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保护暂行办法
一句话结论
这是大兴安岭地区第一份专门针对“林下野生植物资源”的地方政府规章:它把蓝莓(笃斯越橘)、红豆越橘、金莲花、杜香、偃松、桦树这六类林下资源的采集从“谁都能采”变成“先报备、按规范采、违规可罚”,同时用专章鼓励把资源做成生态旅游、林下经济和精深加工产业。对当地采集、收购、加工、贸易和旅游经营者而言,2027年1月1日是一个必须提前准备的时间点。
基本信息
| 项目 | 内容 |
|---|---|
| 文件名称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保护暂行办法 |
| 发布形式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省长梁惠玲签署,2026年10月22日) |
| 审议通过 | 2026年10月19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 |
| 公布日期 | 2026年10月24日 |
| 施行日期 | 2027年1月1日 |
| 层级与类型 | 地方 · 政府规章(省级政府令,非地方性法规) |
| 适用地域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区域 |
管什么、不管什么
管的:在原生天然条件下生长的笃斯越橘、红豆越橘、金莲花、杜香、偃松、桦树等野生植物的保护与利用。请注意,该规章同时管保护和利用,并非只规定禁止事项。
不管的:属于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执行。因此,企业在采集或收购前,要先区分目标物种是否落在重点保护名录里;如果落在名录里,就适用更严格的法律要求,不能只看这份办法。
六类主体各自要做什么
| 主体 | 核心义务 | 条款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 | 有保护义务、须配合保护措施;发现破坏行为可举报,实名举报须反馈结果 | 第七条 |
| 县级以上政府及林草主管部门 | 领导、部门协同;组织资源调查与动态监测、建立资源档案;制定并公布采集技术规范(工具、方法、成熟度);监督检查并纠正违规采集 | 第四、八、九、十六条 |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 按“采大留小、采密留稀、划片轮采、采育结合”原则制定采集方案,明确采集期、采集区、采集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条 |
| 采集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采集前把采集期、采集区、采集种类、采集方法报送采集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 | 第十一条 |
| 护林队伍 | 日常巡护,发现违法采集、破坏生长环境要制止并报告;政府与国有林业单位可用无人机、视频监控提升巡护能力 | 第十三条 |
| 行业协会、商会 | 被鼓励发挥作用,推动资源利用产业发展 | 第十五条 |
一个重要例外:自用采集和生态旅游体验式采摘,不需要事前报备;具体管理办法由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林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这条规则对做采摘园、研学、森林旅游的企业很关键,因为合规的关键在于按即将公布的那份办法执行,而不在于报备。
四条明确禁止采集的禁止行为(第十二条)
- 采集笃斯越橘、红豆越橘、偃松果实:禁抢采、掠青(未成熟就采)、折枝、掘根;
- 采集金莲花、杜香:禁掘根;
- 采集桦树汁:禁违规打孔取汁;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处罚规则如下:违反采集技术规范,抢采、掠青、折枝、掘根、打孔致野生植物破坏的,责令改正并罚款:
| 情形 | 罚款标准 |
|---|---|
| 非经营活动 | 200–1000 元 |
| 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 1–5 倍,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
| 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 | 2000–10000 元 |
需要注意:处罚针对的是经营活动,其罚款基数是违法所得,并非货物价值;收购端、加工端如果未核实原料来源,也会因“经营活动”落入这一档。此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对企业的机会点(第十四、十五条)
政策明确“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鼓励保护与利用融合,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
-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托野生植物资源发展生态旅游、林下经济;
- 培育、引进野生植物精深加工企业;
- 推动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促进行业发展。
对做蓝莓、红豆越橘、桦树汁、金莲花、杜香、偃松籽收购加工和品牌销售的企业,这意味着地方有明确的招商引资与品牌建设导向;但同时原料端的“可追溯、合规采集”会从成本项变成准入项。
三个还没有确定的事项(建议盯住)
这份办法多处写了“另行制定并公布”,这类配套文件才是企业真正操作的依据:
- 采集技术规范(第九条),由地区林草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涉及采集工具、方法、成熟度;
- 自用采集、生态旅游体验式采摘的具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由地区林草主管部门制定;
- 国有林业单位的采集方案(第十条),须向社会公布。
这三项都要求在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前后落地。建议在施行前主动向采集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确认报备的表格形式、报送渠道和采集期窗口;目前办法只规定“报送”义务,未规定格式,属于需要在执行时明确的事项。
政策来源: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野生植物保护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6-10-24 公布,2027-01-01 施行)
如果你告诉我具体身份(例如:蓝莓收购加工企业、桦树汁生产企业、森林旅游或研学经营者、国有林业单位,或林下经济合作社),我可以进一步推导你的具体报备动作清单、合规风险点和可对接的补贴方向,也可以整理成一份可打印的合规清单。
内容由 AI 生成,请仔细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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