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管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和《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框架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

2026-06-23 17 次浏览能源产业政策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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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通通 · 脱水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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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想通过能源费用托管把能耗降下来、把费用控住,可真正落到合同上,条款怎么约定才既合规又不吃亏?这份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6月制定的《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给出了从订立依据到合同生效的全套条款框架。它不是一份直接签字的合同,而是一份供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参照使用的模板,大量关键内容留白待填。接下来我逐节梳理这份示范文本的核心结构、关键约定点和容易踩坑的地方。

核心判断

  • 这是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号GF-2026-2621。
  • 文本供公共机构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参照使用,可修改增删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节能降碳目标可设为预期性目标或核心履约目标,后者直接挂钩违约条款。
  • 项目节能降碳效果可依据《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JS/T 303—2026)进行核算。
  • 合同明确约定能源托管期内的经济效益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脱水解读

这份示范文本是什么、谁来用

这份文件的正式名称是《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编号GF-2026-2621,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6月联合制定。它的适用对象很明确:甲方是公共机构用能单位,乙方是节能服务公司,且乙方包括全部联合体成员单位。使用说明中特别提到,双方在使用前应仔细阅读全部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

但修改有边界。使用说明第二条划出了三条红线: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这意味着这份模板给的是框架和参考,具体条款需要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文本中大量使用“□”供双方协商选择,在空格处划“√”表示选定,未发生或不作约定的保留空格或划“×”。

能源费用托管到底托管什么

使用说明第五条给出了六个关键术语的定义。其中“能源费用托管”的定义最为核心: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集中供冷、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

这一定义明确了商业逻辑:甲方付的是基于能源基准确定的托管费,乙方赚的是通过管理和技术节约出来的差额。合同第4节对此有呼应,4.1条明确乙方享有通过托管节省费用的收益,承担实际能源资源费用超支的风险。此外,使用说明还特别划定了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事项,除水、电、燃气、蒸汽、热力等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发生的运维事项以外,不适用于其他未纳入托管范围的各类系统的运维事项或其他物业事项。

项目概况与节能降碳目标怎么定

合同第2节“项目概况”是整个合同的基础。2.1条列出托管范围的可选项,包括电费、蒸汽费、燃气费、水费、热力费,以及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的运维费和其他项,逐项由双方具体约定。2.2条要求明确项目托管地点、区域、设备、服务的边界范围。

2.3条是节能降碳目标的约定条款。双方可选择的指标类型包括节能量、节能率、降低碳排放量及其他。值得注意的是,每个目标后面都跟着一个选择框:该目标为预期性目标还是核心履约目标。这一区分直接影响违约责任的触发条件,因为第7.4条明确,乙方未能达到2.3约定的核心履约目标时,应按照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碳排放量的核算依据也在此约定,可选择按照《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JS/T 303—2026)或按照其他方式计算。

投资、设备归属与资产管理

项目投资方面,2.4条将项目总投资定性为“依据乙方投标书确定的预期性投资”,并写明实际投资规模上限由乙方自行控制,能源托管期内的经济效益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2.4.1条还给出了是否设定最低投资额作为核心履约目标的选择权。

资产管理的规定集中在3.8条,权属划分十分清晰:甲方原有设备全部归甲方所有;能源托管期内,乙方新增设备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权;能源托管期结束且甲方付清所有款项后,乙方新增设备归甲方所有。3.8.2条对乙方新增设备设置了限制:乙方应确保新增设备不被抵押、扣押或查封,也不得对外转让或转移,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替换设备并赔偿损失。3.8.3条还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定天数内,双方对甲方原有设备进行现场盘点并签字确认。托管期满后的移交义务也有详细安排,3.8.4条列明乙方应无偿移交的资产范围,包括新增设备以及各类管理档案、物料、工具、图纸资料等,3.8.5条要求一并移交项目运行资料、知识产权许可等,全部手续完成后双方签署托管移交确认书。

费用计算、奖惩与结算支付

合同第4节规范了费用计算的全流程。4.2条约定托管费用为暂估价,实际托管费用在能源基准基础上按照乙方投标价计算,且要依据4.3约定的奖惩方式进行调整。值得关注的是据实结算的安排:4.2.1条允许双方约定单独安装计量表具、据实结算的费用项目。

能源价格和托管量的调整机制也有明确规定。4.2.2条约定能源基准中托管量的后续调整,可选择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 301-2024)附件中的《能源费用托管合同调整规则指引》,或另行约定其他方式。4.2.3条给出能源结算价格的四种选择:基准期能源价格、固定能源价格、能源托管期内实时能源价格、加权平均能源价格。4.2.4条还要求约定能源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的调整方法和触发条件。4.2.5条则是一个保护性条款:

在托管量和能源结算价格调整期间,不得因调整幅度未确认而迟延支付原托管费用

。4.4条约定托管费用结算周期可按年度、季度或月结算。4.5条还涉及是否由乙方代缴水费、电费等能源资源费用的选择。

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第5节列出甲乙双方各15项左右的权利义务。甲方的义务集中在配合层面:提供资料数据、组织办理政府许可与备案审批、协助申请优惠政策、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督导物业管理单位配合乙方执行节能运行策略等。乙方的义务则偏向执行层面:按时保质完成方案设计、改造、运营及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正常安全运行。5.2.7条还要求乙方对设备操作、维护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若干年。

违约责任的设定颇具细节。7.1条规定甲方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几的比例计算。7.4条明确,除不可抗力、甲方原因外,乙方未能按约定时间和要求达到2.3约定的核心履约目标时,应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7.7条则规定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这些条款为项目执行中的风险分配提供了明确的合同依据。

合同变更解除、保密与争议解决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规定在第6节。6.1条写明,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应当变更或者终止合同。6.4条特别关注提前解除时的设备处理:如乙方已完成或部分完成节能改造并通过验收,双方需约定乙方新增设备的处理方式和补偿方式。

第8节涵盖了合同的生效与兜底条款。保密方面,8.1条将双方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财务、技术、经营等信息均列为商业秘密,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泄露或允许第三方使用,但甲方依法负有公开、报备、披露职责的情形除外。8.2条则单独强调了对国家秘密的严格保护要求。8.5条对不可抗力做了界定:不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不包括项目所在地气温变化或能源结算价格调整的事实。争议解决提供诉讼和仲裁两种路径供选择。8.10条明确了合同附件及联合体协议等文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要求约定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

图说解读

合同从订立到移交的全生命周期

从合同签订到托管期满移交,这份示范文本构建了一条完整的项目管理链路。起点是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接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托管范围、节能降碳目标和能源基准。改造阶段有明确的时间约束:乙方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约定月数内完成集中节能改造。

改造完成后进入验收环节,验收报告需载明设备质量、安装工艺、服务内容、运行状况和节能目标是否实现等内容。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可拒付相应款项直至解除合同。验收合格后进入运行管理阶段,直到托管期满完成资产清点和移交。整条链路环环相扣,每个节点都有对应的合同条款约束。

签订前
政府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
合同签订
约定托管范围、目标与能源基准
签订之日起若干月
完成集中节能改造
改造完成
启动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验收合格后
进入运行管理阶段
托管期满
清点资产并完成移交
合同全生命周期关键节点
碳通通

托管范围的可选项

合同2.1条以勾选清单的形式列出托管范围。能源品种涵盖电费、蒸汽费、燃气费、水费、热力费五类,此外还可以勾选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的运维费,以及“其他”这一兜底选项。每一项后面都留有空白位置供双方具体约定。

这张清单的设计逻辑很直观: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无外乎电、水、气、热这几类,托管范围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能源基准设定和托管费用计算。选择哪些能源品种纳入托管,以及是否将运维费一并纳入,是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首先协商确定的事项。

电费
托管范围内的用电费用
水费
托管范围内的用水费用
燃气费
托管范围内的燃气费用
蒸汽费
托管范围内的蒸汽费用
热力费
托管范围内的热力费用
运维费
纳入托管范围的能源资源系统运维费
能源费用托管范围选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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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碳目标的三种类型

合同2.3条给出了三种可供选择的节能降碳目标类型:节能量、节能率和降低碳排放量。这三种目标分别从绝对量、相对比例和碳排放三个维度衡量项目的节能效果,双方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其中一项或多项。

每种目标后面都设有一个关键选择框:该目标属于预期性目标还是核心履约目标。这一区分在合同第7.4条中有明确对应的违约后果——乙方未能达到核心履约目标时,需要按照约定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碳排放量的核算依据也可以在此约定,可选择按照《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JS/T 303—2026)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节能量
以绝对量约定的节能目标,可设预期性或核心履约
节能率
以百分比约定的节能目标,可设预期性或核心履约
降低碳排放量
按JS/T 303—2026等核算,可设预期性或核心履约
三类节能量化目标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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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权属的阶段性变化

合同中资产管理条款对乙方新增设备的权属做了清清楚楚的安排。在能源托管期内,乙方新增设备归乙方所有,甲方享有使用权,但乙方必须确保这些设备不被抵押、扣押或查封,也不得对外转让或转移,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替换设备并赔偿损失。

托管期结束且甲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乙方新增设备归甲方所有。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同时一并移交各类管理档案、物料、工具、图纸资料以及项目运行资料和知识产权许可等。所有移交内容都应有清单并由甲方签收,全部手续完成后甲乙双方签署托管移交确认书。这种分段归属的设计,兼顾了乙方在托管期内的资产权益和甲方在托管期满后的资产完整。

托管期内归乙方所有
托管期满归甲方所有
甲方享有使用权
乙方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乙方不得抵押或转让
乙方无偿移交设备和档案
乙方新增设备所有权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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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价格与托管量的双重调整机制

合同在费用计算上设计了一条灵活的调整路径。起点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能源基准和能源结算价格类型,4.2.3条提供了基准期能源价格、固定能源价格、实时能源价格和加权平均能源价格四种选择。当托管量或能源价格需要调整时,4.2.2条允许选择执行《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 301-2024)附件中的《能源费用托管合同调整规则指引》或者另行约定。

4.2.4条要求双方事先约定能源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的调整方法和触发条件。值得注意的是,4.2.5条设置了一条保护性规则:在调整期间,不得因调整幅度未确认而迟延支付原托管费用。这一条避免了调整谈判期间付款停滞的风险,保障了乙方的正常现金流。

合同约定能源基准和结算价格类型
选择调整规则指引或另行约定
能源价格变化超阈值触发调整
双方协商确认调整幅度
调整期间仍须按时支付原托管费
托管量和能源价格的调整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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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路径

验收环节是合同执行中的重要关卡。根据3.4条,达到验收条件后由约定主体按照约定标准和方式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应形成验收报告,载明设备质量、安装工艺、服务内容、运行状况、改造节能目标是否实现以及验收时间等内容。

如果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当自验收不合格之日书面通知乙方,说明具体不合格事项,并要求乙方在约定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如果乙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解除合同,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这一闭环设计让验收环节有了明确的纠错机制和退出通道,保障了甲方的项目质量要求。

达到验收条件启动验收
形成验收报告
不合格则书面通知乙方
限期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
仍不合格甲方可拒付或解约
验收环节的整改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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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规则

合同第7节对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做了分层设计。甲方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两类:迟延支付款项的按日计付违约金,违反其他非付款义务的限期纠正或补救,逾期未改且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需赔偿损失并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乙方的违约情形同样分为两类:一是未能达到核心履约目标,直接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二是违反其他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整改不达标的需赔偿实际损失并继续履约。此外,7.7条设置了一条通用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这条规则要求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不能放任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将无法获得赔偿。

违约情形
责任方
合同依据
迟延支付款项
甲方
按每日万分之约定比例支付违约金(7.1条)
违反非付款义务
甲方
限期纠正,逾期赔偿损失并继续履约(7.2条)
未达核心履约目标
乙方
按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7.4条)
违反其他义务
乙方
限期整改,逾期赔偿实际损失并继续履约(7.5条)
主要违约情形与对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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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碳管理的关键数据参照

这份示范文本在碳排放核算和托管实施方面援引了两项关键规范。一是《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JS/T 303—2026),合同2.3条允许双方约定按照该指南计算降低碳排放量目标。二是《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JS/T 301-2024),其附件中的《能源费用托管合同调整规则指引》可作为能源基准中托管量后续调整的执行依据。

这两项规范的引入意味着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不再只是一个费用管理问题,而是与碳排放核算体系直接挂钩。合同示范文本的编号GF-2026-2621以及2026年6月的制定时间,也说明这是一份面向当前管理需求的新版文本。

GF-2026-2621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编号
2026
制定年份
2026年6月制定
303号
碳排放核算依据
JS/T 303—2026
301
实施规程编号
JS/T 301-2024
合同涉及的核心规范与期间
碳通通

数据解读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文本编号GF-2026-2621封面
制定年份2026年6月封面
制定单位2家封面
合同正文节数8节目录至第8节
术语定义条数6项使用说明第五条
合同示范文本基本信息

这份示范文本由两家单位联合制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编号为GF-2026-2621,制定时间为2026年6月。两个部门的联合制定说明这份文本同时涉及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和市场交易规范两个维度。 使用说明第五条集中定义了六个术语:合同能源管理、能源费用托管、能源托管费用、能源托管期、乙方新增设备和甲方原有设备。这六个术语构成理解整份合同的基础,后续条款中的权利义务、费用计算、资产管理等内容都建立在这些定义之上。合同正文分为8节,从订立依据、项目概况、项目实施与运营、费用计算与支付,一直到合同生效及其他,结构覆盖了项目全流程。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碳排放核算指南编号JS/T 303—2026第2.3条
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编号JS/T 301-2024第4.2.2条
合同调整规则指引1份附件第4.2.2条
合同涉及的两项技术规范

合同在关键条款中援引了两项技术规范。JS/T 303—2026《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指南》出现在第2.3条,作为降低碳排放量目标的核算依据选项。JS/T 301-2024《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实施规程》出现在第4.2.2条,其附件《能源费用托管合同调整规则指引》可作为能源基准中托管量后续调整的执行依据。 这两个援引点分别对应合同的两个核心环节:目标设定和费用调整。用标准化的核算指南来确定碳排放目标,用统一的操作规程来指导托管量调整,有助于减少甲乙双方在关键条款上的分歧和谈判成本。

附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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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县(区)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框架协议(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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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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