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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是工信部发布的政策文件,它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建立一套从市到省再到国家的三级绿色工厂培育机制,并让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更多企业加入。对于制造型企业、工业园区和供应链主导企业来说,读这份办法最需要弄清楚的是:自己是否符合培育条件、创建流程怎么走、动态管理有哪些红线,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满足什么门槛。下文围绕培育对象、创建程序、动态管理和配套机制逐层展开。
核心判断
- 绿色工厂梯度培育按纵向国家、省、市三级联动,横向由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
- 省级主管部门每年7月31日前将省层面绿色工厂推荐至工信部,公示15日后纳入国家名单。
- 近三年有未正常生产、事故、失信等六类情况的企业或园区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名单。
- 已列入名单单位须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否则可能被移出。
-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5项。
脱水解读
什么是绿色工厂梯度培育
办法第二条明确,绿色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梯度培育从两个维度建立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这意味着单个工厂的创建不是孤立的,园区和供应链龙头企业承担着带动作用。办法第三条进一步确立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
三类培育对象各需满足什么条件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须是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同时符合第十四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须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并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则要求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并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
三类对象的共同点是都要对照第十四条相关标准要求,区别在于园区强调工业增加值占比和园区内组织创建,供应链企业强调对供应商的带动。省级主管部门应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其对照标准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
创建程序:自评价或第三方评价后逐级推荐
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级主管部门依据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组织本地区省市层面绿色工厂创建,发布省层面绿色工厂名单,省层面绿色工厂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工厂名单。
工信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15日,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公告。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创建流程和时间要求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相同。
评价标准如何适用
工信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相应标准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国家层面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依据《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方面,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指标体系评价,未发布的依据《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评价,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以及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和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企业。省级主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适当调整,确定省市层面所使用的标准。
动态管理:年度填报与移出红线
办法对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须实时上报工信部。
此外,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移出并公告。名称变更或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说明,不再符合标准的从本层面名单移出。
第三方机构与配套支持机制
办法对第三方机构设定了明确约束。地方主管部门要对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在管理平台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5项。任何组织或个人可实名举报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信息真实性问题。
配套机制方面,工信部负责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开发推广反映绿色工厂绿色发展水平的“企业绿码”,联合有关部门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地方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扶持政策,联合有关部门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办法还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图说解读
三级联动与横向带动机制
这张图把办法第二条的纵向与横向两个维度画在一起。纵向是国家、省、市三级联动,市层面是起点,省层面原则上先纳入市层面名单,再向国家层面推荐。横向是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两个带动主体,前者带动园区内企业,后者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
两个维度交汇在市层面,说明一家工厂要往上走,通常先进入市级培育池,再逐级推荐。图中连线标注了推荐方向,省到国家这一环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即每年7月31日前。
年度创建与推荐关键时点
办法中有多个明确的时间节点,这张图按一年内的先后顺序排列。4月有两个截止日:名单单位在4月15日前填报动态管理表,第三方机构在4月30日前填报年度工作情况。7月31日是省级部门推荐省层面绿色工厂的截止时间。
推荐之后进入工信部专家评审环节,评审后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名单并公告。这些时点构成了绿色制造名单管理的年度节奏,企业和园区需要据此安排材料准备和填报工作。
六类不得申请的情形
第十五条列出了六类否决情形,任何一类存在,近三年内都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第一类是未正常经营生产,包括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移出等。第二类是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后四类分别是: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六类情形同时也是第十八条移出名单的依据之一,申请前需要逐条自查。
第三方评价机构五道门槛
附件1对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的第三方机构设定了五项基本条件。机构须在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建设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人员方面要求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此外,机构近三年不得存在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且须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过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牵头国家及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制定。人员数量和业绩记录是两道硬门槛,准备委托评价的企业可以据此核验机构资质。
评价基准人日与下限
附件1对评价工作时间给出两档要求。基准人日数为20人日,其中至少含现场评价12人日。实际人日数可根据受评价方实际情况调整,调整时应考虑工艺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厂区数量与分场所位置、数据量大小和抽样数量、数据易统计性等因素,但调整后不宜少于15人日,且至少含现场8人日。
这意味着现场评价是硬性安排,不能完全用文件评审替代。对于工艺复杂、厂区分散的企业,评价组需要投入更多人日;对于规模较小、数据规整的企业,可在不低于下限的前提下压缩。企业在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时,可以对照这一人日要求判断评价工作量的合理性。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权重
附表1.1.2把绿色工厂评价的一级指标分为六类,权重各不相同。绩效类权重最高,为30%;基础设施类为20%;管理体系类和能源资源投入类各为15%。图中展示了权重较高的四类,产品类和环境排放类各占10%。
绩效类指标涵盖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五个方面,是分值最集中的板块。企业在准备申报材料时,绩效数据的分量最重,需要重点梳理单位用地面积产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等指标的计算过程和证明材料。
绿色工业园区指标体系六大板块
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包括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产业、生态环境、运行管理六个方面,共31项二级指标。每个板块都有必选指标和可选指标的组合,例如资源利用板块有4个必选指标,再从4个可选指标中选2项;基础设施板块有1个必选指标,另从两组可选指标中各选1项。
园区绿色指数GI按公式计算,将各板块指标值与引领值之比加权求和后乘以100。正向指标采用指标值除以基准值,逆向指标采用基准值除以指标值。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弹性系数属于逆向指标,计算时需要注意无量纲化方向。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得分构成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包含6个一级指标、20项二级指标,另设碳足迹核算加分项3分。从分值分布看,管理战略、供应商管理、绿色生产、绿色回收四个板块各占20分,绿色信息平台建设和绿色信息披露各占10分,合计100分。
绿色供应链管理指数GSCI为各项二级指标得分之和。部分指标有明确基准值:低风险供应商占比基准值为80%,达到或超过得4分;产品回收率基准值为90%,达到或超过得5分;包装回收率基准值为80%,达到或超过得5分,未达标的按比例折算。供应商管理和绿色生产两块合计40分,是供应链主导企业需要重点投入的方向。
数据解读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能源产出率 | 3 | 万元/tce | 附件2附表2.1 |
|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15 | % | 附件2附表2.1 |
| 清洁能源使用率 | 75 | % | 附件2附表2.1 |
| 水资源产出率 | 1500 | 元/m³ | 附件2附表2.1 |
| 土地资源产出率 | 15 | 亿元/km² | 附件2附表2.1 |
|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 95 | % | 附件2附表2.1 |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90 | % | 附件2附表2.1 |
| 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消减率 | 3 | % | 附件2附表2.1 |
这张表列出绿色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中部分必选指标的引领值。能源利用板块三项必选指标分别是能源产出率3万元/tce、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15%、清洁能源使用率75%。资源利用板块中,水资源产出率引领值为1500元/m³,土地资源产出率为15亿元/km²,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90%。 生态环境板块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量消减率引领值为3%,属于逆向指标之外的减排类指标。引领值是园区绿色指数计算的基准,各指标实际值与引领值之比参与加权求和。园区在创建时可以用这些数值对照自身水平,判断差距所在。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纳入公司发展规划X11 | 8 | 分 | 附件3附表3.1 |
| 制定绿色供应链管理目标X12 | 6 | 分 | 附件3附表3.1 |
| 设置专门管理机构X13 | 6 | 分 | 附件3附表3.1 |
| 节能减排环保合规X31 | 10 | 分 | 附件3附表3.1 |
| 符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X32 | 10 | 分 | 附件3附表3.1 |
| 绿色供应链管理信息平台完善X51 | 10 | 分 | 附件3附表3.1 |
| 低风险供应商占比X26 | 4 | 分 | 附件3附表3.1 |
| 碳足迹核算加分项 | 3 | 分 | 附件3附表3.1 |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指标体系中,单项分值最高的是节能减排环保合规X31和符合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X32,各10分,绿色供应链管理信息平台完善X51也是10分。战略层面的纳入公司发展规划X11为8分,制定管理目标和设置专门管理机构各6分。 低风险供应商占比X26为4分,基准值80%,达到或超过得满分,未达标的按比例值除以80%再乘以4计算。碳足迹核算作为加分项为3分。信息平台建设和两项生产合规指标合计30分,在总分100分中占比接近三分之一,反映出评价对数据管理和生产合规的侧重。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基准人日数 | 20 | 人日 | 附件1二(四) |
| 基准现场评价人日数 | 12 | 人日 | 附件1二(四) |
| 调整后最低人日数 | 15 | 人日 | 附件1二(四) |
| 调整后最低现场人日数 | 8 | 人日 | 附件1二(四) |
| 第三方机构年度国家层面评价项目上限 | 15 | 项 | 第二十条 |
第三方评价的工作时间有两档安排:基准人日数20人日,其中至少含现场评价12人日;根据受评价方实际情况调整后,不宜少于15人日,其中至少含现场8人日。调整需要考虑工艺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厂区数量和分场所位置、数据量大小和抽样数量等因素。 另一项数量约束来自第二十条: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总计不得超过15项。这一上限与15人日的最低工作量要求并列,共同构成对第三方机构评价业务量和投入强度的约束。企业在选择评价机构时,可以结合这两项要求判断机构承接项目后的工作安排。
附件资料
【政策】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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