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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能供应链环节多、参与主体复杂,仅靠碳足迹核算与产品评价,难以保障绿色属性从生产端到消费端的连续传递。获标氢气与非获标氢气混合后,属性如何分配、数量如何核算、声明如何追溯?这份由美国环保协会支持、氢溯科技编写的指南,以“总量平衡”模型为重点,结合中国氢能产业特点,系统梳理了适用对象、边界界定、信息记录、信用账户与记账规则,为企业落地监管链提供了可操作的方法。
核心判断
- 氢气全生命周期排放取决于制氢能源与工艺,不能笼统视为“零碳能源”。
- 监管链模型本身不提供绿色属性核算依据,仅提供信息传递和保留的方法。
- DL/T 3015—2025已提出采用“总量平衡”监管链模型,适应共用设施与混合供应场景。
- 总量平衡平衡周期建议月度或季度,周期最长不超过连续三个月。
- 已随绿色氢气售出并转让的环境权益,不应再在CCER市场重复获利。
脱水解读
为什么氢能需要监管链
氢气在终端使用环节通常不直接排放二氧化碳,但其全生命周期排放取决于制氢能源、原料、工艺以及储运方式,因此不能笼统视为“零碳能源”。中国已将氢能纳入能源范畴,并发布《清洁低碳氢评价标准》(DL/T 3015—2025),为氢产品绿色低碳属性评价提供依据。
然而,氢能供应链往往涉及多来源混合、跨区域储运及向氨、甲醇等衍生产品的转换。生产商、储运企业、贸易商和终端用户之间若存在计量差异、记录缺失或声明权属不清,可能产生属性错配、超额分配和重复声明。仅依靠碳足迹核算与产品评价,难以保障生产端与消费端绿色属性的连续传递。因此,需要建立规范的数据记录与传递机制。
监管链正是连接产品评价与市场声明的制度工具。
它可采用来源单一、来源分离、受控混合、总量平衡和证书声明等模型,不同模型的核心差异在于实体产品与属性信息之间的关联强度、允许混合和重新分配的范围。
五类监管链模型怎么选
依据GB/T 43461—2023和ISO 22095,监管链可按实物与属性的关联强度划分为五类模型。来源单一保留特定来源身份;来源分离允许符合相同要求的不同来源材料混合,但与其他材料分开;受控混合按规定比例混合并在声明中体现该比例;总量平衡与证书声明则分别通过数量账户和独立属性凭证提供更灵活的追溯方式。
总量平衡允许不同规定特征的材料在受控系统中混合,依据合格投入及转换、损耗记录分配输出属性,确保可声明数量不超过可用合格数量,其声明不必等同于每批实物的实际组分比例。证书声明将属性凭证与实物流转分离,通过签发、转让及注销支持声明,但仍须有经核证的真实产量或活动支撑。两者均不允许无依据增加绿色属性。
燃料在储运过程中可能发生混合,同种燃料的不同来源批次混合后通常难以通过实物区分其可持续属性。在共用设施及多来源供应网络中,逐批物理隔离可能增加设施、物流和管理成本,因此有必要采用与氢能产业链特征相适应的监管链方式。是否适用及可支持何种声明,应由目标法规、认证体系或市场规则确定。
总量平衡在燃料领域的成熟经验
“总量平衡”模型在燃料领域应用广泛且已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第30条及实施条例(EU)2022/996第19条规定了总量平衡要求,燃料用于证明可持续性和温室气体减排合规时,应沿供应链保留批次、数量及属性信息。ISCC EU等经欧盟委员会认可的认证体系,可在其获认可范围内用于证明相应合规要求。
根据ISCC EU 203及203-02的相关规则,总量平衡可贯穿原料生产或收集、加工转换、燃料生产、贸易、仓储及最终供应等环节,并与产品认证共同支持可持续性声明。属性的灵活分配受产品组、工艺、混合条件和场址边界约束,不能在任意产品或无物理联系的场址之间转移。生物质与化石原料共加工时,须按适用方法确定各输出产品的生物基份额;可持续燃料与化石燃料混配时,应记录混配比例,可持续性证明仅覆盖合格份额。
在航空燃料领域,欧盟可持续性框架和国际民航组织CORSIA均要求保留合规供应链证据,可采用符合相应规则的物理隔离或总量平衡方法。CORSIA允许航空运营人通过使用CORSIA合格燃料申请相应减排量扣减,但燃料须经ICAO认可的认证体系认证,并保留从生产供应链至混配环节的追溯记录。航空运营人的声明须由购买、混配及相关核证记录支持,无须逐架飞机或逐个航班证明实物加注。
总量平衡的适用边界与信息记录
本指南以DL/T 3015—2025的评价要求为基础,将依据该标准完成评价、获得相应认证,且认证信息和碳足迹信息可追溯的氢气称为“获标氢气”;未满足上述条件的称为“非获标氢气”。所称“可持续属性”特指随获标氢气传递的认证标识和碳足迹信息,标识类别包含低碳氢、清洁氢、可再生氢三类。
总量平衡应以能够识别实物投入、产出和库存的场址或互联基础设施为基本边界。制氢装置、储罐、仓库及外部储存点原则上分别建立账户;同一场址存在多个法人主体时,各主体仍应独立记账。对于园区管网或公共氢气管网,可在注入点和提取点均具备可靠计量、相关主体处于统一规则和核查范围、且基础设施物理连通的条件下,将其视为一个总量平衡系统。
企业应建立贯穿氢气生产、储存、运输和交易各环节的信息记录与传递机制。表3-2列出的记录信息涵盖认证体系与凭证信息、产品及原料信息、数量与能源信息、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生产设施信息、交易与物流信息、监管链方法等七类。各环节应保留与其业务及认证范围相关的信息,确保属性传递可追溯、数量核算一致。
信用账户、平衡周期与记账规则
总量平衡允许具有不同绿色低碳属性的获标氢气相互混合,或与其他氢气进行物理混合。混合前各类氢气的绿色低碳属性信息应完整记录并保留。所有发生数量变化的监管链环节均应确定转换系数,组织应明确记录各环节的投入和产出,并在审核期间接受验证。换算系数按输出数量与投入数量之比计算,用于同类氢气数量转换。
本指南建议氢气生产、加工、贸易及储运企业采用月度或季度平衡周期,周期最长不超过连续三个月;适用认证规则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ISCC EU 203允许农业、林业生物质生产者及仅采购此类原料的第一收集点采用最长12个月周期,该例外不应直接套用于氢气生产或贸易企业。各主体应按认证范围、场址和属性类别分别记账。
信用账户中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赤字,平衡期末账户必须平衡或有合规结余。出现负余额时,应立即冻结受影响的声明并按适用规则报告、核查和整改。由于不可抗力出现赤字的情况,要求立即通知认证机构、提交证据并在下一平衡期补足,不能作为企业自动结转赤字的依据。平衡周期汇总账是总量平衡模型的核心控制表,企业应根据地点/设施、产品类型、平衡周期分别核算,不应以全公司合并口径进行核算。
五阶段建立监管链管理体系
企业可按照范围识别、制度建设、试运行、内部审核、认证与改进五个阶段,逐步建立监管链管理体系。范围识别阶段应成立管理小组,按照法律实体、经营场址、业务活动、经营设施、产品类型五个方面开展涉氢业务活动盘点,形成认证范围说明、场址和设施清单、计量点清单等输出文件。
制度建设阶段,最高管理者应批准监管链方针,任命具有相应权限的负责人并配置资源。制度文件体系可划分为监管链管理手册或总则、程序文件、岗位作业指导书、表单和记录模板四类。账簿应按获证主体、场址、产品属性类别建立主账户及必要的子账户,并同时覆盖获标与非获标产品。建议记录至少保存五年,法律法规、认证规则或合同要求更长的,从其规定。
试运行阶段应选择至少一个完整的月度或季度平衡周期,以实际业务数据为主,依次完成期初建账、合格投入登记、生产转换、损耗扣减、库存盘点、声明签发和终端核销。内部审核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全部认证范围的审核,并可采用文件审查、现场观察、数据复算和交易追溯等方式。认证通过后,企业仍应接受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并建立范围变更的事前评估机制。
分主体要求与机制衔接
指南将适用对象分为氢气生产企业、氢气供应链服务企业和氢气应用企业三大类。同一企业兼具多种业务角色的,应履行相应角色的全部责任;委托其他主体开展储运、加工或账户管理,不免除委托方对其产品声明真实性的责任。表3-8按生产供应商、加工转换商、第三方运输仓储企业、氢气贸易企业、供应链运营与聚合企业、管道运营商、数字交易平台、终端燃料使用者、原料使用者等角色,分别列明了业务场景、责任义务与应具备的能力。
在机制衔接方面,面向欧盟、日本、韩国等市场开展氢气产品进出口的企业,应根据产品类别、生产路径和最终用途,识别目标市场的认证、强制使用及减排机制要求。以欧盟市场为例,生产环节应区分技术路径:生物质制氢应核查原料来源及适用可持续性要求;按照RFNBO规则认定的电解水制氢,应核查电力来源,并根据直连供电或电网购电路径验证适用的额外性、时间和地域匹配条件。
与国内CCER衔接时,企业应核查项目电源和氢气产品的环境权益是否已通过其他机制转让或使用。
单纯完成碳足迹核算或取得认证,并不等同于已经转让环境权益,此类情况仍然可以参与CCER市场。
图说解读
五类监管链模型对比
监管链按实物与属性的关联强度划分为五类模型。来源单一保留特定来源身份,关联最强;来源分离允许符合相同要求的不同来源材料混合但与其他材料分开;受控混合按规定比例混合并在声明中体现比例。
总量平衡与证书声明提供更灵活的追溯方式。总量平衡通过数量账户分配属性,声明不必等同于每批实物的实际组分比例;证书声明将属性凭证与实物流转分离,但仍须有经核证的真实产量或活动支撑。不同模型的核心差异在于实体产品与属性信息之间的关联强度、允许混合和重新分配的范围。企业应根据目标法规、认证体系或市场规则选择适用模型。
监管链责任主体构成
指南将适用对象分为氢气生产企业、氢气供应链服务企业和氢气应用企业三类。生产企业包括通过水电解、生物质转化等工艺生产氢气的生产供应商,以及通过提纯、液化、介质转化等工艺形成特定品质氢气产品的加工转换商。
供应链服务企业涵盖第三方运输仓储、氢气贸易、供应链运营与聚合、管道或公共输氢设施运营、居间代理和数字交易平台运营等角色。应用企业则包括将氢气用于燃料电池发电、交通运输、工业燃烧的终端燃料使用企业,以及将氢气作为化学原料、还原剂或工艺介质用于合成氨、甲醇、炼化、钢铁冶炼的原料及工艺介质使用企业。同一企业兼具多种业务角色的,应履行相应角色的全部责任。
总量平衡五步管理流程
企业可按照范围识别、制度建设、试运行、内部审核、认证与改进五个阶段,逐步建立监管链管理体系。范围识别阶段需按法律实体、经营场址、业务活动、经营设施、产品类型五个方面盘点涉氢业务,输出认证边界说明、场址设施清单和计量点清单。
制度建设阶段设计治理职责、程序文件、账户和产品组、供应商控制及声明机制,输出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单。试运行阶段选择完整平衡周期,模拟投入、转换、库存、转移、声明和核销,输出试运行账簿和对账结果。
内部审核阶段开展独立交叉核验,识别负余额、缺证、损耗和转换系数等问题,输出内审报告和整改验证记录。认证与改进阶段接受第三方审核,关闭不符合项并对变更和绩效实施持续管理。五个阶段环环相扣,前一阶段的输出文件是后一阶段的工作基础。
平衡周期与余额控制规则
指南建议氢气生产、加工、贸易及储运企业采用月度或季度平衡周期,周期最长不超过连续三个月。适用认证规则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作为国际规则参考,ISCC EU 203允许农业、林业生物质生产者及仅采购此类原料的第一收集点采用最长12个月周期,但该例外不应直接套用于氢气生产或贸易企业。
信用账户中原则上不允许出现赤字,平衡期末账户必须平衡或有合规结余。出现负余额时,应立即冻结受影响的声明并按适用规则报告、核查和整改。不可抗力导致赤字的,要求立即通知认证机构、提交证据并在下一平衡期补足,不能作为企业自动结转赤字的依据。
企业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覆盖全部认证范围的内部审核,并在新工艺投产、场址或产品组变更、重大账实差异、上游证书失效等情形后实施专项审核。建议记录至少保存五年,法律法规、认证规则或合同要求更长的,从其规定。
分角色责任与能力要求
表3-8按角色汇总了总量平衡监管链中的主要业务场景、责任义务与应具备的能力。生产供应商需明确生产边界,核验原料和能源及其属性,记录产量和损耗,若氢气为终端产物形成初始批次记录和可持续声明。加工转换商需核验投入氢气或载氢介质的数量与属性,记录转化效率、能耗及损耗,防止投入与输出同时保留可转让属性。
第三方运输仓储企业需按委托方、批次或属性类别记录收发存,记录混合、放空、蒸发及其他损耗,向货主提供可核验数据。氢气贸易企业需核验供应商及属性证明,建立购入、销售和余额账户,将声明数量与实际交付及物权转移关联。管道运营商需记录各主体注入、提取、管存变化和损耗,明确设施边界、计量周期及差额处理。
同一企业兼具多种角色的,应结合实际业务履行相应要求。委托其他主体开展储运、加工或账户管理,不免除委托方对其产品声明真实性的责任。数字交易平台运营企业需核验主体身份与授权,完整记录交易、划转、撤销及核销状态,防止重复登记。
与CCER衔接的权益边界
现行CCER方法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CCER—01—004—V01)第2节第b项规定,项目自有的可再生能源电厂与终端氢制品,不得参与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用于实现可再生能源制氢产品强制使用等要求。
拟开发CCER项目的企业,应核查项目电源和氢气产品的环境权益是否已通过其他机制转让或使用。已取得绿色产品认证,并据此作为绿色氢气售出、向买方转让相应环境权益的产品,不应再就同一环境权益在CCER市场重复获利。企业应明确权益对象、归属、数量和用途,实施分账、扣减或退出。
单纯完成碳足迹核算或取得认证,并不等同于已经转让环境权益。对于开展碳足迹核算或产品认证但未通过环境权益转让而获利的情况,仍然可以参与CCER市场。企业不得通过另设账户、变更申报主体或重复使用认证资料规避相关限制。
数据解读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范围识别 | 识别角色、法人、场址、设施、输入输出、计量点 | 任务 | 表3-6 |
| 制度建设 | 设计治理职责、程序文件、账户和产品组 | 任务 | 表3-6 |
| 开展试运行 | 选择完整平衡周期,模拟投入、转换、库存、转移 | 任务 | 表3-6 |
| 内部审核 | 开展独立交叉核验,识别负余额、缺证等问题 | 任务 | 表3-6 |
| 认证与改进 | 接受第三方审核,关闭不符合项并持续管理 | 任务 | 表3-6 |
| 范围识别输出 | 认证边界说明、边界图及控制投入与输出产品清单 | 输出文件 | 表3-6 |
| 制度建设输出 |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单 | 输出文件 | 表3-6 |
| 试运行输出 | 试运行账簿、对账结果和问题清单 | 输出文件 | 表3-6 |
| 内部审核输出 | 内审报告、不符合项及整改验证记录 | 输出文件 | 表3-6 |
| 认证与改进输出 | 认证证书、监督计划、管理评审和改进记录 | 输出文件 | 表3-6 |
表3-6将企业监管链管理方案分为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明确了主要任务和输出文件。范围识别阶段的核心是盘点涉氢业务活动并形成认证边界说明、场址设施清单、计量点清单等;制度建设阶段侧重治理职责、程序文件、账户和产品组设计,输出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 试运行阶段要求选择完整平衡周期,模拟投入、转换、库存、转移、声明和核销,输出试运行账簿、对账结果和问题清单。内部审核阶段需开展独立交叉核验,识别负余额、缺证、损耗和转换系数等问题,输出内审报告与整改验证记录。 认证与改进阶段接受第三方审核,关闭不符合项并对变更和绩效实施持续管理,输出认证证书、监督计划、管理评审和改进记录。五个阶段的输出文件层层递进,构成企业监管链管理体系的完整证据链。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自建风电光伏自发自用 | 物理认定 | 认定方式 | 表3-4 |
| 绿电直连、微电网或园区源网荷储内部供电 | 物理认定 | 认定方式 | 表3-4 |
| 通过公共电网购买绿电 | 交易认定 | 认定方式 | 表3-4 |
| 普通电网购电并单独购买绿证 | 交易认定 | 认定方式 | 表3-4 |
| 没有单独购买绿电或绿证 | 分摊认定 | 认定方式 | 表3-4 |
表3-4列示了与可再生电力有关的主要情形。自建风电、光伏等自发自用以实际发用电量及计量记录为基础进行物理认定;绿电直连、微电网或园区源网荷储内部供电,符合条件的自用电量纳入物理认定,应明确电源、用户和计量边界。 通过公共电网购买绿电属交易认定,对应绿证随交易电量划转,不能仅以合同签约量代替实际结算;普通电网购电并单独购买绿证同样属交易认定,以核销量为依据,还受用户下网电量及相关区域认定上限约束。没有单独购买绿电或绿证的,剩余电量可按规定参与分摊认定,但分摊可按指南用于企业电力消费核算,不等于指定电源采购,也不自动支持开展可再生氢认证。 国内电力消费核算结果不自动等同于某项氢气产品认证的合格电力投入,企业还应核查该产品认证的适用条件。可再生电力与其他电力共同投入同一制氢系统时,应先按目标认证规则核验可再生电量,再确定相应氢气产量。
附件资料
美国环保协会:2026氢能企业监管链指南——以“总量平衡”方法为例-26102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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