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正文
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市供电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积极适应新能源发电市场化改革新形势新要求,提升新能源场站运营水平,促进新能源发电就地就近消纳,推动新能源与新型储能协同健康发展,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型储能规模化建设专项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场站合理配建新型储能
(一)支持新能源场站科学配建新型储能。按照市场导向、按需配置、安全高效的原则,支持新建、在运、纳规新能源场站科学确定配储比例、充放电时长、技术路线,合 理配建新型储能设施,实现源储一体化运行。配建新型储能项目可单独备案,也可与新能源场站一体化备案(核准),明确配储比例、产权归属及运维责任。配建新型储能优先利用场站内存量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建设,确需新增用地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等第三方投资模式建设、运营配建储能设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毕节市生态环境局
南京市数据局
榆林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