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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4)》。这是了解中国碳市场最新进展的权威材料,它用大量数据展示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二个履约周期的运行情况,以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带来的新变化。对于参与碳市场的企业来说,这份报告回答了三个关键问题:过去一年市场交易活跃度如何变化?配额分配与清缴执行得怎么样?未来碳市场还会向哪些方向拓展?接下来的解读将围绕这些要点逐一展开。
核心判断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年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40%以上
- 2024年1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强制与自愿两个市场构成全国碳市场体系
- 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完成率提升至99.61%和99.88%,位于国际主要碳市场前列
- 2024年4月24日碳价首次突破100元/吨,绿色金融属性获市场认可
- 2023年全国火电碳排放强度相比2018年下降2.38%,电力碳排放强度下降8.78%
脱水解读
一、两个市场独立运行,政策合力初步形成
报告明确指出,全国碳市场包括强制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自愿性的减排交易市场。前者于2021年7月启动上线交易,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行为进行严格管控;后者于2024年1月正式启动,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两个市场独立运行,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相互衔接,共同构成全国碳市场体系。
强制碳市场从发电行业入手,现纳入重点排放单位2257家,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的40%以上,是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市场。自愿碳市场则为林业碳汇、可再生能源等减排项目提供了新的价值实现渠道。
二、制度体系基本完成,条例填补法律空白
2024年1月25日,国务院颁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报告指出,这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首部专项法规,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规范等共同构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政策法规基础框架。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对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未按期足额清缴配额等行为明确了罚则,处罚手段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禁止从业、取消资质等。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发布司法解释,将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这些都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从制度层面补齐了关键短板。
三、市场活力稳步提升,碳价首次破百
第二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2.63亿吨,累计成交额172.58亿元。与第一个履约周期相比,成交量和成交额分别上涨47.01%和125.26%。报告用“交易规模逐步扩大、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交易主体更加积极”概括了这一周期的市场表现。
2024年上半年,月均成交量达366.82万吨,同比上涨174.90%。碳价方面,第二个履约周期综合价格收盘价在50至82元/吨之间波动,2023年底为79.42元/吨,较开市首日开盘价上涨65.46%。2024年4月24日,收盘价首次突破每吨百元。碳排放权的绿色金融属性获得越来越多金融机构认可,交易价格为开展气候投融资、碳资产管理、配额质押等锚定了基准价格。交易主体方面,参与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数量较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31.79%,多次参与交易的单位数量上涨32.14%。
四、配额分配盈亏平衡,清缴机制更灵活
2021、2022年度配额发放量分别为50.96亿吨、51.04亿吨,经核查的实际排放量分别是50.94亿吨、50.91亿吨,分别盈余147万吨、1298万吨,占配额发放总量的0.03%、0.25%。报告评价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盈亏基本平衡,符合政策预期。
配额分配方案在延续性基础上做了优化:2021、2022年度采用不同基准值,首次引入平衡值作为制定供电、供热基准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各类机组的碳排放基准值进行了优化调整。清缴管理方面,报告提到三项机制:履约风险动态监管、专项帮扶和灵活履约机制。共计为202家受困重点排放单位纾解了履约困难。截至2023年底,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完成率分别为99.61%、99.88%,未按时足额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从第一个履约周期的178家减少至80家。
五、数据质量管理升级,核算方法大幅简化
报告用较大篇幅介绍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的进展。核算方法方面,将发电行业碳排放核算公式从27个减少至12个,将“供电量”“供热比”等需要复杂计算的参数替换为可直接计量的“发电量”“供热量”等数据。核查方面,出台发电行业专门的核查技术指南,对18个关键参数提出“查、问、看、验”核查方法。
。数据质量保障还体现在监督帮扶上:2021年以来开展了三轮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质量监督帮扶,对分布在25个省、73个城市的538家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了现场监督。各地累计对数据质量问题实施行政处罚54件,立案处罚并核减配额折合市场价值约14亿元。2023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举办134场培训,约1.16万人次参与。
六、自愿减排市场启动,首批方法学发布
2024年1月22日,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报告明确该市场由政府主导建立,对标国际突出“自愿”属性和市场主体作用。制度框架方面,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确立了总体思路、工作流程和各市场参与主体权责。
方法学方面,2023年3月生态环境部面向全社会征集方法学,共征集到361项,经过科学评估遴选,首批发布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4项方法学。项目基本要求方面,报告强调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必须满足真实性、额外性、唯一性、保守性等要求。在项目方法学中增加了项目审定和减排量核查技术要点,并探索计量数据在线联网管理的可行路径,从数据源头保障项目和减排量质量。
七、数字化基础设施支撑有力,成效逐步彰显
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于2023年2月上线运行,运用大数据手段对碳排放及相关参数异常数据实现自动识别校验。注册登记系统支撑超100亿吨碳排放配额的发放及清缴,开发并上线履约完成证明、履约风险预警等功能。交易系统实现“碳排放配额21”“碳排放配额22”上线交易。两个系统共为重点排放单位及其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超20万次。自愿减排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也已上线运行,开户4582家。
成效方面,报告从企业碳管理能力、行业减排效果、碳定价作用、统计核算基础和技术服务市场五个维度进行了总结。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均建立了碳排放管理内控制度,超过80%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碳资产管理。2023年全国火电碳排放强度相比2018年下降2.38%,电力碳排放强度相比2018年下降8.78%。技术服务市场方面,2023年有50余家咨询机构、450余家检验检测机构、近100家核查机构提供第三方服务,1.66万条服务评价中合格比例达99.7%。
八、展望未来:覆盖面、分配方式与交易品种将同步扩展
报告展望部分坦陈,目前全国碳市场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制度体系有待完善,覆盖行业、交易方式主体和品种、市场活跃度、市场功能发挥、数据质量管理能力等方面仍需发展。
下一步方向包括:分阶段、有步骤推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更多重点行业;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配额分配方式,提升有偿分配比例,使碳价更真实反映企业碳减排成本;不断丰富交易品种、交易主体、交易方式,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完善价格发现功能。自愿减排市场方面,报告提出重点支持生态系统碳汇、可再生能源、甲烷控排、节能增效等项目发展,推进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应用。
图说解读
全国碳市场体系构成
这张图展示了全国碳市场的整体架构。强制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自愿性的减排交易市场独立运行,通过配额清缴抵销机制相互衔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发电行业2257家重点排放单位,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51亿吨。自愿减排交易市场于2024年1月启动,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两个市场共同构成全国碳市场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碳市场制度体系四层架构
报告指出,经过三年建设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框架体系基本完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处于最高层级,是中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首部专项法规。其下依次是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共同形成了涵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的多层级制度体系。这一架构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夯实了制度基础。
交易规模与碳价走势
报告显示,第二个履约周期综合价格收盘价在50至82元/吨之间波动。2023年底综合价格收盘价为79.42元/吨,较开市首日开盘价上涨65.46%。随着《条例》颁布实施和第三个履约周期工作推进,碳价呈现稳步上扬态势,2024年4月24日首次突破100元/吨。报告评价当前碳价总体合理、稳中有升,是市场发挥碳减排资源配置作用的具体体现。
配额发放与实际排放对比
2021年度配额发放量为50.96亿吨,实际排放量为50.94亿吨,盈余147万吨。2022年度配额发放量为51.04亿吨,实际排放量为50.91亿吨,盈余1298万吨。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盈亏基本平衡,符合政策预期。报告还提到,重点排放单位共使用371.74万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抵销。
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度变化
报告披露了交易主体参与度的多项变化数据。相较于第一个履约周期,2022至2023年新增交易开户338家,参与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数量上涨31.79%,多次参与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数量上涨32.14%,交易量超百万吨的重点排放单位数量上涨77.59%。2024年上半年月均参与交易重点排放单位数量较2022年同期上涨90.79%。这些数据表明企业碳交易意识和能力在持续增强。
数据质量闭环管理机制
报告介绍了碳排放数据质量的闭环管理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依托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识别异常数据并及时预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移交地方核实,监督重点排放单位整改落实,并制定销号标准实行拉条挂账。2023年3月以来,重点排放单位月度存证按期提交率连续保持100%,问题数量大幅减少并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一机制形成了“及时发现—移交督办—核实整改”的完整闭环。
企业碳排放管理能力建设
报告指出,全国碳市场压实了企业碳减排主体责任。目前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均建立了碳排放管理内控制度,其中超过80%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碳资产管理,并将碳资产管理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排放单位基本都开展了元素碳含量实测。绝大多数重点排放单位对自身减排潜力和成本进行了评估,主动采取低碳技术改造、生产流程优化等减排措施,并进行内部碳减排考核。
火电与电力碳排放强度变化
报告用两个关键指标反映了行业减排效果。在保障电力行业快速发展、能源安全的前提下,2023年全国火电碳排放强度相比2018年下降2.38%,电力碳排放强度相比2018年下降8.78%。报告指出,相较于强制性限产限排,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通过市场手段配置碳排放资源,企业减排方式更加灵活,更有利于促进行业减排。
数据解读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覆盖重点排放单位 | 2257 | 家 | 摘要 |
| 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 | 约51 | 亿吨 | 摘要 |
| 占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比例 | 40%以上 | 摘要 | |
| 累计成交量 | 4.42 | 亿吨 | 第三部分 |
| 累计成交额 | 249.19 | 亿元 | 第三部分 |
| 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量 | 2.63 | 亿吨 | 第三部分 |
| 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额 | 172.58 | 亿元 | 第三部分 |
| 2024年上半年月均成交量 | 366.82 | 万吨 | 第三部分 |
这组数据勾勒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全貌。截至2023年底,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4.42亿吨,累计成交额249.19亿元。其中第二个履约周期贡献了2.63亿吨成交量和172.58亿元成交额。交易规模逐步扩大,第二个履约周期成交量较第一个履约周期上涨47.01%,成交额上涨125.26%。2024年上半年月均成交量达366.82万吨,同比上涨174.90%,市场活跃度进一步提升。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2021年度配额发放量 | 50.96 | 亿吨 | 第四部分 |
| 2021年度实际排放量 | 50.94 | 亿吨 | 第四部分 |
| 2021年度配额盈余 | 147 | 万吨 | 第四部分 |
| 2022年度配额发放量 | 51.04 | 亿吨 | 第四部分 |
| 2022年度实际排放量 | 50.91 | 亿吨 | 第四部分 |
| 2022年度配额盈余 | 1298 | 万吨 | 第四部分 |
| 2021年度清缴完成率 | 99.61 | % | 第四部分 |
| 2022年度清缴完成率 | 99.88 | % | 第四部分 |
| CCER用于清缴抵销 | 371.74 | 万吨 | 第四部分 |
这组数据反映了第二个履约周期配额分配与清缴的总体情况。2021、2022年度配额发放量与实际排放量之间的盈余分别为147万吨和1298万吨,占配额发放总量的0.03%和0.25%,属于基本平衡状态。清缴完成率分别达到99.61%和99.88%,较第一个履约周期进一步提升。80家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履约,较第一个履约周期减少98家。重点排放单位还使用了371.74万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配额清缴抵销。
| 指标 | 数值 | 单位 | 出处 |
|---|---|---|---|
| 组织核查机构 | 92 | 家 | 专栏二 |
| 组织核查人员 | 2702 | 名 | 专栏二 |
| 核查机构开具不符合项降幅 | 约35.7 | % | 专栏二 |
| 不符合项一次整改合格率 | 约92 | % | 专栏二 |
| 监督帮扶覆盖重点排放单位 | 538 | 家 | 第五部分 |
| 数据质量问题行政处罚 | 54 | 件 | 第五部分 |
| 核减配额折合市场价值 | 约14 | 亿元 | 第五部分 |
| 烟气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企业 | 72 | 家 | 第五部分 |
| 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点位 | 152 | 个 | 第五部分 |
这组数据体现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的力度和成效。2023年各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共组织92家核查机构、2702名核查人员对2022年度发电行业碳排放报告开展技术审核。核查机构开具的不符合项相比2022年降低约35.7%,一次整改合格率约92%。在监督帮扶方面,生态环境部跨省抽调专家对分布在25个省、73个城市的538家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了现场监督,各地累计实施行政处罚54件,立案处罚并核减配额折合市场价值约14亿元。此外,碳监测评估试点已在72家企业的152个点位安装烟气二氧化碳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附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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