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三部门: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2026年4月修订版)

2026-05-18 25 次浏览电力交易电力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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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修订的《山东电力市场规则(试行)》一共二十二章加八个附件,覆盖了从市场成员注册、中长期与现货交易组织、辅助服务、零售市场、计量结算,到市场力监管、信息披露、风险防控的全链条规则。对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与虚拟电厂等新型经营主体来说,这套规则直接决定了能不能入市、怎么报价、怎么结算。它到底改了什么、哪些条款与你有关?下面按规则自身的逻辑拆开来看。

核心判断

  • 山东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量、电力辅助服务和容量交易三大类。
  • 新型经营主体涵盖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智能微电网等。
  • 现货市场由日前市场、日内市场和实时市场构成,每15分钟为一个出清时段,全天96段。
  • 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功率暂定不低于5兆瓦,参与电能量市场持续充放时间不低于2小时。
  • 市场成员不得行使市场力、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串通报价、哄抬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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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份什么规则,管多大范围

第1.1条列出的制定依据多达十余项,从2015年的中发9号文,到2024年第20号令《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第18号令《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再到2025年的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和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这份规则实际上是把国家层面的多部基本规则在山东落地成一套可执行的操作细则。

第1.8条划定了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山东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的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以及与其相衔接的电力零售市场交易。也就是说,从批发到零售、从入市到退市,都在这份规则的管理半径之内。

哪些主体能进场,身份怎么定

第1.3条把市场成员分成三类: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经营主体这一栏除了传统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还专门列出了新型经营主体——储能企业、虚拟电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微电网等。

身份选择上有几条硬约束。第2.2.10条要求电力用户完成注册后必须选择以批发用户或零售用户身份参与市场,未选择的仍作为代理购电用户;第2.2.11条进一步明确直接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全部电量需通过批发或零售交易购买,但不得同时参加批发交易和零售交易。第2.2.9条还规定,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确立服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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