最新规定将对我国缺乏绿电直连、继续使用煤电的电池企业产生重大影响。《欧洲电池工业蓝图》显示,欧洲制造电池的碳排放可能比我国制造的电池低60%。

六、企业层面的应对策略

企业应从四方面强化碳足迹管理,提升绿色竞争力。第一,提升温室气体和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熟悉《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3)核算与报告标准》以及ISO 14064,开展系统的温室气体盘查,厘清范围1、范围2、范围3的排放来源,借助数智化技术赋能,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聘请第三方机构独立鉴证。

第二,推动供应链脱碳。打造绿色供应链,制定供应商评估标准,建立供应链信息追溯系统;强化供应链脱碳,通过能力建设、奖励进度、采购杠杆、强制执行等激励和惩罚措施;推动供应链出海,在欧盟市场建立本地化生产基地和供应链网络。第三,开发DBP和DPP系统。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智化技术,确保产品全生命周期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第四,强化产品生态设计意识,牢固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在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的同时降低碳排放水平。

七、政府层面的应对策略

政府需增加绿色制度供给,提供配套绿色服务。在加快标准制定方面,借鉴国际公认标准,加快修订或制定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标准,引入温室气体盘查、范围3排放、组织边界、经营边界等概念;对标国际和欧盟标准,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和其他环境足迹核算标准;定期发布切合我国能源结构和能效水平的碳排放因子,将颗粒度从省级细化到地市级;加强与欧盟谈判,力争说服欧盟允许按照区域电网而不是全国电网的排放因子核算产品碳足迹。2024年6月,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提出2030年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碳足迹管理体系。

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搭建DBP或DPP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规范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国际互认、开展能力建设。在引进认证机构方面,加快制定引入TUV、BV等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政策。在发展绿电直连方面,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图说解读

CBAM实施时间节点

CBAM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2023年进入过渡期,进口商仅需提交季度报告,无需购买证书;2026年起正式实施,须按季度申报产品隐含碳排放并计算应缴碳税;2027年起须为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购买CBAM证书。这意味着自2027年起,欧盟进口商必须为碳排放直接付费,碳成本显性化时代正式到来。

过渡期的设置为企业提供了缓冲时间,但2026年和2027年两个节点将带来实质性变化。2026年起虽然尚未要求购买证书,但申报义务已具有强制性,未报告的将面临罚款。2027年起购买证书的要求将使碳成本直接体现在贸易价格中。

2023年
CBAM正式立法,进入过渡期
2025年底
过渡期结束,仅需提交季度报告
2026年起
正式实施,按季度申报隐含碳排放
2027年起
须购买CBAM证书,碳成本显性化
CBAM实施时间轴
碳通通

电池法规碳足迹与回收要求

BWBR设定了清晰的时间表:2027年2月起数字电池护照制度强制实施,要求记录原材料溯源、全生命周期碳足迹及回收方案等信息;2028年8月起制造商须提供活性物质中来自废料的钴、锂、镍、铅所占百分比;2031年8月起上述金属的最低回收比例分别达到16%、6%、15%和85%;2036年8月起进一步提升至26%、12%和15%。

这些渐进式提高的回收目标,实质上要求电池企业在产品设计阶段就考虑回收利用问题,推动电池产业从线性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同时,DBP制度的实施将使电池产品的环境信息高度透明化,消费者和监管者均可通过扫码获取全生命周期数据。

2027年2月
数字电池护照制度强制实施
2028年8月
须提供钴锂镍铅回收百分比信息
2031年8月
钴锂镍最低16%/6%/15%,铅85%
2036年8月
钴锂镍最低26%/12%/15%
电池法规关键时间节点
碳通通

ESPR优先适用产品时间表

ESPR属于框架性法规,通过授权法案对具体产品类别设定技术标准。根据欧盟2025年4月发布的《2025-2030年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和能源标签工作计划》,ESPR优先适用范围逐年扩大:2026年覆盖钢铁、显示器和家电;2027年扩展至纺织品、鞋帽和轮胎;2028年纳入家具、铝制品和电动汽车电池;2029年为床垫;2030年为手机和平板电脑。

这一时间表意味着,我国出口欧盟的电子、纺织、家具等行业将陆续面临ESPR的合规要求。相关企业需要提前了解16项生态设计要求和DPP制度的具体规定,在产品设计阶段融入碳减排、可循环、可回收等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覆盖整个供应链的数字化追溯管理体系。

2026年
钢铁、显示器、家电
2027年
纺织品、鞋帽、轮胎
2028年
家具、铝制品、电动汽车电池
2029年
床垫
2030年
手机和平板电脑
ESPR优先适用产品路线图
碳通通

四项新规核心要求对比

四项新规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CBAM聚焦高碳排放行业的进口碳成本;BWBR和MCVCF-EVB针对电池产品,分别规定可持续性要求和碳足迹核算方法;ESPR则是覆盖范围最广的框架性法规,适用于欧盟市场所有实体商品。

从实施节奏看,2026年是CBAM和ESPR的起始年,2027年BWBR的DBP制度强制实施,2028年MCVCF-EVB开始对碳足迹超标电池实施准入禁令。这些新规共同构建了从产品碳足迹、环境足迹到生态设计、资源循环利用的完整监管体系。

CBAM:覆盖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
2026年正式实施,2027年起购证书
BWBR:适用于所有类别电池,含碳足迹声明与回收目标
2027年2月起强制实施数字电池护照
MCVCF-EVB:规定碳足迹核算方法,仅允许直连电力和全国平均电力
2028年2月起对碳足迹超标电池实施准入禁令
ESPR:适用所有实体商品,提出16项生态设计要求
2026年起按产品类别陆续实施,含DPP制度
四项绿色贸易新规对比
碳通通

新规对我国企业的四大影响

欧盟绿色贸易新规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体现在四个层面。最直接的是市场准入门槛显著提高,CBAM形成“碳关税”壁垒,电池与电动汽车领域受BWBR和MCVCF-EVB影响最为直接,电子、纺织等消费品行业也易受ESPR影响,部分行业集中度低、设计理念落后的中小企业面临出局风险。

在此基础上,合规成本大幅上升,碳足迹核算与数据溯源管理、生态设计与低碳技术投入、审核认证等均增加企业成本负担。供应链管理复杂化则源于新规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环境信息披露的严苛要求,我国许多行业供应链呈多层级、分散化特征,且上下游企业利益诉求差异巨大,难以形成有效协同。最终,这些因素叠加导致国际竞争力受到削弱,以动力电池为例,电力碳足迹约占电池产品全部碳足迹的70%,使用煤电的企业将面临重大影响。

国际竞争力削弱
价格竞争力下降,产业链地位面临冲击
供应链管理复杂化
多层级分散化供应链,协同机制缺失
合规成本大幅上升
碳足迹核算、生态设计、审核认证等投入增加
市场准入门槛提高
部分中小企业面临出局风险
绿色贸易新规的四重影响
碳通通

企业应对策略框架

企业应对欧盟绿色贸易新规需要从四个支柱着力。碳足迹核算能力是基础,企业应熟悉《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和ISO 14064等标准,开展系统的温室气体盘查,厘清范围1、范围2、范围3的排放来源,并借助数智化技术建立底层信息系统。

供应链脱碳是关键环节,企业应制定供应商评估标准,建立信息追溯系统,通过能力建设、奖励进度、采购杠杆和强制执行等措施强化脱碳效果,并考虑在欧盟建立本地化生产基地。DBP和DPP系统开发是合规刚需,人工智能可助力全生命周期数据分析,大数据可收集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区块链可提高数据真实性与安全性。生态设计则是从源头减少碳足迹的根本之策,企业应牢固树立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在产品设计阶段融入可持续发展理念。

碳足迹核算
熟悉国际标准,系统盘查范围1/2/3排放
供应链脱碳
打造绿色供应链,推动供应链出海
DBP与DPP开发
借助AI、大数据、区块链技术
生态设计
融入碳减排、可循环、可回收理念
企业应对四大支柱
碳通通

政府绿色制度供给路径

政府层面的应对策略围绕四个方面展开。首先是加快标准制定,借鉴《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和ISO 14064等国际标准,加快修订或制定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标准,同时对标PEF、PEFCRs和MCVCF-EVB等欧盟规则,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和其他环境足迹核算标准。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已于2024年6月发布《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提出2030年建立与国际标准接轨的碳足迹管理体系。

其次是提供公共服务,搭建DBP或DPP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规范数据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国际互认和开展能力建设。第三是引进认证机构,加快制定引入TUV、BV等国际权威认证机构的政策,这些机构的认证具有广泛的国际公信力。第四是发展绿电直连,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发布通知,规定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加快标准制定,对标国际和欧盟标准
搭建DBP和DPP公共服务平台
引进TUV、BV等国际权威认证机构
发展绿电直连,优化电力结构
政府配套服务四步走
碳通通

欧盟对华贸易关键数据

这组数据揭示了欧盟绿色贸易新规对我国企业影响之深。2024年中国对欧盟出口额达5178亿欧元,中国作为欧盟第一大进口来源地占21.3%,第三大出口市场占8.3%。出口欧盟的锂离子电池占我国锂离子电池出口总额的34.4%,表明电池行业是受影响最直接的领域之一。

电力碳足迹约占动力电池产品全部碳足迹的70%,而MCVCF-EVB明确规定仅可采用“直连电力”和“全国平均电力消费组合”两种计算方法,购买绿证和签署电力购买协议等碳抵消被排除在外。这意味着,我国以煤电为主的电池企业在碳足迹核算中将处于明显劣势。《欧洲电池工业蓝图》显示,欧洲制造电池的碳排放可能比我国制造的电池低60%,这一差距将直接影响我国电池产品在欧盟市场的价格竞争力。

5178亿欧元
对欧盟出口额
2024年
21.3%
欧盟进口来源占比
中国为第一大来源地
34.4%
锂离子电池出口占比
出口欧盟占我国锂电池出口总额
70%
电力碳足迹占比
约占动力电池全部碳足迹
60%
欧洲电池碳排放优势
较我国制造电池可能低60%
中欧贸易与碳足迹关键指标
碳通通

数据解读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过渡期内未报告隐含碳排放罚款10~50欧元/吨第2页CBAM运行机制
2026年起未足额购买CBAM证书罚款100欧元/吨第2页CBAM处罚规定
CBAM适用门槛(2025年6月修订后)50吨/年第2页CBAM最新修订
豁免中小进口商比例90%第2页CBAM最新修订
仍覆盖碳排放比例99%第2页CBAM最新修订
CBAM违规处罚标准

CBAM的处罚标准分为两个阶段:过渡期内未报告进口产品隐含碳排放的,处以每吨10~50欧元罚款;2026年起未按隐含碳排放足额购买CBAM证书的,罚款金额提升至每吨100欧元。对于屡次违反规定的企业,欧盟可禁止相关产品进入欧盟统一市场,相关企业可能被公开谴责,甚至被视同偷税漏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5年6月,欧盟议会对CBAM作出修订,将适用门槛提升至每年进口50吨以上。这一修订豁免了约90%的中小进口商履行CBAM义务,但仍覆盖99%的碳排放。这种“抓大放小”的做法,在减轻中小进口商负担的同时保留了原定碳减排目标,体现了欧盟在贸易便利化与气候目标之间的平衡。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钴回收比例(2031年8月起)16%第3页BWBR可持续性要求
锂回收比例(2031年8月起)6%第3页BWBR可持续性要求
镍回收比例(2031年8月起)15%第3页BWBR可持续性要求
铅回收比例(2031年8月起)85%第3页BWBR可持续性要求
钴回收比例(2036年8月起)26%第3页BWBR可持续性要求
锂回收比例(2036年8月起)12%第3页BWBR可持续性要求
便携式废电池收集率(2030年)73%第3页BWBR回收目标
轻型运输工具废电池收集率(2031年)61%第3页BWBR回收目标
电池法规回收利用目标

BWBR为电池活性物质中来自废料的钴、锂、镍、铅设定了渐进式提高的最低回收比例要求。2031年8月起,钴、锂、镍占比分别不得低于16%、6%和15%,铅不得低于85%;2036年8月起进一步提升至26%、12%和15%及85%。在回收目标方面,2027年和2031年对钴、铜、铅、锂、镍的回收比例分别不得低于90%、90%、90%、50%、90%和95%、95%、95%、80%、95%。 此外,BWBR还要求企业建立废电池回收和收集系统,并对废电池设定收集目标。便携式废电池到2027年和2030年的收集率应达到63%和73%,轻型运输工具废电池到2028年和2031年的收集率应达到51%和61%。这些目标将推动电池企业从产品设计阶段就考虑回收利用问题,促进电池产业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型。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臭氧消耗——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人类毒性—癌症——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人类毒性—非癌症——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颗粒物——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电离辐射——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光化学臭氧生产——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酸化——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富营养化—陆地/淡水/海水——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生态毒性—淡水——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土地利用、水资源消耗、资源消耗—矿石和金属、化石能源——第6页标准适配性的挑战
ESPR其他环境足迹评估范围

欧盟绿色贸易新规对碳足迹和其他环境足迹的核算和披露要求均以PEF和PEFCRs为基础,而PEF和PEFCRs比我国《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GB/T 24067-2024)涵盖的范围更广。除碳足迹外,还要求企业评估产品在其他15个方面的环境影响,包括臭氧消耗、人类毒性、颗粒物、电离辐射、光化学臭氧生产、酸化、富营养化、生态毒性、土地利用、水资源消耗和资源消耗等。 我国尚未建立综合性的产品环境足迹评估制度,企业缺乏对产品环境足迹进行综合评估的数据、方法、工具和经验,出口欧盟的企业面临着标准适配性的挑战。欧盟绿色贸易新规本质上是为了抢占绿色话语权的制高点,其标准体系与我国现有标准和做法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在产品碳足迹标准覆盖面还很有限,类似PEF的综合性产品环境足迹核算规定尚未制定,增加这方面的制度供给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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