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东省能源局等四部门: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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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缺钱、缺技术、缺动力,怎么办?广东省刚刚给出了市场化的解法。2026年6月,省能源局、财政厅、住建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试行)》,自7月1日起试行3年。这份办法把能源费用托管、节能效益分享、节能量保证三种模式的操作规则一次讲清,从项目储备、采购、实施到资金、资产、激励全链条都有了明确说法。作为节能服务企业或公共机构能源管理者,你最需要关注哪些硬杠杠和实操要点?
核心判断
- 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由广东省能源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
-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包括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三类。
- 年能耗500吨标准煤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公共机构,宜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超过10年。
- 项目节省费用可统筹用于近零碳公共机构建设等后续节能工作支出。
脱水解读
四部门联合发文,合同能源管理有了省级操作规范
这份办法由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于2026年6月1日印发,6月10日在省能源局官网公布。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以及国管局等三部门《关于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见》等制定。
文件明确了适用范围、项目储备、采购、实施、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和激励等八个章节共二十七条。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3年,由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文件适用对象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各自适用场景不同
办法将合同能源管理分为三种主要类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及节能改造,托管范围可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费用,以及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和改造费用。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效益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比例分享,节能项目的设备投资款、安装调试费、技术服务费、合理利润等均以项目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由用能单位从节省的能源费用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保证型则是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率),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节能服务费;如果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率),差额部分相应费用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办法还给出了两个关键定义:项目能源基准是指用能单位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使用费用;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减少的能源消耗量或能源使用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