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机管局,各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商务委)、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各重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应当每年按时向政府管理节能和碳排放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5年本市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总计930家,其中“百家”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5家,“千家”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万吨至300万吨标准煤)11家,“万家”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至50万吨标准煤)914家;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直接排放温室气体超过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11家。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单位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现将2025年度上海市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能耗及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评价考核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
(一)报告主体
列入上海市2025年度重点用能(排放)单位名单的单位(详见附件4)。
(二)报告内容
报送内容应满足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相关要求:
1.年度报告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南京市数据局
榆林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