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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通知,更新了发电设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核查技术指南的技术要求,适用于2026年度起的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两份文件的技术规范编号也随之公布。对于发电企业来说,已经报送的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月度信息化存证将被平台统一修改,这意味着企业此前按旧要求填报的内容可能面临调整。本次更新究竟改了哪些地方、企业接下来该做什么,值得关注。
核心判断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文更新发电设施核算报告与核查两项指南的技术要求。
- 新要求适用于2026年度起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企业的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
- 已报送的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月度存证由平台集中统一修改。
- 更新后的两份技术规范编号分别为CETS-AG-01.01-V04-2026与CETS-VG-01.01-V02-2026。
- 通知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主要电力集团等单位。
脱水解读
一份通知,两项指南同步更新
这份文件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文号为环办气候函〔2026〕237号。通知的落款日期是2026年6月23日,生成日期为2026年6月29日。
从名称就能看出,这次动的不是一份文件,而是发电行业碳管理的两本"操作手册":一本管企业怎么算、怎么报,一本管核查机构怎么查。两项工作同时更新,说明核算口径与核查口径需要配套调整。通知正文很简短,只交代更新的事实和适用范围,具体改了哪些内容放在两份附件里。
适用时间与范围:从2026年度算起
通知明确了适用范围:本技术要求更新适用于自2026年度起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这里有两个关键限定,一是"2026年度起",二是"发电行业"。
发电行业是全国碳市场首批纳入的行业,其数据质量直接影响配额分配与履约的公平性。把适用起点定在2026年度,意味着2025年度及以前的核算报告与核查仍按原有要求执行,企业不需要回溯调整历史数据。对发电企业而言,需要关注的是2026年度这一整年的数据口径要切换到新要求上。
已报材料由平台统一修改
通知中一条容易被忽略的信息是:对于已报送的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月度信息化存证,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将集中统一修改。
这解决了一个现实问题——如果企业已经按旧要求填报了2026年度的质量控制方案和前期月度存证,按理说需要自行撤回重报,但通知给出的是平台统一修改的方案。通知要求具体操作方法可登录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账户查阅,并给出了平台网址。企业不用自己逐条改动,但也应登录账户核对修改结果是否与实际生产情况一致。
两份技术规范的编号与版本
通知末尾列出了更新后文件的规范编号:《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为CETS-AG-01.01-V04-2026,《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为CETS-VG-01.01-V02-2026。
编号中的V04和V02代表版本号,核算指南已迭代到第4版,核查指南迭代到第2版。这种编号方式便于企业在管理平台上准确对应所依据的文件版本,也便于核查机构在报告中引用正确的技术规范。企业在内部制度文件、数据台账中引用指南时,应注意同步更新到新版本编号。
抄送范围透露的协同格局
通知的抄送单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及华能、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大唐、华电、国家电力投资集团等主要发电集团,还包括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环境规划院、信息中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以及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
发电行业碳核算涉及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发电央企和碳市场基础设施机构等多方。这一抄送范围说明,技术要求更新不是生态环境部单一部门的动作,而是需要能源统计口径、电力行业管理、碳市场登记交易等环节相互衔接。
企业接下来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件是获取附件。通知正文只发布更新的事实,两项指南的具体技术要求更新内容在附件1和附件2中,企业应取得附件后逐条比对现行做法。
第二件是登录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查阅集中统一修改的操作方法,核对本企业已报送的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月度信息化存证被修改后的状态。
第三件是内部宣贯。核算与核查两项要求同步变化,企业负责数据填报的部门与配合核查的部门需要一起对照新版本编号的技术规范,确认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和存证要求是否仍然满足。
图说解读
通知核心信息一览
这组关键信息把通知的骨架交代清楚:发文机关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号环办气候函〔2026〕237号,落款2026年6月23日。
适用的起点是2026年度,对象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企业。本次更新的是两份指南,一份管核算与报告,一份管核查。抓住发文机关、适用年度、更新文件数这三个要素,就能判断自己是否在受影响范围内。
两份指南的双线结构
发电行业的碳数据管理是两条线:企业一侧按核算与报告指南组织数据、编制报告;核查机构一侧按核查技术指南开展核查、出具结论。两条线互为参照,核算口径变了,核查的检查点通常也要跟着变。
从版本号看,核算与报告指南更新到V04,核查技术指南更新到V02,说明核算侧经过的修订次数更多。企业在引用依据时,应分别写明两条线各自的规范编号与版本,避免笼统写成"按最新指南执行"。
受影响主体的责任分工
这张流程条呈现的是从发文到核查的工作链条。起点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通知,随后企业需要对照两份附件调整自身的核算与报告做法。
中间有一环是企业不能忽略的: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将集中统一修改已报送的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月度信息化存证,企业要做的是登录平台核对,而不是自行撤回重报。链条的末端落在核查环节,核查机构将按更新后的核查技术指南开展工作。企业把这条链条走完整,才算真正完成本轮技术要求切换。
发布与适用时间节点
把通知中的时间点排开,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脉络:6月23日落款、6月29日生成,随后向社会公开。新要求的适用起点是2026年度,覆盖当年度的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2026年度已经过半,企业此前报送到平台的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和月度存证是按旧要求形成的,所以通知专门安排了平台集中统一修改这一环节。时间上的错位正是平台统一修改这一安排存在的原因。
抄送单位反映的多方协同
从抄送名单看,这份通知覆盖了五类以上主体:各省区市生态环境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是执行落实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是能源与统计口径的协同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是行业协会。
五家发电央企出现在抄送名单中,与其下属电厂数量多、排放量大直接相关。部属技术单位和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被抄送,则是为了保证技术口径与登记交易环节衔接一致。抄送范围本身就是一张协同关系的说明书。
两项技术规范版本号
通知末尾直接给出了两份文件的完整规范编号,核算与报告指南对应CETS-AG-01.01-V04-2026,核查技术指南对应CETS-VG-01.01-V02-2026。
编号前缀AG、VG区分了核算与核查两类技术规范,版本号V04、V02则说明各自迭代的深度不同。企业在数据台账、内部管理制度和第三方核查资料中引用指南时,应使用这两个完整编号,确保依据可追溯。
数据解读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文号 | 环办气候函〔2026〕237号 | 第1页标题栏 | |
| 发布机关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 第1页标题栏 | |
| 生成日期 | 2026-06-29 | 第1页标题栏 | |
| 落款日期 | 2026年6月23日 | 第1页正文 | |
| 适用起始年度 | 2026 | 年度 | 第1页正文 |
| 附件数量 | 2 | 个 | 第1页正文 |
这一组数据把通知的形式要素集中列出:文号、发布机关、生成日期、落款日期、适用起始年度和附件数量。文号中的"气候函"表明这属于应对气候变化司局层面的函件,发布机关是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生成日期是2026年6月29日,落款日期是2026年6月23日,两者相隔数日,属于政府文件常见的流程时间差。附件为两份指南的技术要求更新内容。这些要素是企业归档、检索和在内部文件中正确引用本次更新时的基本信息。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核算与报告指南 | CETS-AG-01.01-V04-2026 | 第1页规范编号说明 | |
| 核查技术指南 | CETS-VG-01.01-V02-2026 | 第1页规范编号说明 | |
| 核算指南版本 | V04 | 第1页规范编号说明 | |
| 核查指南版本 | V02 | 第1页规范编号说明 |
两份技术规范的编号结构与版本号在这组数据中一目了然。编号中的AG与VG是核算与核查两类规范的标识,01.01为具体规范序号,V04和V02为版本号,2026为版本年份。 同一套编号体系下的不同版本,能让企业、核查机构和管理平台对"依据哪一版"形成一致认知。企业在新版指南下发后,应及时替换内部文件中的旧编号,避免出现报告引用版本与实际执行版本不一致的情况。
附件资料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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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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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技术要求更新内容
pdf 文件 · 260.0 KB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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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关于更新《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有关技术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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