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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15/T 4245—2025《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规范》已于2025年12月25日发布,将于2026年1月25日正式实施。这份标准面向各类公共机构,把合同能源管理从企业资质、四种合作模式到项目全流程、服务评价都做了细化规定。对于医院、学校、党政机关等财政资金用能单位,以及承接此类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意味着此后的合作有了明确的操作依据和验收标尺。这份标准究竟规定了什么,各方又该注意哪些关键环节,下面逐层展开。
核心判断
- 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2026年1月25日起实施。
- 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覆盖基本要求、管理类型、实施流程与服务评价。
- 明确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设备租赁型四类模式。
- 项目须经前期策划、评估论证、实施、验收四个阶段,并接受服务评价。
- 节能量基准值以项目实施前1至3年能耗数据为基础确认或模拟测算。
脱水解读
谁该用这份标准:适用对象与归口信息
这份标准编号DB15/T 4245—2025,是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归口单位是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单位包括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节能协会以及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等。
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定义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这意味着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凡是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都在适用范围内。
四类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选哪种有讲究
标准把合同能源管理分为四种类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是由用能单位把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甚至改造委托给节能服务企业,按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托管费,托管范围可涵盖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费用。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节能服务企业承担部分或全部投资,合同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项目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此后节能效益全归用能单位。节能量保证型则由企业承诺保证节能量,达到承诺按约定支付服务费,达不到差额由企业承担。节能设备租赁型是企业把设备租给用能单位,用租金以设备产生的节能效益支付,合同期满可转让也可收回。
四方主体的基本要求
标准对参与各方都提了基本条件。节能服务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固定的生产基地或办公场所,且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为主营业务,同时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用能单位应全面掌握建筑面积、用能情况、节能潜力与项目需求,有序组织实施项目。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则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破解节能效益支付瓶颈、简化环节、加强运维监管,营造有利的政策和市场环境。节能量审核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能独立开展节能量监测并编制审核报告。
项目怎么落地:四阶段实施流程
标准第6章把实施流程分为前期策划、评估论证、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四个阶段,附录A给出了完整流程图。
前期策划包括前期调研、能源审计、节能量基准值确定和制定方案。能源审计应以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以涉及的空间区域用能系统为边界,出具能源审计报告。节能量基准值方面,既有建筑宜结合用能设备设施、用能时段、用能人数、能源价格变化等因素,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确认;新建建筑则宜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进行模拟测算。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技术方案、商务模式、经济性评价、风险控制等内容。
评估论证与合同签订的关键节点
对于节能量较大、投入资金较多、服务周期较长的项目,标准要求在实施前组织第三方专家对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能源审计等情况进行评估,对技术方案和商务模式提出建议并出具评估意见。公共机构随后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采购环节,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分散式采购的可自行采购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在目录的按有关规定采购。合同签订应按照GB/T 24915执行,确定服务内容、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及期限、保密条款、调整事项及变更条件等,用能单位应将合同及项目信息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运维与验收的实操要求
项目实施前应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备设施移交时能正常运行,检修费用一般由公共机构自行承担。试运行一段时间后,由公共机构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开展中期验收,对节能量、运维工作、服务水平等进行评估,评价结果反馈企业用于服务改进。合同期内更换计量器具的,须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并经用能单位、节能服务企业、能源供给部门三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若因建筑运行状况、用能人数、设备、习惯、能源价格、气候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实际节能量与预期差距较大,应对基准值进行修正。项目完成后节能效果应可检测、可核查,合同期满前1个月公共机构组织全面验收,期满后企业按约定移交能源系统和设备并提供技术档案,公共机构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服务评价怎么做
标准第7章规定服务评价本着公平公正、科学评估、实用量化的原则开展,评价对象主要是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公共机构和承接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评价内容覆盖服务能力、服务过程、服务绩效三个维度。
评价指标体系应依据GB/T 40010给出的原则和内容,结合专业类别、客户需求、实施模式等特点制定。对不同专业类别如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宜按项目专业类别进行评价;某类项目数量较大时,可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进行评价。
图说解读
项目实施四阶段全流程
标准附录A以流程图形式给出了从前期调研到项目移交的完整链路。流程按前期策划、项目实施、项目运维、项目验收四个阶段推进,节能量基准值确定和制定方案是前期策划的核心动作。
进入实施阶段后,专家评审与论证决策、项目采购、签订合同环环相扣,随后才进入施工和运维。验收与移交放在最后,形成闭环。这一安排意味着任何一步缺失或跳步,都可能影响后续节能量核定和费用结算。
四类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比
标准第5章把合同能源管理分为四种类型,每种模式在投资主体、收益方式和风险分担上差异明显。能源费用托管型下用能单位支付托管费,企业通过管理运行和技术应用获取合理利润,托管范围可涵盖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费用。
节能效益分享型由企业承担部分或全部投资,合同期内按比例分享效益,合同结束后项目所有权无偿转移给用能单位。节能量保证型由企业承诺节能量,达不到承诺时差额部分由企业承担。节能设备租赁型则以设备产生的节能效益支付租金,合同期满设备可转让也可收回。
节能量基准值的时间要求
标准对节能量基准值和验收环节都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能源审计以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既有建筑的节能量基准值宜根据项目实施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确认,新建建筑则结合设计方案和实际建成情况模拟测算。
项目试运行一段时间后组织中期验收,合同期满前1个月由公共机构组织开展全面验收,期满后完成移交。企业若想顺利通过验收并获得服务费,需要在基期数据、施工过程和运维记录上保持完整可查。
数据解读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标准编号 | DB15/T 4245—2025 | 封面 | |
| 发布日期 | 2025-12-25 | 封面 | |
| 实施日期 | 2026-01-25 | 封面 | |
| 标准性质 | 地方标准 | 封面 | |
| 归口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前言 | |
| 提出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 前言 | |
| 起草单位数量 | 5 | 家 | 前言 |
| 主要起草人数量 | 16 | 人 | 前言 |
从标准的基础信息可以看出,这是一份由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的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共5家,包括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节能协会以及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主要起草人16人。 标准于2025年12月25日发布,2026年1月25日实施,从发布到实施仅间隔1个月。对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而言,过渡期较短,需要尽快对标调整现有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流程。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能源审计基期 | 1~3 | 年 | 6.3.2 |
| 既有建筑基准值参考年限 | 1~3 | 年 | 6.3.3 |
| 中期验收时机 | 试运行后 | 6.5.1.3 | |
| 全面验收提前量 | 1 | 个月 | 6.6.1.2 |
| 合同期满移交 | 期满后 | 6.6.2 |
这组数据把标准中的时间性要求集中呈现出来。能源审计以项目实施前1至3年为基期,既有建筑的节能量基准值也宜参考前1至3年的能耗及运维数据确认。中期验收安排在试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全面验收则要求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启动。 这些时间节点直接关系到节能量核算的准确性和合同履约的合规性。 基准值若因用能人数、设备、气候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标准允许按实际变化进行修正,这为企业应对客观条件变动留出了调整空间。
附件资料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与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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