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环资规〔2025〕36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碳与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确保省级预算内资金规范、高效使用,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推动全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 年 8 月 4 日
四川省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专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更好发挥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对全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引导作用,有力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第 45 号令)、《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 发改环资规〔 2024 〕 338 号)和《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 2019 〕 463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省能源局)(以下简称 “ 省发展改革委 ” ,下同)安排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 “ 省预算内投资 ” )的节能减碳和能源结构优化领域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的省预算内投资安排方式主要为 投资补助或直接投资。
第三条 本专项省预算内 投资应当安排用于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南京市数据局
榆林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