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方案

2026-01-04 12 次浏览绿电绿证电力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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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通通 · 脱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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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1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湖南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实施方案》(湘发改能源〔2025〕853号),文件以八章三十六条加两个附件的完整架构,对绿电直连项目的定义、申报、建设、接入、运营、退出和评估作了系统规定。对于湖南的新增用电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存量企业、出口外向型企业和算力企业来说,这份方案划定了哪些项目能做、怎么报批、电量怎么算、费用怎么缴等一整套规则。下面逐层拆解。

核心判断

  • 绿电直连是指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的模式。
  • 并网型项目年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不高于20%,2030年前自身消纳比例不低于35%。
  • 项目由负荷单位牵头申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级申报,省级审核批复后实施。
  • 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上不超过220千伏,确需220千伏的须开展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
  • 项目投运三年内原则上不予退出,三年后因负荷变化可书面申请退出。

脱水解读

方案出台背景与目的依据

这份方案是湖南省贯彻落实国家两份文件的地方配套文件,一份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另一份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方案第一条明确了目的:促进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满足企业绿色用能需求,推动湖南省绿电直连项目科学有序发展。

方案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5年12月30日编制、12月31日以湘发改能源〔2025〕853号文印发,明确由湖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绿电直连的项目定义与两类划分

项目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可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

。方案将直连线路界定为电源与电力用户直接连接的专用电力线路,并按照负荷是否接入公共电网分为并网型和离网型两类:并网型项目作为整体接入公共电网,电源接入用户和公共电网产权分界点的用户侧;离网型项目与公共电网无物理连接。

方案还划出了两类边界情形。直连电源为分布式光伏的,按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执行;园区(含增量配电园区)绿电直连项目属于向多用户开展绿色电力直接供应的项目,不属于本方案管理范围。同时,方案支持多个新能源项目通过绿电直连方式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

四类适用对象与源荷匹配硬约束

方案第四条列出四类适用情形:新增用电需求的企业可配套开发本项目;存量负荷中配备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企业,在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可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存量负荷中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算力企业(含数据中心)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绿电直连;未投运新能源电源中因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项目,可与满足条件的用电负荷主体协商共同转为绿电直连项目。其中外向型企业需提供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等证明材料。

在源荷匹配上,方案第五条提出并网型项目应按照“以荷定源”原则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类型和装机规模,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参与现货市场,年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高于20%;自身新能源整体年消纳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项目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30年前不低于35%。

项目报批:从牵头申报到建档立卡

方案第二章规定了完整的报批链条。项目由负荷单位牵头申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评估通过的以正式文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复后实施。申报时需填写项目申报表(附件1)并同步提交项目整体化建设方案(附件2),其中项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申报值及项目最大峰谷差率不应大于负荷的最大电力及峰谷差率。

在资料审核上,项目当中的负荷、电源、直连线路及接网线路应分别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上不超过220千伏,确有必要以220千伏接入的,须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组织电力系统安全风险专项评估。项目批复后投资主体不得自行变更建设内容,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核查、清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项目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应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的建档立卡填报。

开发建设与电网接入责任划分

第三章明确,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含电网企业)均可投资绿电直连项目,项目电源可由负荷投资,也可由发电企业或双方成立的合资公司投资,直连专线原则上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或合同能源管理协议。

第四章针对电网接入提出,电网企业应提供“一站式”办理服务,接网申请受理及回复时限应满足《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规定。投资界面上,项目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项目内部发电、厂用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装设的双向计量装置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满足条件的已投产新能源转为绿电直连项目时,原新能源项目的接网工程电网企业不再回购。项目投资主体应在投产前与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分别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项目中新能源发电项目豁免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运营期:调度、市场交易与费用缴纳

第五章规定项目投资主体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项目整体及内部电源按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管理。除影响公共系统安全稳定的突发情况外,电网企业所属调度机构应按照项目自主安排的发用电曲线下达调度计划,鼓励项目在有序用电启动时段不从公共电网下网;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项目不应向公共电网反送电。

市场交易方面,并网型项目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开展结算;项目新能源上网电量不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用电时应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并按下网电量承担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费用缴纳上,项目按容(需)量缴纳输配电费,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系统运行费暂按下网电量缴纳,并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缴费过渡。

退出机制与年度评估安排

第六章设定了项目的退出规则:绿电直连项目投运三年内原则上不予退出;投运三年后,因项目负荷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无法持续运营或投资主体放弃建设的,应书面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审批同意后准许退出,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应由双方共同发起。获批退出的项目应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手续,增量电源或负荷项目应重新递交申请,电网企业应优先提供接网服务;其电源及负荷项目应进入电力市场交易,电源项目可参与湖南省后续机制电量的竞争。

第七章建立了年度评估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每年12月组织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及其所属调度机构、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应予以配合并提出优化建议。评估内容包括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的评估、投资主体对自身开发建设过程的评估、电网企业对项目接网及消纳数据的评估,以及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对市场注册和交易规则适配性的评估。

图说解读

项目申报审批的四级链路

方案第六条明确了项目的申报路径:由负荷单位牵头申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评估通过后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审核批复后方可实施。这意味着企业启动绿电直连项目,第一站不是省级部门,而是先过市级初审这一关。

整个链路中,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承担了第一道筛选职能,既要对项目材料把关,也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承担上报责任;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则掌握最终审核批复决定权。

负荷单位牵头申报
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级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批复后实施建设
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审批流程
碳通通

并网型项目的电量比例红线

方案第五条为并网型项目划出了三条电量比例红线:年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不高于20%,自身新能源整体年消纳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项目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这三项指标共同构成“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量化约束。

值得注意的是消纳比例还有提升要求,方案明确2030年前占项目总用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5%,也就是说项目在设计阶段就要为未来消纳比例的提升留出空间,不能只按当下30%的下限做方案。

20%
年上网电量占比
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上限
60%
自身消纳占发电量
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下限
30%
自身消纳占用电量
占总用电量比例下限,2030年前不低于35%
并网型项目关键电量比例要求
碳通通

四类可开展项目的适用对象

方案第四条和第二条共同界定了谁能开展绿电直连项目。新增用电需求的企业可配套开发,这里的“新增用电”还包含已取得核准(备案)文件但尚未建成投运的项目负荷。存量负荷中配备燃煤燃气自备电厂的企业,前提是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

存量负荷中有降碳刚性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及算力企业(含数据中心)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其中外向型企业需提供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降碳刚性需求等证明材料。此外,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新能源电源可与满足条件的用电负荷主体协商共同转为绿电直连项目,方案也支持多个新能源项目通过绿电直连方式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

新增用电企业
新增用电需求可配套开发,含已核准未投运负荷
自备电厂企业
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后可开发
出口外向型企业
有降碳刚性需求,需提供海关备案等证明
算力企业
含数据中心,可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开展
受限新能源电源
消纳受限无法并网的可协商转为直连
多个电源供电
支持多个新能源项目向单一用户供绿电
绿电直连项目四类适用对象
碳通通

四种费用缴纳规则一览

方案第二十七条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原则,明确绿电直连项目应按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这四项费用各有不同的缴纳口径。

输配电费实行按容(需)量缴纳,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的电量电费,月度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可靠性要求高、按要求需进行容量备份的项目,可选择继续按现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模式缴费。系统运行费暂按下网电量缴纳,并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过渡;政策性交叉补贴暂免缴纳自发自用电量的新增损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费用类型
缴纳方式
要点
输配电费
按容(需)量缴纳
下网电量不再缴纳系统备用费、输配环节电量电费
系统运行费
暂按下网电量缴纳
逐步向按占用容量等方式缴费过渡
政策性交叉补贴
暂免缴纳
免缴范围为自发自用电量的新增损益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
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费用缴纳要求
碳通通

退出机制的时间与衔接安排

方案第六章设计了绿电直连项目的退出通道。项目投运三年内原则上不予退出,这一设置意味着投资主体在启动项目时需对负荷的长期稳定性有充分判断。投运三年后,因项目负荷发生较大变化导致无法持续运营或投资主体放弃项目建设的,可书面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退出申请。

退出申请并非单方决定,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项目申请退出时应由双方共同发起。退出后的衔接分两条线:电网接入方面,存量项目投资主体应向电网企业递交接网变更申请,增量项目应重新递交申请且电网企业应优先提供接网服务;市场方面,电源及负荷项目应进入电力市场交易,其中的电源项目可根据政策要求参与湖南省后续机制电量的竞争。

投运三年内
原则上不予退出
投运三年后
负荷变化或放弃建设可书面申请退出
审批同意后
准许退出,双方共同发起申请
退出后
电源或负荷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手续
市场衔接
进入电力市场,电源可参与机制电量竞争
绿电直连项目退出路径
碳通通

两份申报附件的核心内容

方案以两个附件规定了项目申报的材料框架。附件1《绿电直连项目申请表》分基本信息、项目信息、申请说明三部分,需填报项目名称、负荷项目与直连电源项目的法人代表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地点、联系人、负荷类别、电源类别、项目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项目年用电量、项目年发电量等,并要求负荷项目单位和电源项目单位分别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诺材料真实。

附件2《整体化建设方案大纲》则是一份技术性更强的编制指引,共九章:设计原则、设计范围以及设计依据,项目概况与建设必要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含电源、负荷、储能、电网、源荷储匹配分析、调控平台建设方案、接入系统方案),项目实施条件,电气计算(潮流、稳定、短路电流),投资估算及财务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论,附件。其中接入系统方案对计量装置、通信接口、通信协议以及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提出了明确技术要求。

附件1:绿电直连项目申请表
附件2:整体化建设方案大纲
基本信息与项目信息填报
九章内容从设计原则到结论
需填写年用电量、年发电量
含源荷储匹配分析与电气计算
需负荷与电源单位分别盖章承诺
含投资估算与财务分析
项目申报表与整体化建设方案
碳通通

年度评估的多方配合机制

方案第七章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构建了一个多方参与的年度评估机制。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每年12月组织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评估,项目投资主体、电网企业及其所属调度机构、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均应予以配合并提出优化意见建议。

评估内容按主体分工展开: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效果、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估;投资主体就自身项目开发建设过程开展评估;电网企业及其所属调度机构提供项目运行及新能源电量自身消纳数据,并就接网工作办理、接网工程投资建设、涉网特性管理、电能质量情况开展评估;湖南电力交易中心配合提供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并就项目投资主体市场注册、市场交易规则适配性等内容开展评估。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每年12月组织评估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评估实施效果与经济效益项目投资主体评估自身开发建设过程电网企业及调度机构提供消纳数据、评估接网工作湖南电力交易中心评估市场注册与交易规则适配性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项目投资主体(要求配合)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电网企业及调度机构(要求配合)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湖南电力交易中心(要求配合)
年度评估的参与主体与分工
碳通通

数据解读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年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上限20%第一章第五条
自身新能源年消纳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比例下限60%第一章第五条
自身新能源年消纳电量占项目总用电量比例下限30%第一章第五条
自身新能源年消纳电量占项目总用电量比例下限(2030年前)35%第一章第五条
项目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上限值220千伏第二章第八条
项目投运后原则上不予退出的年限3年第六章第三十条
建档立卡填报完成时限(建成并网后)1个月第二章第十一条
并网型项目关键电量比例要求

这组数据集中体现了方案对并网型项目的量化约束。在电量结构上,上网电量占比被限制在20%以内,自身消纳占发电量不低于60%、占用电量不低于30%,且2030年前占用电量比例不低于35%,形成了一组相互制约的比例关系。 其余几项数字则对应项目全流程的关键节点:接入电压等级原则上不超过220千伏,是项目设计阶段的重要边界条件;投运三年内原则上不予退出,对投资主体的负荷稳定性判断提出了要求;建成并网一个月内完成建档立卡填报,则是项目投产后的规定动作。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月度容(需)量电费计算的固定小时数730小时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平均负荷率参照口径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平均负荷率确定方式电网企业测算、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接入公共电网容量构成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容(需)量电费计算公式中的参数

方案第二十七条给出了一条月度容(需)量电费的具体计算公式:容(需)量电费=按现行政策缴纳的容(需)量电费+所在电压等级现行电量电价标准×平均负荷率×730小时×接入公共电网容量。这条公式把项目与公共电网的容量占用关系转化为可计算的费用。 公式中的几个参数值得关注。730小时是一个固定值;平均负荷率暂按所在省份1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两部制用户平均水平执行,由电网企业测算、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接入公共电网容量为项目同时使用的受电变压器容量及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之和。这意味着项目的变压器配置方式会直接影响需量电费的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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