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2026-10-26 14 次浏览
一键生成知识图谱将跳转 Carbon Harness 生成可视化解读与知识图谱导出解读
碳通通 · 脱水解读

9 分钟理解报告 · 全文 12 页 · 解读 2298 字 · 8 张图 · 16 个数据点

2026年12月1日起,一份覆盖电煤、电力、天然气三大品种的中长期合同管理新规将正式施行。对于煤炭生产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燃气企业以及管网运营企业而言,这份文件直接划定了“谁必须签、签多少、怎么定价、违约怎么办”的边界。它不只是合同文本的规范,更是一套将民生用能底线、市场协商机制与政府监管责任捆绑在一起的操作框架。你的企业是否在必须签约的主体范围内?签约量、价格机制、履约约束又有哪些硬性要求?下面逐章拆解。

核心判断

  • 办法将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保供中长期合同统一纳入管理,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 电煤合同原则上期限1年及以上,价格按港口“基准价+浮动价”或产地月度调整机制签订。
  • 电力合同分跨省跨区和省内两类,涉及国家能源战略的跨省跨区电量须1年及以上全额签约。
  • 天然气民生用气合同气量应全额覆盖保供区域民生需求量,非民生用气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
  • 未按时签约、不符合签约量或价格机制要求的,地方能源保供部门可责令改正、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

脱水解读

三类合同统一立规,民生优先贯穿始终

办法第二条明确,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是电煤、电力、天然气三类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统称,第三条将境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监管全部纳入适用范围。这意味着此前分散在不同品种、不同环节的管理要求,被整合进一部统一规则。

第四条给出三项基本原则:民生优先、兜牢民生用能底线;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稳定供应基本盘;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防范能源供应风险。这三条原则在后续章节中反复落地,比如天然气民生用气全额覆盖、电煤严禁倒卖转卖、电力合同比例与现货市场衔接等,都是原则的具体化。

能源企业负有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的责任,供需各方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协商或交易,依法依规签订并履行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承担社会责任。

这一条把保供责任同时压给供需双方,铁路、电网、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则承担运输或输送服务保障义务。

电煤合同:谁必须签、签多少、怎么定价

第八条划定了电煤合同的强制签约主体:供应方主要包括在产煤炭生产企业及其关联煤炭销售企业;需求方主要包括统调公用燃煤发电企业和承担民生供电供暖任务的燃煤发电供热企业及其关联燃料采购企业。集中供暖区域民生燃煤供暖企业被鼓励签约。

签约量方面,第十条要求各省级区域、中央企业集团所辖需求方签订的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总量,应达到本地区(集团)需求总量的一定比例;第十一条进一步要求资源保障总量原则上覆盖需求总量,煤炭生产企业须按保障数量足额落实资源,未签约的剩余资源可用于应急保供和煤炭储备。

价格机制上,第十二条区分两种情形:以港口价格计算的合同按“基准价+浮动价”机制签订;以产地价格计算的合同应建立价格月度调整机制。第十四条明确月度履约量应总体保持均衡稳定,严禁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项下的煤炭资源。

电力合同:跨省跨区与省内分类施策

第十七条将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定义为通过现有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签订、明确电力曲线和价格机制、包括年度和月度及月内多日时间周期的交易合同,并按交易范围分为跨省跨区和省内两类。供应方主要包括能够有效支撑电力保供的相关发电企业,需求方主要包括参与电力批发市场的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可签订代理购电合同履行需求方责任。

第二十条对涉及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跨省跨区电量提出硬要求:应当通过1年及以上合同全额签约。第二十一条明确跨省跨区合同价格由送电方与受电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协商确定,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核准前,双方应按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原则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

省内合同方面,第二十三条要求签约量达到供需双方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一定比例,比例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电源出力可靠性、新能源消纳需要、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统筹确定;第二十四条明确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鼓励建立与供需、用户承受力、燃料成本关联的浮动机制,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

天然气合同:民生全额覆盖,非民生自主协商

第二十八条将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定义为期限1年及以上、气量和价格机制符合要求、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的购销合同,鼓励签订多年合同并建立有效的合同量价机制。供应方主要包括生产、进口天然气并对外销售的企业及天然气贸易企业,需求方主要包括由供应方直接供应的燃气企业、燃气发电企业和其他工商业企业。

第三十一条对签约量实行分类管理:民生用气方面,负有民生保供责任的需求方与供应方签订的合同气量,应当全额覆盖其负责保供区域的民生用气需求量;非民生用气合同气量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协商确定。办法还详细界定了民生用气的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生活及采暖用气,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用气等。

价格方面,第三十二条要求供应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协商确定供气价格,合同签订前应征求需求方意见,价格变动应说明原因;门站价格原则上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供暖季可在市场调节价项下增加调峰价格。不得按市场调节价销售政府指导价资源。

履约约束与变更转让:有弹性但有底线

三类合同都设置了履约约束和变更转让条款。电煤方面,第十四条要求月度履约量总体均衡稳定,省级能源保供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履约监管和激励约束机制;第十五条允许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涉及铁路运输的需与铁路运输企业衔接。

电力方面,第二十六条允许供应方、需求方通过市场化方式将未履行的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相关权责一并转让,或允许供应方采购其他主体电量履约;鼓励在长期送电协议中事先明确合同调整机制。

天然气方面,第三十四条要求合同设置清晰合理、权责对等的履行约束条款及特殊情形下的豁免条款,供需双方通过合同条款约定调峰责任划分,鼓励约定非居民可中断气量,对于已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的非居民可中断气量,相关地方不得干预供需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三十七条特别强调,供应方不得单方面停止承担民生用气保障的责任。

监管与责任:签约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第五章集中规定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列举了地方能源保供部门的六种追责情形,包括未完成本地区煤源保障要求、未落实跨省跨区和省内电量签约比例要求、未足量落实本地区民生用气、未按时组织完成合同签订、未有效落实履约监管责任等。

第三十九条对能源供应方、需求方列出六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能源保供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能源保供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这些情形包括未按时完成合同签订、不符合签约量要求、不符合价格机制要求、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电煤合同项下煤炭资源等。

第四十二条明确,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视情纳入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指出,相关地区和企业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可作为国有企业综合评价和考核、煤炭先进产能释放、跨省跨区送电安排、铁路运力保障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争议解决方面,第四十一条规定可协商、可请地方能源保供部门协调、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也可提起诉讼或仲裁。

图说解读

三类合同覆盖范围一览

三类合同在签约主体、期限要求和签约量规则上各有侧重。电煤合同聚焦煤炭生产企业与统调公用燃煤发电、民生供热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原则上期限1年及以上;电力合同通过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签订,按跨省跨区和省内分类管理;天然气合同覆盖生产进口销售企业与燃气企业、燃气发电企业等用户,民生用气合同气量须全额覆盖保供区域需求量。

三者的共同点是都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都要求合同包含数量和价格机制等核心条款,都对履约和变更设置了约束规则。差异在于电力合同还涉及电力曲线和交易周期,天然气合同则对民生和非民生用气实行分类签约管理。

电煤合同
在产煤企与统调燃煤发电、民生供热企业签,期限1年及以上
电力合同
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批发用户签,分跨省跨区和省内
天然气合同
生产进口销售企业与燃气、发电、工商业用户签,民生全额覆盖
电煤、电力、天然气合同要点对照
碳通通

电煤合同价格机制分两类

第十二条对电煤合同价格机制做了二分处理:以港口价格计算的合同,按“基准价+浮动价”机制签订;以产地价格计算的合同,建立价格月度调整机制。两种机制都要求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合理区间范围内协商确定,并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这一安排意味着不同运输和结算方式的电煤合同适用不同的价格形成路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合同计价方式对应选择定价机制,不能混用。对于同时涉及港口和产地结算的企业,还应注意两类合同在价格调整频率和依据上的差异。

港口价格计算:基准价+浮动价
产地价格计算:价格月度调整机制
适用于以港口价格结算的合同
适用于以产地价格结算的合同
价格须在合理区间内协商确定
调整机制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港口价合同与产地价合同的定价规则
碳通通

电力合同签约要求分层

电力合同的签约要求按交易范围和市场主体分层设置。最顶层是跨省跨区合同,第二十条明确涉及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跨省跨区电量应当通过1年及以上合同全额签约,这是硬性约束。中间层是省内合同,第二十三条要求签约量达到供需双方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地方根据供需形势、电源出力可靠性、新能源消纳需要等因素统筹确定。

最底层是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企业,第二十三条同时要求其中长期合同比例应当达到能源保供相关要求。三层要求叠加,意味着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在不同交易范围和市场形态下都面临签约比例约束。

跨省跨区合同
涉及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电量须1年及以上全额签约
省内合同
签约量达到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一定比例
现货市场参与企业
中长期合同比例应达到能源保供相关要求
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签约层次
碳通通

天然气民生用气签约分类

第三十一条对天然气合同签约量实行分类管理,民生用气和非民生用气走两条不同的规则线。民生用气方面,负有民生保供责任的需求方与供应方签订的合同气量,应当全额覆盖其负责保供区域的民生用气需求量,没有协商余地。办法还详细列举了民生用气的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生活及采暖用气,集中供热企业供暖用气,公交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用气等。

非民生用气方面,合同气量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协商确定,政府不做全额覆盖要求。第三十七条进一步强化民生保障底线,要求供应方保持与涉及民生用气需求方的供需关系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单方面停止承担民生用气保障的责任。

民生用气:全额覆盖保供区域需求量
非民生用气:供需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包括居民生活、公共服务机构、供暖、公交等
根据市场情况协商气量
供应方不得单方面停止民生保供责任
合同气量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余缺调剂
民生用气与非民生用气签约规则
碳通通

合同管理全流程关键节点

从合同签订到违约处置,办法设置了一条完整的管理链条。签订前,供需双方按市场化方式协商数量与价格机制,省级能源保供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集团督促签约主体完成签订;签订环节允许直接签订,直接签订确有困难的可通过煤炭贸易企业等第三方签订,但地方能源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履行环节要求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电煤合同月度履约量总体均衡稳定。变更环节允许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涉及铁路运输的需与铁路运输企业做好衔接。违约处置环节,第三十九条列出六种情形,地方能源保供部门可责令改正、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责。第四十二条还将签约履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合同签订前
供需双方按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数量与价格机制
合同签订
直接签订或经第三方签订,地方能源部门督促完成
合同履行
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月度履约量保持均衡稳定
合同变更
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涉及运输需与运输企业衔接
违约处置
责令改正、约谈、警告、通报批评,严重者追责
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关键节点
碳通通

地方能源部门六种追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针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能源保供工作的部门,列出六种追责情形:未完成本地区煤源保障要求、未落实跨省跨区和省内电量签约比例要求、未足量落实本地区民生用气、未按时组织完成合同签订工作、未有效落实履约监管责任、未有效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对能源保供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这份清单把地方能源保供部门的职责从“组织签约”延伸到“煤源保障、民生用气落实、履约监管”等结果性指标,意味着地方部门不仅要推动合同签得下来,还要对合同背后的资源保障和履约效果负责。

煤源保障
未完成本地区煤源保障要求
电量签约比例
未落实跨省跨区和省内电量签约比例要求
民生用气
未足量落实本地区民生用气
合同签订组织
未按时组织完成合同签订工作
履约监管
未有效落实履约监管责任
其他合同管理
未有效履行合同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地方能源保供部门追责情形清单
碳通通

供需双方违约情形与处置

第三十九条针对能源供应方和需求方列出六种违规情形:未按时完成合同签订、不符合签约量相关要求、不符合价格机制相关要求、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项下煤炭资源、未按办法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分两个层级:一般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能源保供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予以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能源保供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四十条还将追责范围延伸到电煤运输企业、电网企业、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未按相关服务合同提供运输或输送服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样依法追究责任。

未按时签约
未按时完成合同签订
签约量不足
不符合签约量相关要求
价格不合规
不符合价格机制相关要求
未全面履约
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倒卖转卖
倒卖、转卖、套取、挪用电煤合同煤炭资源
其他违规
未按办法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一
责令改正
处置方式二
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严重情形
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能源供应方与需求方违约情形
碳通通

签约履约情况的三类应用场景

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把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与六类应用场景挂钩:视情纳入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作为国有企业综合评价和考核、煤炭先进产能释放、跨省跨区送电安排、铁路运力保障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这意味着合同签约履约不再只是供需双方之间的民事事项,而是会影响企业在信用体系、国企考核、产能释放、送电安排和运力保障等多个维度的实际利益。对于煤炭生产企业而言,签约履约情况可能影响先进产能释放;对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而言,可能影响跨省跨区送电安排;对于所有相关企业而言,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是共同的约束。

信用记录
视情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失信惩戒
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国企考核
作为国有企业综合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参考
先进产能释放
作为煤炭先进产能释放的重要参考
跨省送电安排
作为跨省跨区送电安排的重要参考
铁路运力保障
作为铁路运力保障的重要参考
合同签约履约情况的应用去向
碳通通

数据解读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电煤合同期限1年及以上年第二章第七条
电力跨省跨区合同(涉及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电量)1年及以上年第三章第二十条
天然气合同期限1年及以上年第四章第二十八条
电煤合同资源保障总量覆盖要求原则上覆盖需求总量—第二章第十一条
天然气民生用气合同气量覆盖要求全额覆盖民生用气需求量—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三类合同核心期限与签约要求

三类合同在期限要求上保持一致,均要求1年及以上,其中电煤和天然气合同明确鼓励签订多年合同。这一期限设置与保供的稳定性目标直接相关,短期合同难以支撑资源的大规模提前落实和运输计划的长期安排。 签约量要求则因品种而异:电煤合同要求资源保障总量原则上覆盖需求总量,并保持合理充裕;电力跨省跨区合同对涉及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电量要求1年及以上全额签约;天然气民生用气合同要求全额覆盖保供区域民生用气需求量,非民生用气不做全额覆盖要求。企业需要按品种对应理解各自的签约量底线。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电煤港口价合同基准价+浮动价—第二章第十二条
电煤产地价合同价格月度调整机制—第二章第十二条
电力跨省跨区合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商确定—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电力省内合同市场交易形成,不得强制固定价格—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门站价格分类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天然气供暖季调峰价格可在市场调节价项下增加—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三类合同价格机制要点

价格机制是三类合同中最具差异化的部分。电煤合同按计价方式二分:港口价合同走“基准价+浮动价”,产地价合同走月度调整机制。电力合同则分跨省跨区和省内:跨省跨区合同价格由送受双方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协商确定,省内合同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且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 天然气合同价格要求供应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与需求方协商,门站价格原则上简化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类,供暖季可在市场调节价项下增加调峰价格。同时明确不得按市场调节价销售政府指导价资源。企业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根据品种和交易范围对应选择价格条款,避免机制错配。

指标数值单位出处
地方能源保供部门追责情形6种第五章第三十八条
能源供应方、需求方违规情形6种第五章第三十九条
运输/输送服务企业追责情形1类第五章第四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途径4种第五章第四十一条
签约履约情况应用场景6类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监管追责情形分布

第五章构建了覆盖地方主管部门、供需双方、运输输送企业的责任体系。地方能源保供部门有六种追责情形,集中在煤源保障、电量签约比例、民生用气落实、合同签订组织、履约监管和合同管理职责等方面;能源供应方和需求方有六种违规情形,集中在签约时限、签约量、价格机制、全面履约、倒卖转卖套取挪用和其他违规行为。 争议解决提供四条路径:协商解决、地方能源保供部门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导、诉讼或仲裁。签约履约情况的应用场景则有六类,包括信用记录、失信惩戒、国企考核、先进产能释放、跨省跨区送电安排和铁路运力保障。这套责任与应用体系把合同管理从签约环节延伸到履约结果和信用约束。

附件资料

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61023.pdf

pdf 文件 · 224.3 KB

附件来自原发布机构;如涉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下架。

关于本页内容

本页解读由 AI 依据报告原文辅助生成,经碳通通作者编辑整理,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把握文件要点,不代表原文件发布方的观点。受节选范围与理解差异所限,解读与图表可能与原文表述存在出入,也可能存在疏漏或不够准确之处,请以报告原文为准。如需核对,请查阅报告原文。附件资料均来自原发布机构或公开渠道,版权归原作者及发布机构所有,本页仅提供学习查阅便利;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