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修正)》主要内容如下 1、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规范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及监管,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碳达峰与碳中和目标。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 2、基本原则与管理架构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发展阶段适应的原则。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管理,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建立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支持交易市场建设。 3、重点排放单位管理 明确纳入标准:基准年碳排放量达3000吨CO₂当量或市政府指定的单位,动态调整名单并公开。要求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合核查与履约,公开相关信息。 4、配额分配机制 实施总量控制,由年度配额总量(含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和政府储备配额)构成。采用基准法、历史法预分配配额,核定实际配额。预留新建项目储备配额(2%)和价格平抑储备配额(2%),动态调整比例。配额分配以免费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5、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包括配额、核证减排量及其他批准品种,交易方式可采用单向竞价、协议转让等。交易主体不得操纵市场或交易非法配额。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交易资金由存管银行管理。 6、核查与履约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需提交年度碳排放报告及生产活动数据报告,委托第三方核查。未按时提交报告将面临罚款或数据认定。履约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1日,不足部分视同超额排放。允许使用核证减排量抵销履约,最高抵销比例20%。 7、监督管理措施 建立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定期公布履约情况、交易信息等。鼓励制定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支持金融创新如碳基金、碳债券等业务。 8、法律责任 对行政机关失职、重点排放单位违规行为、交易机构违规操作等情形明确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强制履约等。阻挠监督检查者最高处1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9、附则说明 定义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等术语,明确施行日期(2022年7月1日)及废止旧办法。 (全文共1498字)
附件资料
【政策】深圳市府: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2024修正)
docx 文件 · 28.9 KB
附件来自原发布机构;如涉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立即下架。
本页解读由 AI 依据报告原文辅助生成,经碳通通作者编辑整理,旨在帮助读者快速把握文件要点,不代表原文件发布方的观点。受节选范围与理解差异所限,解读与图表可能与原文表述存在出入,也可能存在疏漏或不够准确之处,请以报告原文为准。如需核对,请查阅报告原文。附件资料均来自原发布机构或公开渠道,版权归原作者及发布机构所有,本页仅提供学习查阅便利;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管理员下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