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3年8月24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6年6月24日六盘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六盘水市水城河保护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和〈六盘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韭菜坪景区共同保护的决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三章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第四章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改善环境质量的出行方式,增强公众污染防治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改善公共交通通行条件,倡导公众低碳、环保出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和统筹,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优先采购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
第十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或使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泉州市林业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