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分钟理解报告 · 解读 2580 字 · 7 张图 · 17 个数据点
四川省发改委与经信厅联合印发的这份实施办法,把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合并到同一套程序里,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如果你所在的企业正在四川筹备新建、改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这份文件直接决定了项目能否开工、何时需要办手续、要找哪一级部门。下面我从适用范围、分级权限、办理流程、验收与法律责任几个方面逐一拆解。
核心判断
- 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两项工作同步开展。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
- 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已建成的不得投产使用。
- 节能审查意见自出具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即自动失效。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或碳排放高于批复水平10%等情形需限期整改。
脱水解读
适用范围扩围: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同步实施
实施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文件明确了两个核心概念:节能审查是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碳排放评价则是在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
这意味着企业不再面对两套独立程序,碳排放评价的结果直接构成节能审查意见的一部分。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准备节能报告时需要同时把碳排放相关数据核算清楚。
文件的出台背景是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全面转型。四川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据能源法、节约能源法、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等上位法制定了这份细则,同时废止了原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文件。
分级管理:根据能耗量确定审查层级
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划分了四个层级。第一层级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的项目,即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第二层级是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的项目,包括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层级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1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第四层级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分析能源利用和碳排放水平即可。
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内部也有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此外,对节能降碳指标进展滞后、专业力量不足的地区,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可及时调整或暂停其节能审查权限。
办理流程:从编制报告到出具意见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报告内容涵盖项目概况、分析评价依据、建设及运营方案节能降碳分析和比选、能源消费情况、碳排放情况、拟采取的节能降碳措施以及项目实施对所在地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分析等七个方面。其中碳排放情况需列明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碳排放、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结构。
省级及以下节能审查机关实施审查的项目,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报资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受理后,节能审查机关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但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不予通过,委托评审时间和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时间不计入该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重大变动与意见失效:这些情形必须重新报批
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文件列明了重大变动的四类情形: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同意变更的决定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另一个需要企业特别注意的时限是:
这意味着项目推进节奏需要与审查意见的有效期相匹配。
此外,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有权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这两条时间与权限的约束,要求企业在项目规划阶段就对审批路径有清晰预判。
验收管理:谁验收、何时验收、验收什么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验收管理权限根据项目层级有所不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验收管理权限归属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由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初步审核后报送省级复核。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由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合论证评估,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编制验收自查报告并及时报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日常监督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及以下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节能降碳相关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法律责任:违规开工、虚假材料、未验收的后果
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前述规定进行处罚。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后发生重大变动,或存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同样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咨询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款。违法违规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
施行时间与新旧衔接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原《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同时废止。实施办法发布后,其他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对于碳排放评价的实施范围,文件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或复核的项目应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其他项目碳排放评价实施范围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另行制定。这意味着省级层面的碳排放评价覆盖范围后续还会有进一步细化。
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市(州),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视情况暂停受理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暂停时段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结合实际确定。这一机制将区域节能降碳目标完成情况与项目审批直接挂钩。
图说解读
四级能耗门槛决定审查层级
文件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把项目分成四档,对应不同的审查层级。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节能审查,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1000吨至10000吨标准煤之间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这一分级体系的核心逻辑是能耗越高、审查层级越高。
从编报到验收的全流程节点
整个办理流程从建设单位编制节能报告开始,不具备编制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机构。申报材料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要素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补正。
受理后节能审查机关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评审,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复杂的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审查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还需完成节能审查验收。
未通过审查的三类法律后果
文件第五章针对三类典型违规行为设定了处理规则。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可被责令关闭。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审查意见将被撤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同样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违规信息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
时间节点与有效期一览
这份实施办法中嵌入了多个具体的时间约束,企业在推进项目时需要把这些节点纳入计划。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即视为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但委托评审和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的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但不超过60个工作日。另一个关键节点是审查意见出具后2年内未开工则自动失效。需要试运行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验收。
重大变动触发重新审查的情形分布
文件第十八条列明了四类重大变动情形: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发生变化;主要生产装置、用能设备、工艺技术路线等发生变化;主要产品品种发生变化;项目其他方面较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意见等发生重大变化。发生上述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的,需限期整改。因能源消费量较小不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若变动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也应申请开展节能整改。
验收管理权限的三类归属
节能审查验收的管理权限按照项目层级有所不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项目,验收管理权限归属省级节能审查机关,由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组织初步审核后报送省级,省级组织复核并出具验收意见。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由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联合论证评估,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出具意见并抄报省级。其他项目的节能审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编制自查报告并及时报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当分期进行验收。
碳排放评价的重点审查维度
文件第十五条对应当开展碳排放评价的项目规定了重点评价维度。审查机关需评价项目是否影响全省及所在地区碳排放形势、是否影响所在地区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完成、单位产品和产值碳排放是否符合国家与行业标准、是否应用先进技术挖掘降碳潜力。
碳排放评价不是独立程序,而是在节能审查时同步开展,评价结果纳入节能审查意见。这意味着企业在编制节能报告时,碳排放数据的核算方法、对标依据和降碳措施的论证深度都会被审查机关重点核查。
数据解读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能耗门槛 | 50 |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 | 第八条 |
| 报省级审查能耗门槛 | 10000 | 吨标准煤及以上 | 第八条 |
| 市县负责审查能耗区间下限 | 1000 | 吨标准煤 | 第八条 |
| 可不单独编制报告能耗门槛 | 1000 | 吨标准煤以下 | 第八条 |
| 报国家审查煤炭消费量门槛 | 50 | 万吨及以上 | 第八条 |
| 报省级审查煤炭消费量门槛 | 10000 | 吨及以上 | 第八条 |
文件第八条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年煤炭消费量两套指标划定了四个管理层级。最高一档是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第二档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10000吨及以上的项目,报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 第三档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至10000吨标准煤的项目,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负责。第四档是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煤炭消费量不满1000吨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能耗量按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补正材料告知时限 | 5 | 个工作日 | 第十三条 |
| 出具审查意见时限 | 20 | 个工作日 | 第十六条 |
| 委托评审时限 | 30 | 个工作日 | 第十四条 |
| 复杂项目评审延期上限 | 60 | 个工作日 | 第十七条 |
| 审查意见有效期 | 2 | 年 | 第十九条 |
| 试运行起验收时限 | 6 | 个月 | 第二十一条 |
| 办法有效期 | 5 | 年 | 第三十二条 |
时间约束贯穿整个办理流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机关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即视为受理。受理后,审查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但委托评审时间和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核的时间不计入该时限。 委托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复杂项目可延长但不超过60个工作日。项目自审查意见出具或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的,审查意见自动失效。需要试运行的项目,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验收。办法本身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高于批复水平 | 10 | % | 第二十六条 |
| 碳排放总量高于批复水平 | 10 | % | 第二十六条 |
| 变动后需申请整改的能耗门槛 | 1000 | 吨标准煤以上 | 第二十六条 |
| 变动后需申请整改的煤炭消费量 | 1000 | 吨以上 | 第二十六条 |
文件第二十六条设定了整改的量化触发条件。项目已投入生产使用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情形是:因能源消费量或煤炭消费量较小而不单独开展节能审查的项目,如果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变动,导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开展节能整改。这一条款堵住了小项目通过变动规避审查的通道。
附件资料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pdf 文件 · 362.0 KB
四川省发改委: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pdf 文件 · 387.8 KB
附件来自原发布机构;如涉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下架。
本页解读由 AI 依据报告原文辅助生成,经碳通通作者编辑整理,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把握文件要点,不代表原文件发布方的观点。受节选范围与理解差异所限,解读与图表可能与原文表述存在出入,也可能存在疏漏或不够准确之处,请以报告原文为准。如需核对,请查阅报告原文。附件资料均来自原发布机构或公开渠道,版权归原作者及发布机构所有,本页仅提供学习查阅便利;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下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