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 建立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核查机制 的 通知
湘发改 价调 〔 202 2 〕 242 号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2 〕 801 号) 精神 , 确保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政策执行到位 , 经研究,决定建立我省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核查机制 ,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各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于每月 10 日前 , 向电网企业依法如实提供垃圾处理合同、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经有关部门确认盖章的垃圾处理量等佐证材料。
二、 及时清算电量补贴
电网企业 依据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提供的各项合法资料 , 每月 20 日前对垃圾处理量进行全面核实 , 按月计算补助资金,并将核实情况反馈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 双方确认无误后,由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开具合法票据 。 电网企业需于每月 28 日前 , 完成相关 发电企业 垃圾发电量及省级负担的补助资金清算和款项拨付工作 。
三、 建立督办核查机制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无正当理由 , 未按时提供垃圾处理量等佐证材料的,待提供佐证材料并核实无误后 , 延后一个月再清算省级负担的补助资金; 省 电网公司 要于每月月底前将 核实后的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支付情况 报我委 备案 。 我委将 于 每年 12 月 31 日前 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审核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 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