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绿新院iGDP: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政策进展与前瞻

2026-04-09 203 次浏览CBAM双碳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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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通通 · 脱水解读

7 分钟理解报告 · 解读 2522 字 · 6 张图 · 14 个数据点

2025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CBAM一揽子实施细则与配套授权法案,标志着碳边境调节机制从过渡期实质迈入征收期。这是否意味着出口欧盟的中国企业只需按新规申报即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第三国碳价扣减规则尚未公布、国际碳信用能否抵扣悬而未决、免费配额基准值下降趋势不明、核查资源短缺等问题,让2026年正式运行初期的合规风险显著上升。这份由绿色创新发展研究院发布的研究报告,正聚焦这些制度空白,识别出三项对我国最具实质影响的议题,并给出系统性应对建议。

核心判断

  • 2025年12月17日欧盟发布CBAM一揽子实施细则,机制由过渡期迈入2026年1月1日起的征收期。
  • 核算方法、含惩罚性溢价的缺省值、第三方核查规范及与EU ETS衔接参数均已明确。
  • 第三国碳价扣减规则未公布,碳信用能否抵扣CBAM费用仍不确定,最高抵扣比例预计5%。
  • 中国碳市场缺乏总量约束、有偿配额比例偏低,暂难获欧盟有效碳成本认可。
  • CBAM与EU ETS基准值实行对称镜像联动,调整节奏完全由欧盟内部制度自主设定。

脱水解读

从过渡期到征收期:12·17细则落地意味着什么

2025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一揽子实施细则及配套授权法案。这套文件的核心作用,是为2026年1月1日起的正式征收期搭建技术与程序基础,明确了碳排放核算方法、含有惩罚性溢价的缺省值机制、第三方核查规范,以及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免费配额衔接的技术参数。

从法律基础看,CBAM的框架由《关于建立碳边境调节机制的(EU) 2023/956号条例》及其修正案《关于简化和加强碳边境调节机制的(EU) 2025/2083号条例》共同构成。同日欧盟还发布了将CBAM征收范围扩展至钢铁铝下游产品并强化反规避措施的修法提案COM(2025)989及其影响评估SWD(2025)988,这提示了CBAM未来扩围与执法趋严的演进路线。

2025 年 12 月 17 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一揽子实施细则及配套授权法案,标志着该机制由“过渡期”实质性迈入“征收期”。

规则虽已落地,五大制度空白仍悬而未决

细则发布并不等于规则完备。报告系统梳理出五类仍待明确的关键议题,它们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预测与合规准备。

第一,第三国碳价扣减规则尚未公布。依据《CBAM条例》第9条第2款,欧盟拟允许进口商扣减生产国已支付的显性碳成本,但截至2026年2月底,欧委会尚未发布正式执行文件,认定标准、扣减额度计算公式、企业能否以实付碳价证明替代国家平均值均不明确。第二,碳信用是否允许抵扣CBAM费用仍不确定,过渡期明确禁止使用国际碳信用,但后续实施条例正在研究建立高质量信用纳入机制。

第三,CBAM免费配额基准值下降趋势不明,相关修订仍处于欧委会与成员国磋商阶段。第四,核查面临多重挑战,核查程序启动时间延后,合格核查机构数量有限且区域分布不均,可能出现核查资源短缺与审批排队。第五,修订后的《CBAM条例》第27a条赋予委员会追溯调整覆盖范围或核算规则的权力,但触发条件及追溯期限并未明确界定。

从已发布文件看,相关规则在制度细节上仍存在若干空白与不确定性,主要包括:第三国碳价扣减规则尚未公布、是否允许使用碳信用抵扣 CBAM 费用、CBAM 免费配额基准值下降趋势、核查程序启动延后、核查资源不足、第 27a 条执行范围尚不明确等。

中国碳市场为何暂难被认定为有效碳价

报告的第一项核心结论是:中国碳市场暂不被纳入欧盟已付有效碳成本认可范围。

欧盟CBAM的基本原则是只承认生产阶段针对排放征收的显性、可核查并真正传导至产品成本的碳定价机制。截至目前,中国全国碳市场仍缺乏总体排放上限,免费配额比例较高,且尚未形成明确的有偿分配路径。在欧盟实质负担与有效性双重标准下,这类碳价难以被认定为可直接抵扣CBAM的有效碳成本,因此现阶段中国出口产品无法凭国内碳市场履约成本申请扣减CBAM费用。

报告同时指出,企业可以通过在国内碳市场履约促进自身体系建设,为未来可能出现的“企业实付证据通道”提前准备材料。这一判断的深层含义是:欧盟要求的不是名义碳价,而是能够被证明已实际承担并传导至产品端的净碳负担。

国际碳信用抵扣:5%上限的可能与门槛

第二项核心结论指向国际碳信用的未来空间。虽然当前CBAM暂不允许任何国际信用作为抵扣手段,但欧盟气候目标及政策进展已明确指向有限的、高质量信用纳入机制。

根据欧委会及相关研究机构的最新建议,未来欧盟将允许在严格清单管理下使用符合《巴黎协定》第6.4条或经相应调整的第6.2条双边信用,预计最高使用额度约为5%。准入信用将以长期碳移除项目为主,排除自愿市场旧版减排信用。相关讨论还提出,使用的国际碳信用价格不能低于50—60欧元,不认可国内CCER,不认可国际上现存的VCS等碳信用证书,专家倾向于建立由欧盟审核的高质量信用类别名单。

在制度衔接上,CBAM信用规则预计与EU ETS保持镜像适用原则,即进口商仅能使用欧盟境内企业被批准使用的同类型、同上限的国际碳信用。这意味着只有当欧盟境内企业被允许使用某种特定类型的Article 6碳信用时,进口商方可按相同比例和相同估值申请抵扣CBAM证书义务。

基准联动:免费配额退出的节奏由欧盟自己掌控

第三项核心结论是:EU ETS与CBAM免费配额基准调整节奏由欧盟内部制度自主设定。

两套制度在设计上遵循对称镜像原则,即EU ETS内部免费配额逐步退出的节奏将直接决定CBAM对进口产品征收强度与基准参数变化。根据《CBAM条例》,自2026年至2034年,EU ETS下的免费配额将逐步削减,而CBAM的相应免费配额也将相应下降,并在2034年前后完全退出。

在制度路径上,欧盟将先通过修订EU ETS相关授权条例确定2026—2030年新基准与免费配额分配规则,再由CBAM实施条例将这些基准映射为计算进口环节CBAM证书数量的技术参数。EU ETS的碳价水平、免费配额基准更新幅度与免费配额退出节奏将共同决定CBAM证书负担的长期趋势。报告指出,第三国难以影响欧盟内部立法与市场运行,只能通过提升自身产品低碳竞争力、构建可核证的碳数据体系与合规能力,在既定外部规则下争取最低合规成本。

两份研究报告给出的认可框架与技术路线

关于生产国已有效支付碳成本的认可问题,本报告综合了德国环境署委托adelphi撰写的《欧盟CBAM下第三国碳定价研究报告》与气候俱乐部报告《工业迈向2050》等研究成果。

在认可原则上,报告提出公平性、激励效应与合规风险三条原则。公平性是指如果CBAM的目标是平衡碳成本,就理应考虑出口国已实施的碳定价;激励效应是指适当认可第三国碳价可以增强他国推动碳定价的动力;合规风险是指通过对生产国碳成本认可可以有效规避WTO的公平性审查。在认可范围上,两份报告均指出欧盟很大可能会只认可基于碳税和排放交易体系等直接碳定价工具,而不认可间接碳价及其他监管工具。

在计量方法上,报告概括了两大类技术路线:一是实际发生成本法,依据企业或设施层面实际缴纳的碳成本进行扣减;二是平均碳价法,以生产国约束性碳定价机制为基础构建标准扣减值。报告倾向于混合方案,即允许企业在满足严格MRV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实际成本法,否则默认适用平均碳价法。实际成本法的优势在于个案精确性,但其劣势在于监测、报告与核查成本高昂,且在多品种、多工艺企业中分摊成本存在相当难度。

政策建议:四方面构建综合应对体系

报告最后提出四方面政策建议。一是持续深化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建议加快推动全国碳市场由强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适时研究并推行配额有偿分配比例的阶梯式提升方案,同时加速CCER市场扩容与提质。

二是强化多边框架下的国际沟通与经贸谈判,建议利用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等机制,推动生产国已付碳成本认可标准的科学化与公平化,争取将我国碳市场履约成本纳入扣减范畴。三是完善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加快构建统一规范的中国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与数据库,并利用数字化手段建立碳贸易监测预警平台。

四是统筹国内减排路径与国际规则衔接,构建自主可控的绿色标准话语权。此外,报告还建议建立跨部门CBAM应对与碳成本证明工作机制,统筹政策研究、规则对接、数据管理和企业服务等环节,形成政策—标准—数据—企业的完整工作体系。

建议相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组织 CBAM 相关条款解析和企业情景测算,按行业、产品及企业类型形成可操作的扣减申请材料清单和证据链模板,指导企业规范准备申报文件。

图说解读

从过渡期迈入征收期的关键时点

这条时间轴呈现了CBAM从立法到征收的关键节点。法律基础由2023年5月发布的(EU) 2023/956号条例奠定,其修正案(EU) 2025/2083号条例完成了简化与强化。2025年12月17日发布的一揽子实施细则与授权法案,为2026年1月1日起的正式征收期提供了技术与程序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征收并非一步到位。根据《CBAM条例》,自2026年至2034年,EU ETS下的免费配额将逐步削减,而CBAM的相应免费配额也将相应下降,并在2034年前后完全退出。这一长达八年的过渡安排,意味着企业的缴费负担将随基准值和免费配额比例的变化逐年调整。

2023年5月
发布建立CBAM机制条例EU 2023/956
2025年内
发布CBAM简化条例EU 2025/2083
2025年12月17日
发布一揽子实施细则与授权法案
2026年1月1日
CBAM正式征收期开始
2026—2034年
免费配额逐步削减并退出
2034年前后
CBAM免费配额完全退出
CBAM政策关键节点时间轴
碳通通

五项待明确议题及其不确定点

这张表汇总了截至2026年初CBAM制度运行仍存在的五项重大不确定性。每一项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成本预测与合规准备。

第三国碳价扣减方面,依据第9条第2款,欧盟拟允许扣减生产国已支付的显性碳成本,但截至2026年2月底欧委会尚未发布正式执行文件。碳信用抵扣方面,过渡期明确禁止使用国际碳信用,但后续实施条例正在研究建立高质量信用纳入机制,预计最高抵扣比例5%。免费配额基准方面,欧盟将在2026—2030年第二分配期依据技术进步下调基准值,但修订尚未正式发布。核查方面,由于核查资源有限,进口商在申报初期可能缺乏经核定的排放数据。第27a条则赋予委员会追溯调整覆盖范围或核算规则的权力,但触发条件及追溯期限并未明确界定。

议题
当前状态
主要不确定点
第三国碳价扣减
执行文件未发布
认定标准、公式、数据来源
碳信用抵扣
过渡期禁止
开放时间、信用类型、抵扣比例
免费配额基准下降
磋商阶段未发布
下降幅度、时间表
核查程序
启动延后
过渡性安排与核查时间表
第27a条适用范围
条文未明确
触发条件与追溯期限
CBAM制度运行五大不确定性
碳通通

三项核心结论的逻辑链条

这张因果链呈现了报告三项核心结论的内在逻辑。中国碳市场暂不被纳入欧盟已付有效碳成本认可范围,原因在于欧盟只承认生产阶段针对排放征收的显性、可核查并真正传导至产品成本的碳定价机制,而中国全国碳市场仍缺乏总体排放上限,免费配额比例较高。这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凭国内履约成本申请扣减,面临碳成本双重付出的风险。

另一条线索指向机遇。虽然当前CBAM暂不允许任何国际信用作为抵扣手段,但欧盟气候目标及政策进展已明确指向有限的、高质量信用纳入机制,预计最高使用额度约为5%,准入信用将以长期碳移除项目为主。这为中欧气候金融合作打开了空间。第三条线索则警示,EU ETS与CBAM在制度设计上遵循对称镜像原则,基准调整节奏完全取决于欧盟内部制度运行,第三国难以影响,企业只能通过提升自身产品低碳竞争力来应对。

中国碳市场暂不被认可缺乏总量上限、有偿配额偏低企业无法扣减履约成本面临碳成本双重付出风险国际碳信用或获有条件认可最高5%抵扣,限定Article 6中欧碳金融合作新空间CDR项目规范化与信用核查基准调整由欧盟自主设定对称镜像原则,第三国难影响企业须提升低碳竞争力适应基准收紧的必然选择
中国碳市场暂不被认可→企业无法扣减履约成本
国际碳信用或获有条件认可→中欧碳金融合作新空间
基准调整由欧盟自主设定→企业须提升低碳竞争力
CBAM三项关键结论的成因与影响
碳通通

有效碳价认可的两种计量技术路线

这张对比梳理了《欧盟CBAM下第三国碳定价研究报告》提出的两种计量技术路线。实际发生成本法依据企业或设施层面实际缴纳的碳成本进行扣减,其优势在于个案精确性,更能体现企业自身减排努力和碳价承担情况;但劣势同样明显,监测、报告与核查成本高昂,且在多品种、多工艺企业中分摊成本存在相当难度。

平均碳价法则以生产国约束性碳定价机制为基础构建标准扣减值,便于操作与沟通,但可能掩盖企业间差异,并削弱企业继续减排的边际激励。因此报告倾向于混合方案,即允许企业在满足严格MRV要求的前提下选择实际成本法,否则默认适用平均碳价法。需要指出的是,该报告的目的不是直接给出唯一方案,而是为欧委会后续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技术规则奠定基础。

依据企业或设施实际缴纳碳成本
以生产国约束性碳定价机制为基础
个案精确,体现企业减排努力
宏观统计便于操作与沟通
MRV成本高昂
可能掩盖企业间差异
多品种分摊难度大
削弱企业继续减排的边际激励
满足严格MRV要求的企业可选
不满足条件时默认适用
实际成本法与平均碳价法对比
碳通通

EU ETS免费配额基准调整的演进

这组数据勾勒出EU ETS免费配额体系的规模与演进节奏。在第四阶段(2021—2030年),欧委会通过2019/331号授权条例确立了统一的免费配额分配规则,要求以安装层面详尽的数据收集为基础,在2021—2025年和2026—2030年两个子期分别更新全部54项产品基准值。

依据欧委会后续通过的基准值实施决定,2021—2025年间已有31项基准被下调,最大降幅达到24%,其余基准也在3—24%区间内调整,以反映技术进步和减排成本下降。与基准值更新并行的是,欧委会重新界定了2021—2030年的碳泄漏清单,共确定63个部门和子部门被视为存在显著碳泄漏风险,这些部门合计约占EU ETS工业排放的94%。在此基础上,CBAM的引入被明确定义为对传统免费配额碳泄漏防护机制的替代性安排,在CBAM覆盖的钢铁、水泥、化肥、铝、氢和电力等行业,自2026年起免费配额将按照既定路径逐步削减,并在2034年前后完全退出。

产品基准总数
54项
2021–2025下调
31项
覆盖行业
6个
碳泄漏清单
63个
清单工业排放占比
94%
CBAM免费配额退出年份
2034年
54项产品基准值与碳泄漏清单规模
碳通通

四方面应对建议的核心抓手

报告提出的四方面政策建议构成了一个综合应对体系,此处以六格形式呈现其核心抓手。

在碳市场建设层面,建议加快推动全国碳市场由强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结合十五五规划的前瞻性布局,适时研究并推行配额有偿分配比例的阶梯式提升方案,同时加速CCER市场扩容与提质,聚焦林业碳汇、甲烷利用及长期碳移除等高质量项目。在多边磋商层面,建议在UNFCCC框架下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利用中欧环境与气候高层对话等机制,推动生产国已付碳成本认可标准的科学化与公平化。

在公共服务层面,建议在重点口岸和重点行业建立CBAM报送、核查、原产地判定与反规避风险提示等综合服务窗口。在碳资产培育层面,建议牵头制定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技术方法学和登记制度,为未来可能实行的5%信用抵扣政策储备可用项目和可交易信用。此外,报告还建议建立跨部门CBAM应对与碳成本证明工作机制,统筹政策研究、规则对接、数据管理和企业服务等环节。

深化碳市场
推动总量控制转变,提升有偿配额比例
多边磋商
争取有效碳价对等认定,减少双重付出
公共服务
建立报送核查合规一体化支撑体系
动态跟踪
建立风险预警与情景测算机制
培育碳资产
对接巴黎协定第6条信用质量标准
跨部门机制
统筹政策—标准—数据—企业工作体系
CBAM综合应对体系四项建议
碳通通

数据解读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正式征收期起始日2026年1月1日执行摘要
实施细则发布日2025年12月17日执行摘要
国际碳信用预计最高抵扣比例5%第三章3.2
国际碳信用价格门槛50—60欧元附件3
CBAM免费配额完全退出年份2034年附件4
实质性误差门槛5%附件1
CBAM覆盖行业数6个附件4
CBAM制度关键时间与比例参数

这组数据集中呈现了CBAM制度运行的关键时间节点与比例参数。2025年12月17日细则发布与2026年1月1日征收期起始,构成了制度切换的两个标志性日期。国际碳信用方面,预计最高抵扣比例约为5%,准入信用价格不能低于50—60欧元,且将以长期碳移除项目为主,排除自愿市场旧版减排信用。 在核查环节,C(2025)8150确立了标准化的核查模板与5%的实质性误差门槛。在行业覆盖上,CBAM覆盖钢铁、水泥、化肥、铝、氢和电力等行业,自2026年起免费配额将按照既定路径逐步削减,并在2034年前后完全退出。这些参数共同决定了企业年度缴费负担的计算基础,任何一项调整都会直接影响出口成本。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产品基准值总数54项附件4
2021—2025年已下调基准数31项附件4
基准最大降幅24%附件4
基准调整区间下限3%附件4
碳泄漏清单部门数63个附件4
清单部门占工业排放比重94%附件4
第四阶段起止年份2021—2030年附件4
EU ETS免费配额体系关键数据

这组数据反映了EU ETS免费配额基准体系的调整幅度。在第四阶段(2021—2030年),全部54项产品基准值需在2021—2025年和2026—2030年两个子期分别更新。2021—2025年间已有31项基准被下调,最大降幅达到24%,其余基准也在3—24%区间内调整。 列入碳泄漏清单的63个部门和子部门合计约占EU ETS工业排放的94%,这些部门通常可以按照100%免费配额基准值获得免费配额,而其他部门的免费配额比例则自2026年逐步下降,到2030年前后基本退出。这一设计在保护贸易暴露型行业国际竞争力的同时,避免对整体减排路径造成扭曲。对出口企业而言,基准值的下调意味着CBAM证书数量的增加,准确预判下降幅度和时间表是成本管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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