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范围3纳入监管新规,碳披露数字赋能亟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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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被称作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元年”,财政部等九部委印发《气候准则》,三大交易所同步落地披露新规,价值链温室气体——也就是范围3排放——的信息披露从“鼓励探索”转入“规范化”阶段。这意味着大量企业的碳数据将从“自家门口”延伸到整个供应链。你的企业是否已经具备核算范围3的数字化能力?供应链上游的排放数据又能否拿得出来?这份研究简报围绕政策要求、企业披露现状和数字化工具三条线索展开。
核心判断
- 2025年12月九部委印发《气候准则》,2026年1月三大交易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
- 《气候准则》要求分类披露范围1、2、3的绝对排放总量,交易所指南鼓励披露范围3。
- 计量范围3时应优先使用基于直接计量或价值链特定活动的一手数据。
- 2025年纳入CATI评价的800家企业中,60%披露范围3数据,较2021年的24%提升150%。
- 已披露价值链碳数据的企业中,仅56%在核算中使用供应商实测数据,实测数据追溯仍是难点。
脱水解读
披露“元年”:范围3从选修变必修
2026年被称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元年”。2025年12月25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随后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1月30日分别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两份新规共同把价值链温室气体(范围3)信息披露从“鼓励探索”推入“规范化”阶段。
这一变化对企业的影响不只是多填几张表,而是对数据来源、核算方法和数字化管理能力的一次重塑。
从“分类披露”到“鼓励披露”,监管口径并不完全一致,但方向已经明确:范围3不再是可写可不写的加分项,而是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的重要构成。
核算要求:数据优先级与相称性原则
《气候准则》对范围3核算提出了几项核心要求。一是数据优先级,计量范围3排放时,应优先使用基于直接计量获取的数据,或企业价值链中特定活动的一手数据。二是循序渐进,对于核算难度较大的主体,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先核算范围3部分重要类别,逐步扩大核算范围。三是相称性原则,在极少数情况下,企业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估计排放的,应当披露其对范围3排放的管理方式。
中国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特别指出,在对实施范围和要求作出规定之前,企业可以自愿实施《气候准则》,后续将逐步向强制披露扩展。这意味着当前阶段企业仍有自主选择的窗口期,但政策信号已经指向更严格的未来。
引入相称性原则,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源适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又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要求,推动重点行业加速转型。对中小企业而言,先摸清排放家底、再逐步提升数据质量,是一条更现实的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