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关于印发 天津市公共
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
培训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公交企业、各有关单位 :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 3 年 1 2 月 13 日
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
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提高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依据《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管理 , 是指按照公共汽(电)车行业的有关要求,运营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乘务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公交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 职责分工 负责 本区公交 运营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的监督管理。
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负责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相关培训、考核情况建档备查,并 向 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 备案。
第 五 条 运营企业应制定年度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方案,将新入职和在岗从业人员纳入培训工作范围。培训工作方案应明确培训项目和内容、培训学时 、 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地点、授课人员、考核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工作方案 对从 业人员进行 培训 和考核。
培训项目应 包括法律法规 、 岗位职责 、 操作规程 、 服务规范 、职业道德、心理健康、 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 等基本知识与技能 。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据《天津市客运 公共 交通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公共汽(电)车服务管理规范》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编写培训资料。企业集团可以编写统一的培训资料。
第 七 条 运营企业应在从业人员接受培训后,对从业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应当进行补考。运营企业应当安排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上岗。
第 八 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 个人 培训档案 , 将 各项目培训材料和考核材料归档。各项目培训材料应包括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签名 ;各项目考核材料应包括人员考试试卷和考核结果汇总表。运营企业应详细记录人员各项目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形成人员培训总体台账。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归档管理,对从业人员各项目培训和考核材料实行统一归档和集中管理 ,以备查验。
第 九 条 运营企业应当于 每年 1 月 31 日前将 本年度 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工作 方案和上一年度 从业人员 培训 备案表 报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第十条 市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应当对运营企业落实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要求的 ,按照 《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 一 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 施行,有效期 5 年。
附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南京市数据局
榆林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